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编题库》第十九章:婚姻家庭法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B)
A.甲因受欺诈与乙締结的婚姻
B.甲因受胁迫与乙缔结的婚姻
C.甲(女)19岁与乙(男)25岁缔结的婚姻
D.甲与舅舅家的女儿乙缔结的婚姻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选B。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只有一个:受胁迫。受欺诈不是可撤销婚姻的理由,A项错误。CD项是无效婚姻,而不是可撤销婚姻。
2.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
A.经常争吵
B.存在赌博行为
C.分居一年
D.感情确已破裂
【解析】《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性条件,是唯一的法定理由,D项正确。
3.以下选项中,收养可以成立的是(A)
A.甲,女,32岁,有配偶,无子女,收养4岁的男童
B.乙,男,35岁,无配偶,无子女,收养4岁的女童
C.丙,女,40岁,有配偶,有一女,收养4岁的男童
D.丁,男,45岁,无配偶,有一子,收养4岁的女童
【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题中,CD项均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条件。B项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B项相差不足40岁,收养不能成立。A项符合收养的各项条件,收养成立。
4.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为(C)
A.不满18周岁
B.不满16周岁
C.不满14周岁
D.不满12周岁
【解析】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C项正确。
5.甲、乙结婚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丙是甲、乙的朋友,知道甲,乙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后来甲为了做生意,向丙借款20万元。此笔债务(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解析】《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题中,丙知道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因此对于丙的债务,应由甲偿还,A项正确。
6.甲,乙结婚后,由双方父母各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D)
A.所有权属于甲
B.所有权属于乙
C.甲、乙共同共有
D.甲、乙按份共有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本书中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甲名下,但该房屋可认定为甲、乙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D项正确。
7.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A)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本书中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A项下确。
甲、乙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后甲未经乙同意,伪造了乙的授权书,将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可以(C)
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请求追回房屋
请求甲赔偿财产损失
请求甲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题选C。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理由宜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D)
患者的父母
患者的配偶
利害关系人
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本题选D。
甲、乙结婚后, 甲的父母出资60万元为甲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乙的父母未出资。该房屋(A)
所有权属于甲
所有权属于乙
甲,乙共同共有
甲、乙按份共有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题选A。
11.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D)
A.中断
B.中止
C.延缓
D.消除
【解析】《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D项正确。
1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申请人是(C)
A.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B.基层组织
C.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D.已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因此本题选C。
13.有权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机关是(D)
A.婚姻登记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解析】对于无效婚姻,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度,即无效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而必须经裁判宣告才能认定无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D项正确。.人民法院
14.甲在结婚前租住丙的房屋,与乙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该房屋(C)
A.所有权属于甲
B.所有权属于乙
C.甲,乙共同共有
D.甲,乙按份共有
【解析】《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书中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购买的房屋是甲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产权登记在甲名下,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共同共有,C项正确。
15.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宣告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未成年人同意后恢复
【解析】《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A项正确。
16.(201l年真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D)
中止
中断
延缓
解除
【分析】本题考点为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成立而产生了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即养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因收养成立而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故本题选D。
17.(2013年真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是(B)
参加体育比赛所获奖金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通过法定继承分得的遗产
以婚前个人存款炒股所得的收益
【分析】本题考点为夫委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婚对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一,工资、奖金;其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其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而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故本题选B。
18.(2014年真题)甲婚后通过网聘结识乙,并与之发生婚外情,被甲妻发现。甲妻诉至法院,以甲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但未请求离婚。对于本案,人民法院(B)
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
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违反忠实义务程度,决定是否受理
【分析】本题考点为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l)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击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子支持。本题符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故本题选B。
19.《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直接体现了(A)
一夫一妻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分析】本题考点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研究,解释、适用婚姻家庭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计划生育。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按照该项原则,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已婚者在离婚前或配偶死亡前均不得再行结婚。《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如《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选A。在此提醒考生按照《考试分析》的内容并结合相关法条认真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例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既从正面作出了规定,如“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也从反面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规定。
20.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B)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婚姻登记机关
D.县或区一级人民政府
【分析】本题考点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对于无效婚姻,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度,即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须经裁判宣告,才能认定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宣告无效。故本题选B。
21.以未到法定婚舱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C)
A.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D.基层组织
【分析】本题考点为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l)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权人都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一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故本题选C。
22.婚姻可微销的原因是(B)
A.欺诈
B.胁迫
C.重大误解
D.未达法定年龄
【分析】本题考点为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微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婚姻可撇销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胁迫。《婚姻法》第l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本题选B。
2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属于(D)
A.个人债务
B.共同债务
C.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
D.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分析】本题考点为诉讼离婚。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一是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又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本题选D。
24.甲乙夫妻的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分析】本题考点为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一,工资、奖金;其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其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而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A、B、D选项均属于个人财产。故本题选C。
25.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l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分析】本题考点为离婚的法律后果。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一是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又并非都是天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l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这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选择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也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A、B选项错误。因离婚协议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黄某偿还了l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但是,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无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C。
26.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娱无效。乙提出的下列理由可以成立的是(C)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诚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分析】本题考点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意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选项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不当选。B选项中,欺诈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选项中,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面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C。
27.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分析】本题考点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必须是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不能主动撇销婚姻。A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题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B选项正确。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C、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B。
28.下列选项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是(C)
祖父母和孙子女
外祖父母和外孙子
养父母和养子女
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解析】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29.甲的祖母是乙的祖母的同胞姐妹,现甲、乙要结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两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可结婚
两人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可结婚
两人是直系血亲,不可结婚
两人是四代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解析】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甲、乙两人是四代旁系血亲,可以结婚。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30.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送养未成年子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另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死亡一方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儿童福利院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解析】根据《收养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况下的送养要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据此,本题的答案为A。
3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D)
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
一方因身体残疾而获得的生活补助费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解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本题的答案为D。
32.下列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的是(B)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结婚合意,故可以由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尽管在学理上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但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关婚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合同法规定的撤销合同的事由不同于婚姻撤销的事由。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个,即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本题的答案为B。
33.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
A.若其配偶未再婚的,自动恢复
B.若其配偶已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可向法院中请恢复婚姻关系
C.若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自动恢复
D.若其配偶再婚后又丧偶的,自动恢复
【解析】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据此,本题的答案为A。
34.人民法院审理宜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B)
A.适用调解
B.不适用调解
C.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及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行为。重婚违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为无效婚姻。(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现并查明有无效婚姻的事实,即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据此,本题的答案为B。
3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应采取(B)
A.公证形式
B.书面形式
C.口头形式
D.以上选项均错误
【解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3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6个月内提出
C.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
D.在离婚后2年内提出
【解析】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据此,本题的答案为A。
37.关于可撤销婚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只有胁迫一种
B.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C.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D.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解析】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同的撤销机关对应不同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撤销婚姻,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撤销婚姻。
38.甲、乙夫妻二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5000元,后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对于这5000元债务,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A.一定为甲、乙的共同债务
B.一定为甲的个人债务
C.为甲、乙的共同债务,除非甲或乙能够证明丙知道甲、乙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D.为甲的个人债务,除非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甲、乙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解析】本题考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与第三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第三人知道的证明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选项C说法正确,是本题的答案。
39.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A.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的
B.舅舅与其外甥女结婚的
C.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
D.因受到人身威胁而结婚的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指因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可以看出选项ABC正确。D项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40.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该房屋(A)
A.为甲的个人财产
B.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C.甲乙共同共有
D.甲乙按份共有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A项正确。
41.根据法律规定,女方中止妊娠后(C)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l年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2年内
【解析】《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本题选C。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ABCD)
A.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前提,撤销婚姻是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
B.离婚请求权人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提出
C.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生存期间,撤销婚姻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仍可提出
D.离婚没有溯及力,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
【解析】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本题中四个选项都是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全选。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是(AB)
A.婚前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
B.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C.通过法定继承分得的财产
D.丈夫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正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B项正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C项错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项错误。所著图书的版税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是(ABC)
A.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B.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C.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D.一方有虐待行为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ABC项正确。
4.下列原则中,属于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是(ABC)
A.婚姻自由原则
B.计划生育原则
C.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ABC项正确。D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原则,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D项错误。
5.下列婚姻关系中,无效的婚姻是(ABCD)
A.甲的父亲和甲的母亲是亲兄妹
B.丙(女)结婚时18周岁
C.丁已婚,又与戊办理结婚登记
D.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题中,A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B项未达到法定婚龄;C项重婚;D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因此ABCD项的婚姻关系均无效。
6.收养是(BC)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要式法律行为
D.不要式法律行为
【解析】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办理收养登记。BC项正确。
7.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AD)
A.婚姻登记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解析】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撤销婚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撤销婚姻,AD项正确。
8.以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ABC)
A.知识产权的收益
B.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方)
C.生产、经营的收益
D.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题应选ABC。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D项是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9.以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D)
A.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赔偿
C.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支持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AD项正确,C项错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B项错误。
10.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是(ABCD)
A.甲与乙结婚5年后又与他人同居
B.丙有赌博的习惯,且屡教不改
C.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妻子
D.戊和成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
【解析】《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ABCD项全正确。
以下财产中,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ABCD)
一方的婚前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ABC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D项正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CD)
女方在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2年内
C.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D.女方分娩后1年内
【解析】《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ACD项正确。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CD)
A.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
B.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D.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析】《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BCD项正确。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A项错误。
1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BC)
A.知识产权收益
B.孳息
C.自然增值
D.经营收入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C项正确。
15.李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是李某的(CD)
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
姻亲的配偶
配偶的姻亲
【解析】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即合法夫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还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彼此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D。
16.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主体的是(BCD)
受胁迫当事人
受胁迫当事人的父母
受胁迫当事人所在单位
受胁迫当事人的兄弟姐妹
【解析】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个,即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可见,婚姻关系的撤销权主体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本题的答案为BCD。
17.下列亲属关系中,禁止结婚的是(ABC)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
舅舅与外甥女
姑婆与侄孙
【解析】A项属于二代旁系血亲,BC项均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
18.关于诉讼离婚的说法,正确的是(ABD)
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前必须先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之一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予离婚
【解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本题的答案为ABD。
19.下列情形中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的有(ABC)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
【解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本题的答案为ABC.
20.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实施的行为有(AB)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夫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1.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ABC)
妻子专用的名贵化妆品
遗嘱中指定只归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丈夫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l)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妻子专用的化妆品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
2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的条件包括(ABCD)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
【解析】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但是,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据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
23.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主体有(ABC)
社会福利机构
孤儿的监护人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婴儿出生的医院
【解析】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l)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据此,本题的答案为ABC。
24.下列情形中,在离婚时可能导致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ABC)
甲的丈夫乙在出外经商定居时与某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甲的丈夫乙在家中时常打骂凌辱甲和她的孩子
甲的丈夫乙在外地用欺骗手段与某女登记结婚
甲的丈夫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精神病史
【解析】本题考查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由。《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本题ABC选项正确。
三、简答题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1)有配偶者;(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2.简述我国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适格;(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4)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案例分析题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由于不符合结婚的年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2001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问:
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满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不正确。婚姻关系始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之时,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l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外,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因此,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2.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l日结婚登记。
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问:
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中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