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谁拥有
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归自己所有。法律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给孩子改名字新法则有哪些
给孩子改名字新法则有:
1、小孩子未满18周岁的,应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携带书面申请、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本人同意书、户口簿等材料申请办理;
2、孩子年满18周岁的,应由其本人应依法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亮点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新增亮点如下:
1、未成年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对受性侵未成年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做了特殊规定。
2、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3、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5、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6、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7、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等。
三、肖像权怎么才算侵权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