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之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由颍上县司法局主办的《法润之声》栏目。今天和大家分享来自司法局刘佩佩的一篇文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增设新罪名、调整犯罪构成和增减法定刑等方式,对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维护公共安全、食药安全、金融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及未成年人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重大修改,充分反映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积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精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加强刑事保护的法律期待。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另加一个生效条文。关于《刑法》的第17条修改,是唯一一处对刑法总则内容的修改。
原条文:
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条文:
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以上对比可知,第一点改动是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点改动就是在特定的几种犯罪中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下调至12周岁。
我国以往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刑法修正案(十一)》吸收了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种例外性下调。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就是在考虑到当前许多恶性案件,规定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特定的犯罪,经过特定的程序,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特定犯罪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特定的程序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下调,很多人会认为这是我国刑罚的加重,其实不然,认真体会就能感受到立法者深刻的思考。列举的罪名体现了严格限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精神,“情节恶劣”的规定体现了刑法重视评价低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精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程序体现了统一追诉标准、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精神。这些立法精神既是对刑法的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的保障;也是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的彰显。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是他们的同龄人,甚至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重大改动,一方面保护了广大未成年人或其他容易受到其侵害的人,另一方面可以预防极少数顽劣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极其严重的罪行,体现出对他们的严管厚爱立法本意。
来源:颍上县司法局文创室
作者:刘佩佩
录音:刘佩佩
审核:尹一梅
签发:鲍 伟
编辑:刘佩佩、李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