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领巾法学院|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打闹受伤 赔偿责任由谁来担

  

  

  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中踢伤同学

  少年法庭认定被告侵权

  《红领巾法学院》第二季第七期

  带你走进“未成年人打闹受伤侵权案”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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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模拟案件

  小宋和小赵是同班同学,学习成绩都非常优秀。为提升孩子的身体素质,小宋和小赵的家长找到一家离学校不远的跆拳道班给孩子进行培训。一次训练中,小宋踢了小赵,造成小赵受伤,小赵认为这是因为小宋这次考试没得第一,对自己故意打击报复,遂将小宋、跆拳道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分析

  Q1:小宋踢伤了小赵,小宋该如何承担责任?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 陈彩喜

  小宋踢人行为与小赵受到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小宋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小宋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小宋的监护人根据过错大小,对小赵的治疗费等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Q2:本案中,培训机构认为事发时还没有开始上课,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乡村振兴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理事 罗震东律师

  父母将孩子送到培训机构上课,从进入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将孩子交给工作人员那一刻起,孩子就受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所开展的道具准备、规则讲解、热身活动等都属于专业培训课程的必要组成部分,也都是培训活动的目标任务之一。虽然这些活动看似是正式课程开始前的准备阶段,但也都属于专业训练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侵权事件,培训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Q3:在案件中,如果应当承担责任,责任主体如何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本质上还是因为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日常嬉笑打闹行为引起的纠纷。虽然小宋不是故意要将小赵同学踢伤,但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当能够预料到自己踢人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但他却因疏忽大意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最终导致小赵受伤,小宋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孩子们在穿戴护具的过程中,培训机构没有老师在现场指导管理,小宋和小赵发生打闹事件,老师仍然没有在现场。足以说明培训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培训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小赵本人在穿戴护具的过程中主动参与嬉笑打闹活动,对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担部分责任。

  Q4:本案中,小赵小宋均为12周岁,假如他们当时不满8周岁,是否会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会影响判决结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我保护意识、辨别能力相对更低,监护人、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就越大,承担的侵权责任就会相应加大。

  Q5:在同学之间经常会发生打闹的行为,法律中未成年人侵权认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从广义的法律责任上看,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Q6: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承载着家庭的期盼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国家始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非常的关注,社会大众也非常的重视这类问题。通过我国的不懈努力,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经有部分成果了,虽然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思维已经有很大的提升,但是每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降反增。我们要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让法治教育的成果落实到实际。

  Q7:通过此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应如何更好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系着千万家。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家长,要尽心尽力履行好监护责任,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让孩子尽早学会自我保护,明确行为边界,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

  作为教育机构,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将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落实好各项安全制度,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同时,要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为孩子打造一个健康、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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