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历来高度重视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已经全国人大批准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贯彻落实《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参与。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仅就如何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进行初步探讨司法程序。监护制度与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由监护人代为处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诉讼主体问题,简言之就是“起诉谁”、“起诉谁”的问题,这是轻微民事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是以监护人的确定为基础的。如果监护人不能确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无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监护人可分为法定监护人和自愿监护人两类。所谓故意监护人,是指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同意,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居住的地方。法定监护人可分为法定亲属监护人和法定单位监护人两种情形。法定亲属监护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法定单位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政部门在没有法定亲属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担任监护人的单位。
就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而言,现行监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法定监护人时,谁会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诉讼?当然,如果任何一位法定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诉讼,法院完全可以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有效性。问题是,如果这些单位不起诉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法定代表人相互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人代理。”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关于法定单位监护人的规定,完全可以建立诉前指定监护人制度,即在出现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指定多个单位的监护人中的一人根据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代理未成年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只有法定单位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侵犯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谁来起诉受害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有若干监护人,但谁是这些单位的实际监护人,是否规定了单位的监护人顺序,并不十分清楚。由于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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