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公考“新法”考点

  所谓“新法”包括新制定和新修订的法律。新法一直是公考法律常识的热门考点,例如 2022 年国考行政执法卷考查了 2021 年 7 月 15 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202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2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制定的《数据安全法》、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制定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共 4 部新法,2021 年的的省考联考中多数省份都考查了 2021 年 1 月1 日实施的《民法典》、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长江保护法》等新法。除了国考和联考,单独命题省份也注重新法的考查,例如 2022 年广东省考乡镇卷也考查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可见,复习法律常识,除了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对于新法也要有所了解。本文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之前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历年考试的特点,列举其中部分新法的考点供各位考生参考、记忆。

  新法侧重考查考生记忆,出题形式一般是直接考法条,例如 2022 年国考行政执法卷直接考查《行政处罚法》新修改的法条内容。但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多是几十甚至上百条,在记忆时不可能将全部新增或新修改的内容记住。根据历年考试的真题和法律本身的体例特点,建议各位考生在学习新法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记忆:第一,法律适用的对象,即哪些人和哪些事会适用新法。例如2021 年国考地市卷考查了当年新出的《政务处分法》,就是从政务处分的对象和政务处分的作出机关的角度进行考查;第二,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该法律规定该怎样做。因为公考是招录的公务员,所以要求各位以后要从事公务的考生们应该知道作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时究竟该怎样适用法律。例如2022 年国考地市卷考了新制定的《数据安全法》,考查不同的行政机关和中介服务机构该如何确保数据安全。第三,法律责任,即违反该法律规定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例如 2022 年国考行政执法卷考查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三个选项涉及责任的考查,考了安全生产责任人,造成重大后果的公益诉讼以及最高的罚款数额。以上三个角度不仅可以是我们记忆新法的方式,在我们复习一些比较偏门的法律时也可以从这三个角度入手,避免陷入法条的“文字海洋”。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订,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民事诉讼法》本就是需要考生掌握的传统的部门法,但近几年考查的次数较少,这次迎来修改之后具有考查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修改:

  1.可以网上开庭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二审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4.公告送达时限改为三十日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种子法

  《种子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被修订,2022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主要有以下修改:

  1.植物新品种所有人有权收取使用费,以从种子推广经营中获得长期收益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 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2.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处罚力度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审计法

  《审计法》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修订,2022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主要有以下修改:

  1.增强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自然资源离任审计首入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明确应依规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四)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通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三孩”的社会热点下,家庭教育事关民生,国家对此专门出台法律,值得关注。主要有以下亮点:

  1.明确立德树人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明确规定的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3.国家支持家庭教育

  政府层面:国务院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以上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社会层面: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4.呼吁“双减”政策要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5.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五)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法》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要点:

  1.机构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形式包括诉讼和非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3.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即使经济不困难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察官法

  《监察官法》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作为完

  善监察制度的法律值得考生重点关注,主要有以下要点:

  1.监察官范围包括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监察专员和监察人员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2.监察官条件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监察官的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七)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不仅在《民法典》中有所涉及,我国还专门出台法律保护,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视,值得重点关注。主要有以下要点:

  1.个人信息定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3.不得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4.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