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及相关法律解析
案例回顾:
2012年,家住陕西的陈女士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带着13岁的儿子小鹏到当地某浴场洗澡。进入浴场后,陈女士和朋友在女部洗澡,儿子小鹏则一个人在男部洗浴。
小鹏洗完澡后,换了身浴服准备前往大厅休息。可是刚走到大厅门口,浴场的一位男服务员走了过来,询问小鹏需不需要按摩服务。
不谙世事的小鹏,不仅天真地以为这项按摩服务包含在免费洗浴票里,而且也根本不知道所谓的按摩服务,其实就是男女间的非法交易活动。
就这样,小鹏在这位男服务员的带领下,来到了位于4楼的一个房间。小鹏在房间里坐了会儿后,一位女技师走了进来,随后,女技师便与小鹏简单攀谈了几句。
当得知小鹏今年才13岁时,这位女技师竟然不以为意,与小鹏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事后,小鹏下楼回到了休息大厅,与母亲陈女士等人汇合后便准备离开。
然而,当一行人拿着免费洗浴票结账时,却被告知他们有一张额外的按摩消费单,是小鹏消费的。陈女士深感疑惑,追问儿子小鹏真相,小鹏吞吞吐吐地道出了有位女技师给他提供了非法交易服务。
得知事情真相的陈女士顿时愤怒异常,儿子小鹏今年才13岁,浴场居然给他提供这种服务。而浴场负责人眼见事情闹大了,便提出可以给陈女士一行人减免费用,陈女士当然不会答应了,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
最终,警方责令该浴场立即停业整顿,并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对包括女技师在内的涉案人员进行了拘留,等待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对此,本文认为:
1、向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非法交易,女技师侵犯了未成年人权益,已经构成了犯罪。
本案乍一看的话,女技师与小鹏之间似乎属于卖淫嫖娼范畴,而卖淫嫖娼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构成犯罪。
不过,本案中,由于小鹏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本案的性质便发生了改变,已经不再属于卖淫嫖娼范畴,而是演变成了刑事犯罪案件,女技师侵犯了未成年人权益,已经构成了犯罪。
2、女技师不构成强奸罪
想必大家都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强奸罪的受害人限定为女性,并不包括男性。
换句话说,如果男性受到了侵犯,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都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虽然小鹏属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过由于是男性,因此,女技师在明知其年龄的情况下,依然向其提供非法交易,并不能够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女技师构成猥亵罪
猥亵罪的受害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防卫能力以及辨别能力很差,因此,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只要与未成年人(此处特指男性)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就构成本罪。
猥亵罪,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小鹏属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男性),因此女技师构成猥亵罪,会受到来自法律的严厉惩处。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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