监护人将未成年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案情】
吴先生与康女士于2009年8月份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份生育一子吴某某,因吴先生从商多年,有了一定的积蓄,在以其子名义在某商城购买店面一套,价值120余万元。2015年1月,吴先生与康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吴某某由父亲吴某抚养。2016年3月,吴某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在银行贷款60万元,并以儿子吴某某名下的该套店面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康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吴先生的做法严重损害其子吴某某的利益,主张该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中,吴先生将未成年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先生作为吴某某监护人,且购买该店面都是由其实际出资,其有权利处置该店面。同时,银行方面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抵押合同上有吴某某及监护人吴先生的亲笔签名,该抵押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担保合同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吴某某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前提是必须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监护人以未成年子女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同时,通过对该法律规范的识别,其应属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即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这类规范的合同是无效的。故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所签合同必须满足“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条件,否则,该合同依法应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吴先生以吴某某名下的店面设立抵押担保应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