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想学劳动法,要怎么学?

  什么法?

  学案例,用中学

  不用去看什么民法典之类的,直接去找相关法条就行,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等,同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找一些当地的相关案例,最后可以在网上找一些相关法律培训视频。基本上应该就可以满足你的需求了。

  建议学习马列毛主义书籍,比这些什么法什么法都有用

  二〇二三年五月一日

  不论是什么阶级出台的法律,工人阶级都要利用它们化不利为有利,为自己争取主动权。

  我们说,劳动法是统揽全部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根本法”、实体法,同时也是一部劳动规则大纲,所以我们学习它很有必要。工人群众不是法学生,自然也不是专攻劳动法的学生,就连作者本人也非法学生,那末,我作出这个策略,并非甚么高深的学术理诣,而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够尽快理解劳动法律的内容,以便与资方斗争时处于上风。

  以我国现行(1994年通过,2018年二修)的《劳动法》为例。从《劳动法》的目录里,我们大致了解它的框架,共13章107条,这纷繁的条目中,无非分成了两大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殊情况下还有第三方乃至第四方,即公检法和劳动行政部门),从这里仅需明白,重点关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条目部分,但也切忌为他人抓住把柄,所以侧重于用人单位的条目也尤需注意,换言之,整本《劳动法》除了附则以外都是重点,不得马虎,但根据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又要各有侧重,切忌造成混乱。

  利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和其衍生物,促使自身(法人)成为主动方,令对方成为被动方,最基础的步骤,必须想办法明确自己与对方的劳动关系,亦即雇佣关系。这种关系怎么明确,可以不用所谓合同来证明(用合同明确的,叫“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确实是事实存在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那就是有劳动关系,在这方面不必纠结过多。同时还有劳务关系,在这方面更侧重于民法方向,则需要学习民法相关书籍加以理解。

  民间有许多初学劳动法的优秀作品,比如我比较推崇的就是五年四班劳动委员的《劳动法学习实操手册》,本书侧重方法论,涉及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工资、特殊群体、劳动合同、工时、保障……,基本不逃脱《劳动法》的框架,是初学劳动法的辅助书,但这本书,目前只有电子版。

  此外,学习劳动法可以参辅:《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鉴于许多人很难理解劳动法的构架,我可以把《劳动法》的13章都列出来,根据现实状况,侧重哪些方面,则可以在现阶段倾向阅读那些方面的劳动法律和相关文章:章号章名条数占比对应的主要法律第一章总则98.41%第二章促进就业65.60%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2018.69%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09.3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章工资65.6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65.60%职业病防治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87.4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章职业培训43.74%职业教育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76.54%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章劳动争议87.4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章监督检查43.7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章法律责任1715.89%第十三章附则21.87%

  学习《劳动合同法》,首先需明白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集体合同,并能够加以区别。

  所谓劳动合同,或者说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不能是口头),按照《劳动法》第16条的说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主要是用人单位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文本,也有诸如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形式,完全合法合规,但我们最好是要求资方提供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合同。在早期,我们尽量忍耐,履行对资方的部分义务,若资方要求订立合同的,我们愿意订立;若资方不愿意订立合同的,我们促其订立,资方仍不悔改,应投诉相关部门或请求仲裁甚至诉讼。资方不订立合同的后果,轻则每个月支付我们两倍之工资,重则订立一份书面形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赢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进一步胜利。

  同时,学习劳动合同法应多注意关于合同里要求的义务、期限(试用期、服务期等)、终止、劳动报酬、加班、违约金等方面的规定,并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学习《劳动合同法》应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以及《劳社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四小时,一般订立口头协议,而非书面合同,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比较特殊。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内容的大体框架:章节号章节名条数占比第一章总则66.12%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222.45%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和变更77.1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515.31%第五章第一节集体合同66.12%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1111.22%第五章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55.10%第六章监督检查77.14%第七章法律责任1616.33%第八章附则33.06%

  集体合同不是重点,因为集体合同是由企业与工会订立的书面协议,毕竟现时工会作用不大,但也不能太过忽视,略作提及。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学习集体合同对于学习劳动合同也有一定裨益,可参照《集体合同规定》。鉴于此,大家可以进一步择取《工会法》阅览,附加《最高法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时,我推荐几篇优秀的研究报告,它们均是中国劳工通讯“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的,比如,《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资关系的必然选择》、《终结“法外运行”的雇佣关系——论<劳动合同法>对工会角色的定位》和《对<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评估——兼论破解基层工会的“死穴”》。

  述及劳动争议,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劳资矛盾的反映,并由此逐步上升到了法律层面,遂从事态由小至大有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诸步骤。

  我们劳动者大多数不愿事态扩大,恳请资方与我协商,或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资方不与,我们便主动攻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资方条件仍不适于我方,我方便顺水推舟,提起诉讼(主要是自诉),此时可参照《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至于诉讼之性质,大体是民事,但若资方恶行较重,可考虑上升至行诉和刑诉,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促使检方提起公诉,使胜诉率提升。看似简单的法律程序逻辑,实则蕴含深厚的道理。这些环节,由于触及太多的行为主体,需要慎之又慎,非常困难。我们首先要明白,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企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代表的仍是资方的利益,所以走调解程序虽然小事和气,但大事不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增添了一方,使得维权过程更具不确定性,但总体利益仍然倾向于资方。诉讼程序,尽量争取免费法律援助,拨打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12348,并多与援助律师交流案情,若条件实在不允许,可花钱请求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律师出马,在这方面,且尤需谨慎,可参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不要认为司法部门一定就是向着我方的。

  学习和处理劳动争议,我们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搭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两大辅料,并结合《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然,可以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将劳动争议法统揽,那就是参看由人社部制订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政策汇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年6月第1版)。虽然《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不是主要学习对象,但搭配起来仍有所裨益。如果想要进行文书实操,可以参照《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王良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和《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2版,王旭光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研究案例,从法官的角度,可参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第1版)、《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王林清,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劳动争议疑难案件仲裁审判要点与依据》(陈枝辉,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第1版)等。

  以下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框架:章节号章节名条数占比第一章总则916.67%第二章调解712.96%第三章第一节(仲裁)一般规定1018.52%第三章第二节(仲裁)申请和受理47.41%第三章第三节(仲裁)开庭和裁决2138.89%第四章附则35.56%

  对待特殊群体的劳动法律法规,工人是必学的,不论性别、年龄。针对的特殊用工群体主要有几类主体,妇女(尤其是怀孕妇女)、未成年、老人、残疾人等,其中以保护妇女和未成年权益为多。

  要知晓劳动法对妇女的保护,应当全面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配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加以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说明了妇女在预产期内不上班照样可以拿工资,并享受产假待遇,这是完全合理的。《劳动法》的第7章的第59-63条都是讲妇女权益的,涉及劳动强度的限制,经期、孕期、哺乳期的保护,享受多于90天的产假待遇等。《劳动法》是一则大纲,具体还是要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

  关于保护未成年工的规定,详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18周岁之间的劳动者,规定涉及劳动强度和健康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仍然不够全面,但足以应付一些特殊情况。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本质仍是劳动者,而且是极其特殊的劳动者,这方面,希望成年人要好好学习关于未成年工和童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只让未成年工和童工去维权未免太过薄弱。

  其他特殊群体,如老年人和残疾人,因未有特殊规定,只能利用《劳动法》的一部分条目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来解释。涉及老年人的条款,大抵与劳动强度和退休年龄脱不开关系,涉及残疾人的同样也有劳动强度的问题。

  这个是重点,首先我们得明白,安全责任在于资方,不在于我们,我们是有主动权的。我们还得去了解职业病的知识,具体详见《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什么?职业病是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或精神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高发地大多是在建筑装修和流水线等方面,而目前从事这些行业的工人,大多从事体力劳动,年龄偏高,风险极大,所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是很有必要的。

  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时,首先你得明白工伤是什么。但是,工伤通常没有明确的定性,只能依据在法律生活中进行的判定(根据范畴认定工伤性质),所以有很大不确定性。我们谨需牢记,凡是劳动者,都有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前文述及的职业病就是工伤的一种形式。但有一些特殊情况,不得认定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关于工伤的鉴定,实在复杂,但也不是无计可施,通过国家标准,也就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样的公文,我们能够清晰明瞭工伤与职业病的的分级,而由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2014版)》则更具有实用性。

  工人要维权争取休息日和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乃至《社会保险法》等有关保险、福利的规定要有所了解。工资支付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同时涉及到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学知识,工资与休假与合同之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注重实际情况,对欠薪、加班公司予以反击。

  顺带一提,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里有一本美国的戴尔·莫腾森的《工资差异理论——为什么相似的工人薪酬却不同》(王远林译,2020年6月第1版),因为涉及比较艰晦的经济学知识,这里仅作提醒。

  不是重点,但可以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前两者注意搭配《监察法》)。尽管作用有限,但仍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比如:《工会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劳动者维权广泛运用的,可以学习《集会游行示威法》,懂得这些,则获胜的概率大些。

  于此,我们还需触及一部分非劳动法相关的实体法,比如:《宪法》、《民法典》、《行政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拓展学习和对照参考,非必学)

  注:以下均为中文文献。

  由劳动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劳动法选》和劳动人事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劳动法选》(共三辑),由我国柯振兴著作的《美国劳动法》,以及商务印书馆“威科法律译丛”系列:《美国劳动法:案例、材料和问题》([美]迈克尔·C·哈珀,李坤刚、闫冬、吴文芳、钟芳译,2015年12月第1版),还有《欧洲劳动法》(共三册,[比]罗杰·布兰潘)、《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英]史蒂芬·哈迪,[美]陈融译,2012年8月第1版)、《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德]曼弗雷德·魏斯、[德]马琳·施米特,倪斐译,2012年8月第1版)、《意大利劳动法与劳资关系》([意]T·特雷乌,刘艺工、刘吉明译,2012年8月第1版)、《荷兰劳动法》([荷]安托内·T.J.M.雅克布,蔡人俊译,2018年1月第1版)、《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荷]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荷]莱昂哈德?费尔堡,蔡人俊译,2011年9月第1版)。

  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政法类也有两本关于劳动的书籍,比如法国路易·勃朗的《劳动组织》(1962年12月第1版),但是这本著作带有作者明显的偏见,他提出依靠资产阶级国家帮助建立“社会工场”,从而改造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改良空想,是极其不可取的,这本书更适合批判。但另一本著作则与之相反,那就是英国工人、空想社会主义者约翰·勃雷的《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2015年8月第1版),他在这本书深刻提出如何救治工人于苦难的具体措施,这在当时是很难得的。

  此外,英国的E.P.汤普森也曾著成《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上册两册,钱乘旦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

  中国劳工通讯有《劳资矛盾何以成为社会的忧患:对劳动关系转型及调整机制的回顾与探讨》(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之十七)一文,比较能清晰说明劳关市场化以及调节机制的变动情况,并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后效果予以实证分析。

  程多闻博士有《冲突与协调:日韩两国劳资关系变迁的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一书,但本书更侧重于日韩比较政治学研究,不是研究劳动法的著作,由于程多闻英年早逝,这本书成为了他留给我们的遗产,当然,这本书也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本身就有调和劳资关系之嫌,但放在今天也是难得的佳作。侧重单向政治研究的,有美国汉学家裴宜理的《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8年11月第1版)。

  商务印书馆的“日本法译丛”系列有:《劳动法的世界》(第13版,[日]中洼裕也、[日]野田进,田思路、龚敏、邹庭云译,2022年6月第1版)、《社会保障法制的将来构想》([日]菊池馨实,韩君玲译,2018年6月第1版)。

  《日本的经济发展与劳动问题》(陈建安,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以及《日本劳动社会学》([日]河西宏祐、[澳]罗斯·摩尔,袁晓波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日本文化译丛)、《日本劳务管理史:劳使关系》([日]高桥洸、[日]小松隆二、[日]二神恭一,唐燕霞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日本劳资关系的演变:重工业篇,1853-1955年》([美]安德鲁·戈登,张锐、刘俊池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日本劳动力技能形成研究:基于人力资本理论的分析》(王彦军,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等书比较能反映出日本的劳资关系问题。

  研究日本资方的,有《现代日本企业制度》([日]今井贤一、[日]小宫隆太郎,陈晋、随清远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等。

  关于日本工运的,有岩井章的《我的工运之路》(尤祖德等译,中国工人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关于韩国工运的,有具海根的《韩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文化与政治》(梁光严、张静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关于韩国社保的,有金炳彻的《韩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21年1月第1版)和金钟范的《韩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关于东南亚的。《越南重要法律文本(2005-2014)》(米良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12月第1版)从262页开始是越南的《劳动法》原文。台湾女子劳动者协会曾于1989年出版《工会组织入门——菲律宾》。

  《国际劳工标准》(林燕玲,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劳工标准》(余云霞、王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余云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国际劳工标准概述》(刘旭,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国际劳动标准问题与中国劳资关系调节机制创新研究:蜂农模型、校场模型和雇主钟模型》(安增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国际劳工标准与认证》(赵小仕、李雨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比较研究》(林燕玲,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10月第1版)、《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19-1993)》(全二卷,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1994年第1版)、《国际劳工组织》(李西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5月第1版)、《外国劳动法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选编》(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分析》(杜晓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法研究》(石美遐、Lisa Stearns,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问题研究》(周长征,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劳工的力量:1870年以来的工人运动与全球化》([美]贝弗里·J.西尔弗,张璐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11月第1版)、《国际与比较雇佣关系——全球化与变革》([澳]班贝尔、赵曙明、李诚、张捷,赵曙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第5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