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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8日,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群众报警,抓获一名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情况如下:

  性别:男

  年龄:21岁

  身高:168cm

  体型健壮、戴眼镜(黑色镜框)、眉毛特别浓

  为收集证据,深挖余罪,现向广大群众征集相关案件线索。如果您及您身边的人曾是受害者或是知情人,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将对报案人和提供线索人员严格保密。

        报案: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倪警官 176 0534 6575

        窦警官 176 0534 6748

  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2019年7月22日

  本案最新进展请继续关注

   光明微直播  

  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这份文件可以说是我国保护儿童性权利的标志性文件,它的意义在于对过去涉及性侵儿童的案件作了总结和归纳,加强了保护幼女这种特殊生物,甚至在刑法的操作与适用中进行特殊照顾。

  受传统观念束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成为

  众人不愿面对的话题,

  甚至许多受害人家长选择沉默。

  但一味隐忍只会让“恶魔”逍遥法外,

  让更多的孩子成为受害者。

  防止孩子被“侵犯”,

  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完善立法,

  严惩罪犯,

  家长监管,

  学校教育……

  愿每个孩子都能被命运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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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刑警大队

  编辑:警务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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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案调查,一律通过上门或者请当事人到派出所等公安场所的方式面见当事人,绝不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直接调查处理,更不会要求当事人汇款、转账。与此不符的,公民可视为涉嫌诈骗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或拨打刑警大队电话:0534-736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