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助孕背后,法律与伦理_生殖#(今日搜狗-已更新)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如今,助孕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回想上一次助孕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17年初。
2017年春节后,网络上第一次争论是关于助孕的。新浪微博上有近300万人参与了助孕是否应该合法化的讨论。这场讨论源于《人民日报》发表的一篇题为《不生二孩真麻烦》的报道。在报告中,有专家表示“助孕准入应适当放开”,“伦理不应成为助孕技术的负担,而应成为推动技术有序发展的工具”。当时很多声音认为这是助孕即将解禁的信号,但后来这种声音不了了之。
下面来解释一下助孕的概念。助孕是指卵子在体外受精形成胚胎,然后植入助孕母亲的子宫内,由助孕母亲为他人完成怀孕和分娩的过程。它是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1986年,第一个试管婴儿在中国大陆诞生。10年后,中国首例助孕助孕妈妈试管婴儿在北京诞生。“中国试管婴儿之母”、北医三院妇产科教授张丽珠主持了手术。她做过6次试管婴儿助孕助孕妈妈,5例成功。在当时,它被视为一项医学技术创新。
当时来寻求助孕的人大多有以下特点:卵巢还能排卵,但子宫这个胎儿发育的土壤出了问题,需要借用别人的子宫。当时人们对助孕的需求已经萌芽。上世纪90年代的调查数据显示,育龄人群的不孕率仅为3%-5%,低于发达国家5%-8%的水平。很多医院看到了商机,当时很多医院出现了相应的业务。
因此,相应的伦理讨论就来了。有人认为“助孕”是以往“通过肚子生孩子”模式的变种,将人类的生殖活动推向市场,使女性生殖器官成为制造加工婴儿的机器,婴儿成为产品。他们甚至担心这会形成一个新的阶层,一些人通过向经济富裕的人提供自己的身体部位和产品来谋生。
医院能否继续从事助孕,也困扰着政府相关部门。2001年以前,政府组织伦理学家、法律专业人士、生殖专家讨论助孕该不该允许,甚至咨询国际社会的专家。与会学者权衡利弊,一致认为应全面禁止助孕。
需要注意的一个前提是,在需求不高的背景下,私人助孕尚未出现,大家讨论的焦点是禁止公立医院从事商业助孕。在这种讨论的支持下,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助孕技术。助孕已经成为医学禁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不孕不育人群的比例也大幅增加。2009年,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和中国人口学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查报告》称,中国育龄人群的不孕不育率已攀升至12.5%至15%。2011年,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前副主任吴景春在一个论坛上声称,不孕不育患者人数已超过5000万,并且仍在逐步增加。她说生育危机即将来临。
一线的生殖机构更能感受到这种需求。有一次去北医三院生殖医学中心面试。这个生殖中心成立于2001年。之前只是几十平米的试管婴儿室,属于生殖内分泌领域。2001年成立时,面积只有2000平方米左右。2009年,由于患者数量的增加,生殖中心从医院内部的两层建筑搬到了医院外部,占据了一个椭圆形的三层建筑,整体规模超过7000平方米,是原来中心的三倍。搬进新址的第一年,中心的门诊量增加了近50%。数据显示,2009年,北医三院生殖中心门诊量约17万人次。2011年咨询量达到37万人次;后来突破了50万人。
目前,试管婴儿手术是最有效的辅助妊娠手术,可以解决不孕不育的问题。2001年卫生部只批准了5家可以经营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2004年增加到37家,2007年增加到102家,现在有432家,可见需求之大。但是医生告诉我,试管婴儿的平均成功率只有30%-40%。很多人在多次尝试之后,终于不得不面对最终的现实——他们依然无法生育。
私人助孕机构的出现就是针对这部分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私人助孕机构的出现是一种钻漏洞的行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是卫生部的规章制度。仅限于其管理的医疗机构,对我们这种助孕机构没有特别的法律约束。”一家助孕机构的负责人曾经如此坦率地告诉我。在这种模式下,中介会在国内寻找合作医疗机构和助孕助孕妈妈,完成婴儿生产的一系列工作。另一种模式是出国寻求助孕,可以更大程度规避风险——中介机构助助客户办理签证、寻找助孕助孕妈妈、预约月子中心、试管婴儿、第三方辅助生殖(助孕)服务。这种运作模式一般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来助孕的一般有两类人。一种是职业女性,大多生活在大城市,多为三十多岁。有的人已经怀孕了,但是考虑到职业发展选择了流产,然后就成了习惯性流产,子宫也有问题。有的年纪大了,卵巢功能差,甚至早衰。另一个是失去独立性的家庭。大多数孤儿失去了生育能力,需要助助寻找卵子捐赠者。
母语剧照
上述中介负责人告诉我,国内私人助孕行业从2004年开始兴起,现在已经变得非常产业化,即庞大的婴儿生产王国被细化为分工明确的生产线:有中介负责寻找助孕助孕妈妈;捐卵市场也有专门的从业者,竞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还有的提供助孕手术所需的各种医疗器械。换句话说,这是一个庞大而隐秘的行业。
私人助孕迅速兴起后,原卫生部和现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希望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有专家建议,是否可以相应放开非商业助孕,可以开放一些医学指征的案例,对目前的助孕行业进行相应的规范,但最终结果是决定不修改。究其原因,虽然助孕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但是对于技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对落后,应该全面禁止。
缺乏足够约束的直接结果就是执法力度低。2013年,原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开展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中发现,陈辅集团主办的优医诊所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助孕。原北京市卫生局打算查处时,对方以“非医疗机构,不归卫生局管理”为由拒绝开门检查。卫生局只好叫来工商和公安,以“超范围经营”查处。更尴尬的是,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陈辅集团最多只被罚款3万元。
此时此刻,一部全国性的辅助生殖法是非常必要的。2015年,相关部门在这个层面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决心。当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禁止助孕。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助孕、助助精子和卵子方面,我国虽然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但是部门规章的层次比较低。因此,“希望通过法律的修改,能够将我们十几年来一直在按照相关部门规章推进的这项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
遗憾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时,删除了草案中“禁止助孕”的相关规定。究其原因,法律的修改要围绕五中全会提出的“二孩”决定,而“禁止助孕”与“二孩”没有直接关系,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所以助孕一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助孕双方只能靠一份彼此签订的协议作为彼此的担保,导致了后续的各种问题。比如2019年,全国首例助孕助孕妈妈争抚养权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位助孕助孕妈妈因为生完孩子后对孩子的感情,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双方最终诉诸法律。
北京遇上西雅图的剧照
这个案子有点像英国的婴儿棉花案。1985年,一名英国女子通过美国的商业中介与一对美国夫妇约定,以自然助孕的方式为她提供助孕服务,报酬为6500美元。后来有两对夫妻因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闹上了法庭。最后,法官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裁定提供精子的美国夫妇应照顾和监护婴儿棉花,并允许他将婴儿带出英国。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就在婴儿棉花案发生的一年前,英国人类授精和胚胎研究调查委员会刚刚发表了《沃尔诺克报告》,分析了获得助孕的利弊,明确指出禁止包括非商业性助孕在内的一切助孕活动,并对涉及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婴儿棉花案迫使英国接受助孕客观存在且无法有效禁止的事实。他们意识到,如果鼓励或允许它发展,它将不可避免地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产生强烈的冲击。正因如此,英国政府分别于1985年和1990年颁布了《助孕协议法案》和《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案》,禁止商业性和营利性助孕,开放非商业性助孕,但要求受托夫妇在助孕前必须获得人类授精与胚胎学研究管理局的许可。同时认定助孕母亲为助孕子女的亲生母亲,受委托夫妇必须根据收养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取得亲权。
中国的现状和国外的经验也让学者和法律专家思考,中国的助孕是否应该从医学指征上适当“切”出来,即对于那些确实不能生育的夫妻,在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和权利的同时,是否可以允许怀孕做助孕助孕妈妈。前提是,要像英国一样,有一部关于辅助生殖的国家层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