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应否承担事故责任?
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应否承担事故责任?
案情:小明是某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一日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路过一下坡时,小明骑车速度较快,正遇李某骑车逆行上坡,由于坡度较陡,双方均躲闪不及,撞到一起,李某顺势摔到旁边的电线杆上,由于是自行车相撞,当时双方也未感觉身体有特别严重的受伤,因此,均未报警,不料李某晚上回家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现象,当晚送医院后医治无效死亡,第二天李某家属报警,但这个时侯现场各种痕迹均已无法确认,事故责任根本无法认定。交警以造成人员伤亡、重伤、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为由,认定小明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小明家长认为,小明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系未成年人,根本不懂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因此向律师咨询,公安机关如此认定是否正确?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报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本案中,小明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该规定可知,小明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智力和能力只能从事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小明不知道应该报案,因为其不具备报案的能力,况且,小明一直在道路的右侧行驶,并不存在违章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小明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是错误的。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案中,李某系逆行,导致两辆自行车相撞,其逆行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明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