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 知识点
第一章 刑法基础知识
刑法:犯罪人的大宪章
1. 刑罚的起源:神授说、战争说、社会契约论、正义理论
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 法律与正义:道义论(关注行为正义)、功利论(关注结果正义)
? 入罪与出罪:法益侵犯说(法益是入罪的基础)、规范违反说(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我国刑法采折中说
*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而且通常能带来好的结果。比如,人为什么要诚信,因为诚信本身是对的,而且都能带来好的结果。当然,柏拉图把好的结果拉到了永恒的维度。也就是说即便你现在看不到这个好的结果,但是在永恒中必将看到好的结果。但是现代人很多不再相信永恒,以致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始终处于冲突之中。
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 刑法不仅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最初是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就是人定的规则,不要讨论虚伪缥缈的正义。但是他后来慢慢抛弃了最初的观点,因为他经历了德国第三帝国,也就是纳粹。他深刻地意识到恶法非法,严重偏离正义的人定的规则不能算是法律。他反思刑法,最后留下一句话:“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4. 罪刑法定原则:对权力的严格约束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罪刑法定的本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权力分立学说——重要理论来源
? 法家与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所谓的“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
*君主口含天宪,随意造法毁法,任意突破法典,隋文帝就曾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儒家强调“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但文帝咬牙切齿地说道,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择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明确道出法外用刑缘由的是唐高宗,当时将军权善才因毁昭陵之树,虽依律只是罢官免职,但高宗硬要将其处死,而且毫不隐讳地说:“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
? 从法家到法治: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600多年后清末修律,罪刑法定思想才进入中国。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颁布《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此后,宣统二年(1911)颁行的《大清新刑律》明确地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11]虽然《大清新刑律》颁布不久,清朝即土崩瓦解,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没有真正付诸实施,但这毕竟种下了罪刑法定的种子。
5. 空白罪状怎么填
? 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
空白罪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绝对主义(严格遵守权力分立,不允许进行法律解释);相对主义(有限地允许解释,理论上更可行,更具现实合理性)
*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援引的法律法规至少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明确的法律是自由的关键
6. 罪刑相当原则:罪行的标尺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 杀害5人一定比杀害1人罪重吗
刑事古典学派:惩罚的是人的行为,刑罚应当与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性相适应
刑事社会学派:惩罚应该关注人的人身危害性,人身危害性越高惩罚越重
? 意大利刑法学家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警惕种族优越理论)
? 罪刑相当需要主客观考量:客观相当(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主观相当(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相适应)
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平等:分配正义(相同之人给予相同东西);矫正正义(要求侵害者偿还受害者)
? 刑法的平等是规则的平等
刑法的平等是矫正正义的平等,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刑法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要反对特权、要反对歧视
? 前提平等、过程平等、结局平等
刑法的解释
8. 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
刑法的解释最严格
? 主观解释(探究立法者原意)和客观解释(根据客观生活的实际需要解释)
? 形式解释(语言的形式界限)与实质解释(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
以上解释我国刑法均采用折中说
9. 刑法解释的范围与实质
? 文理解释(尊重法律条文的字义)和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
? 类推解释(其他部门法可以,刑法不允许)和扩张解释(刑法允许)
10.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11. 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 法律与道德冲突
? 正义真的存在吗:客观存在;相对主义;怀疑论
*怀疑主义当然有理性的成分,任何理论都要接受质疑,但是彻底的怀疑主义则是理性时代的诅咒,我们大多数人没去过南极洲,但自然认为南极洲客观存在。你也无法回到秦朝,但你会认为秦朝是存在的。如果你坚持一种彻底的怀疑主义立场,你所有的认识论都是不稳固的。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
刑法的效力
12. 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我国刑法属地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
? 强大的国家能够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
*1740年10月,爪哇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的荷兰殖民者欲将华人迁往锡兰,被拒后屠杀了上万华人,华人的鲜血将河水染红,史称“红河事件”。次年,荷兰人怕清朝报复,特意派人到北京谢罪,结果乾隆皇帝不仅不生气,反而对此大加赞赏,“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内地违旨不听召回,甘心久住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罗翔:我从来认为,只有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的国家才是真正强大的
13.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有些国家认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溯及力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如意大利。还有一些国家采取折中的立场,认为新法的除罪化规定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对已生效的裁决有溯及力,但新法的弱化刑罚规定低于裁决的既判力,对于已生效的裁决没有溯及力,如法国。
第二章 犯罪
犯罪和责任
14.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的特征:形式上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后果上应受刑罚惩罚
? 犯罪的理论分类:重罪和轻罪;自然犯和法定犯
? 犯罪的法定分类:身份犯和非身份犯;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15.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 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与不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
作为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行为所导致的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关系、自愿接受)所引发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所导致的义务。
? 后悔捐献骨髓构成犯罪吗:情况更糟理论(行为人在没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对危险状态的他人进行救助,后又中途放弃,放弃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处境比不救前更为糟糕。你给了别人一根救命的稻草,又活生生地把这根稻草抢走,让人看到了生的希望,又把希望粉碎,这太过残忍);机会剥夺理论(自愿救助使得他人丧失了接受其他人救助的机会。因此救助者要对这种机会的丧失承担责任。)
16.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被定罪
*《坏撒玛利亚人法》:要求见死不救者承担法律后果;《好撒玛利亚人法》:免除见义勇为者造成的失误责任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条件说和相当说(前者确定事实因果关系,后者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筛选对结果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
*休谟《人性论》:因果关系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可能不稳定,但是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局限性,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性。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依据人类的经验,这种经验与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实际上客观规律也是一种升华了的经验判断。
?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切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标准: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大概率由先行行为引起,则先行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则切断先行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不等同,有因果关系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无因果关系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8. 不知者无罪
打击错误-“子弹错误”-开枪后
对象错误-“开枪错误”-开枪时
*在司法实践中,冲动型犯罪不计后果,不计死活,一般都理解为间接故意。最经典的案件就是崔英杰案,据说是中国第一例小贩刺城管案。2006年8月11日下午,26岁的退伍军人崔英杰在北京海龙大厦附近摆烧烤摊,当天海淀区城管分队去执法,副队长李志强要没收崔英杰的违法工具。崔英杰跪倒在地,希望能够放他一条生路。但李志强严格执法,崔英杰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切香肠的小刀,直接刺向李志强,致其流血过多而死。8天之后,崔英杰投案自首。这起案件极其轰动,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说了这样一番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最后崔英杰保住了一条命,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很明显崔英杰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一般是不开杀戒的。
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犯罪
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20. 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普通犯罪目的和特定犯罪目的(主观超过要素)
动机没有定性意义,只有量刑意义
犯罪排除事由
21. 正当防卫
犯罪排除事由:违法排除事由(行为在伦理上正当就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当化行为)和责任排除事由(行为虽然违法,但在伦理道德上可以宽恕,也不必惩罚)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要满足紧迫性和适度性
22.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①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包括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和动物侵袭
②行为对象不同:正对不正;正对正
③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积极的,可以迎难而上;消极的,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④判断“过当”的标准不同: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者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23. 责任排除事由
包括责任能力的排除、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
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阶段: 14—————16——18
24. 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前者认为法律应该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后者认为刑罚的第一要务是进行惩罚而非矫正,对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25. 法律认识错误
未完成的犯罪
26. 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威胁
起意阶段和预备阶段的临界点叫危害行为
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临界点叫着手
27.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8.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及时性、有效性、自动性(主观心理说:德国刑法学家弗兰克,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规范回转说: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只有行为表现为从犯罪道路上的回转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
29. 共同犯罪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
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的行为
30. 正犯(实行犯)与共犯(非实行犯,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
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
共犯: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过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参与正反行为的人
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强化,强化犯意就是帮助的本质。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
教唆犯:造意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本质是创造犯意。
31. 共同犯罪的中止
行为人消灭或切断自己对共犯犯罪的作用或影响才成立。
32.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刑法上的帮助不包括日常生活的中立帮助行为
*德国癖马案:被告迫于生计无法阻止雇主换掉可能导致伤人的马,因此对于造成一人受伤的结果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魏徵弥留之际劝谏太宗皇帝:“天下之事,有善有恶……憎者惟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第三章 刑罚
刑罚及种类
33. 刑罚体系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刑罚的基础是应受惩罚性。
34. 主刑
独立适用,一种罪行一次只能使用一个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参加劳动的酌量发放报酬,每个月可回家1到2天。
有期徒刑: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改造,期限为6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最长可达25年。服刑期间强制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
死刑:我国限制死刑,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特殊执行方法——死缓:类似古代的斩监候,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5. 死刑的存与废
*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主张废除死刑,第一位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
36. 附加刑(从刑)
也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37. 社区矫正
刑罚的裁量与消灭
38. 量刑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39. 自首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的两个特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40. 累犯和缓刑
累犯指重复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除外。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缓刑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般缓刑,有对应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比如通常说的判三缓五,也就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考验期就是5年,如果在这5年中没有发现漏罪、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考验期应当遵循的规定,那么5年之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41.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 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减刑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最少不得少于15年,且不包括缓期执行的2年。
? 假释:出于报应主义的需要,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了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刑期。但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便不符合时间条件也可以进行法外假释。
?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20年。例外规则——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追诉时效可中断,在追诉期限内犯了新罪,要重新计算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甚至可以连续计算。追诉时效也可延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时效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对犯罪人追诉至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类犯罪42.危险方法类犯罪
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
五种故意犯罪是具体危险犯,五种过失犯罪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否则不构成犯罪。
43.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是故意投害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肖永林案:用石灰粉当炭疽粉恐吓多人
事故犯罪
45. 交通肇事罪
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况: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4.交通肇事罪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没有牌照或者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46. 危险驾驶罪
超载超速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显示,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当前第一大刑事案件。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劣商品犯罪
47.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48. 食品安全
49. 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就是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在世界各国,消极道德主义也即以道德正当性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都被普遍认可。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
走私与公司犯罪
50. 走私罪
走私罪可分为以下三类。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这种走私罪必须有逃避应缴税额。2.走私特定的货物,比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等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物品,这些犯罪无须有逃避应缴税额的要素,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就构成犯罪。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一种兜底罪,用来填补前两类走私罪之间的空白。比较常见的禁止物品有珍稀植物制品、疫区的肉类、报废车辆等。
51.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最重要的罪名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金融犯罪
52.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主观上一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53.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把黑钱变成白钱。
54. 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其实没有非法集资犯罪的分类,它是一个学理概念。我国刑法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共有七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非法性;2.公开性;3.利诱性;4.社会性
55.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是完全一样的,最大的区别就体现在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则为后罪。
56. 信用卡诈骗罪
其他经济犯罪
57. 侵犯著作权罪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58.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跟诈骗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合同诈骗罪一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本罪的合同一定是经济合同,如果这个合同跟市场秩序无关,比如订婚的彩礼合同,通过谈恋爱来骗钱,直接定诈骗罪即可。合同诈骗罪跟诈骗罪还有个区别,就看这个合同在诈骗时有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
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罪,经常会采取经济合同的形式,例如,保险诈骗罪会采取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会采取贷款合同,因此,这存在竞合,原则上适用金融诈骗罪,但是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处罚可能会更重,则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59.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包括四种行为方式: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比如没有执照卖烟、卖酒、卖盐、卖药;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这就是俗称的买卖批文;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比如没有执照的私募基金,如果向不特定人募集就可能触犯此款;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生命健康
60. 故意杀人
61. 自杀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导致他人自杀的,关键要看犯罪行为跟自杀在经验法则上有没有因果关系。例如,非法拘禁、侮辱或诽谤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够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胁迫、欺骗他人自杀的,如果自杀属于经验法则上的高概率,属于借刀杀人的形式,是间接正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62. 协助自杀
教唆和帮助正常的成年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的争议。但是如果教唆和帮助的对象是不能够正常理解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比如说精神上受到了刺激或者是喝醉的人,就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63.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后果为标准,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3种情形。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有重大伤害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采取朝人面部泼镪水、用刀划伤面部等方法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打击的是器官的中间商,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器官的提供者有无同意摘除器官。如果王某已经18岁,得到他同意的器官摘除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然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性自由权
65. 强奸罪
欺骗会导致同意无效,但是只有在规范上具有实质意义的欺骗才可以否定承诺的效力。
如果一种欺骗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能够高概率地让他人处分利益,这种欺骗一般就属于实质性欺骗,进而导致同意无效。
66. 性同意年龄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幼女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不满12周岁,一段是12至14周岁。不满12周岁的女孩属于小学生,很容易推定出行为人存在“明知”,没有任何辩护理由;存在困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12至14周岁的区间段,司法意见认为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判断: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
67.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这里的当众强奸是指在公众场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当前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在强奸的时候开直播,网络空间可以扩张解释为公共场所,适用加重情形。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必须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强奸罪的奸淫行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轮奸行为,即便其中的参与人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这仍然属于轮奸,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承担轮奸的罪责。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必须是性行为本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68. 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69. 猥亵与强奸
猥亵犯罪包括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侵犯自由
70. 非法拘禁罪
以索债(不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此处的他人不限于债务人,还包括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务人的近亲属。
71. 绑架罪
72.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
7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所谓“对向犯”,指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也不可能有受贿。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
婚姻家庭类
74. 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婚罪:重婚罪包括两类人,一类是重婚者,一类是相婚者。所谓重婚者就是有配偶,依然和别人结婚的;所谓相婚者就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所以,重婚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双方都构成重婚罪。
75. 虐待和遗弃
虐待罪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病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基本刑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而且情节恶劣。
*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说:“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6.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处罚,也就是虐待罪。
77. 侵犯名誉和民主权和犯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这两项罪都是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侵犯财产罪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78. 财产及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占有权。
79. 抢劫罪
抢劫罪侵害的法益是复杂法益,既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
抢劫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司法解释,一般不成立抢劫罪,根据情况可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产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处于同一个时空场合。
80. 加重型抢劫
1. 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1. 抢夺罪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抢夺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在间接上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伤亡;而抢劫是一种对人的暴力,本身就一定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强制,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强制,而抢劫罪必须是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强制手段。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强制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
82. 敲诈勒索
83. 索赔是正当权利
敲诈勒索罪一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
在敲诈勒索罪中,最重要的辩护理由就是权利行使。如果行为人拥有正当的权利基础,那么行使权利的行为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两种法定的排除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一是正当防卫,二是紧急避险。但是,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超法规的排除违法性事由,如义务冲突、推定承诺、医疗行为、自救行为等。
“超法规的排除违法性事由”这个概念是德国刑法学家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对刑法理论的重要补充。韦尔策尔认为,只要行为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就具有社会相当性,而非违法行为。他将道德规范作为排除违法的实质根据,以限制刑罚权的过分扩张,“让刑法学从死气沉沉的博物馆回到富有活力的社会生活中来”。将道德规范作为违法排除事由的实质根据,必然会使司法机关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顾念普罗大众的常情常感,走出法律人自以为是的傲慢,避免司法的机械与僵化。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84. 盗窃罪
盗窃必须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替人保管财物,后生贪欲,将此物占为己有,将占有权变为所有权,这不构成盗窃,而是侵占。
盗窃与侵占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正确理解“占有”这个概念,盗窃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产,而侵占是在占有他人财物的前提下,将“占有”变成“所有”。
事实占有与推定占有: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推定性的占有。前者即他人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如他人住宅内的财物。后者即按社会一般人观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对财物有支配状态,如停留在公共场所他人没有锁的自行车。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推定具有占有。1.处于他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未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2.主人在场,他人对财物只是暂时有限的使用,财物归主人占有。3.即便处于某人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实性支配,也可以认定存在占有。4.无因保管的占有。他人即便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但如该财物转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无因保管,可认为属于管理者或第三人占有,也存在占有。5.包装物的区分占有。一般认为,行为人受委托保管包装物,并不同时占有包装物内的财物。如果将包装物打开,将里面的财物占为己有,成立盗窃。
85. 诈骗罪
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有五个阶段: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处分、取得财产和造成财产损失。
86. 特殊的诈骗
三角诈骗:一般的诈骗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与被骗人不一致,则可能出现三角诈骗的情况。如保姆被骗使主人财产受损。
87. 侵占罪
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亲告罪。
侵占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保管物侵占,一种是脱离物侵占。
保管物侵占是指将代为保管的物品占为己有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包装物的区分说(见84的第5点)。第二,辅助占有人将财物据为己有,不成立侵占,而是盗窃,比如甲雇佣乙拎包,乙拿走包,属于盗窃。
第八章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88. 妨害公务罪
89. 招摇撞骗罪
90. 考试舞弊犯罪
考试舞弊犯罪必须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许多领域都存在国家考试,且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共计200多种,比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再如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又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91. 虚假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传播途径没有限定,编造的恐怖信息也在“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之后用了一个“等”来进行兜底,但是编造虚假信息罪的传播途径仅限于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所编造的信息也严格限定为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类,其后无兜底条款。
92. 寻衅滋事罪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妨害司法罪及卖淫罪
93. 律师伪证罪
这个罪名的全称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但由于刑事辩护大多由律师介入,故实务界俗称此罪为律师伪证罪。
*我国刑事辩护率偏低,尽管最近几年律师辩护率有所上升,但仍然只有30%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辩护。
哈佛大学教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94. 组织卖淫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95. 贪污犯罪
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与公务活动有密切关系的犯罪,这类犯罪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还危害了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它主要包括贪污和贿赂两类犯罪,贪污贿赂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一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也可构成相应的贿赂犯罪,少数犯罪可以由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人构成,如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公务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家独资的公司、企业,并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96.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两罪关键区别是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前罪主体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97.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谋求个人利益。
本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犯罪。单位挪用的,既不追究单位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也不能对自然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1.超期未还型。需要满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三个要素。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万元。当然,挪用公款所生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数额之内,但可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2.营利活动型。需满足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两个要素。进行营利活动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牟利活动,例如开公司、炒股、存银行、理财等。3.非法活动型。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贩毒、赌博等),就可构成本罪。
贿赂犯罪
98. 受贿罪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有形的可用金钱计量的财物,也包括无形的可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例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但不包括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99. 五种受贿类型
1.索贿(索贿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很多时候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敲竹杠。);2.收受贿赂(收受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3.单纯受贿(单纯受贿又被称为经济受贿,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是一种法律特别规定的受贿,无须为人谋利,但仅限于经济往来中。);4.斡旋受贿(刑法规定的特殊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5.事后受贿(先办事后收钱。在职人员只要有权钱交易的事实,即便履行职务时没有收受贿赂的想法,只要办事之后基于该履职行为收受贿赂,一律以受贿罪论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为人谋利,等离退休之后才收受财物,司法解释认为必须要在在职期间有事后受贿的约定才能构成犯罪。)
受贿和诈骗的核心区别还是看领导是否有办这个事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为名获取财物,只要请托人所托办之事在其职权范围内,即便他根本不想为请托人办事,也构成受贿罪,而不得以诈骗论处。仅当行为人知道自己根本无法办成托办之事,但仍然收受财物,才可以诈骗罪论处。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律认为像斡旋受贿这种利用事实职权的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自然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职权,无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100. 死刑能遏制贪腐吗
刑法只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严刑峻法不可能真正遏制受贿。幻想通过严密法网,提高刑罚来防控受贿,这是刑法的不可承受之重,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要强化权力机制的免疫功能,必须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普罗大众的监督,才有可能从制度上遏制腐败。
101.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即实体不正当,即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2.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也即程序不正当,即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10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