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纹身经营提示

  

    近期,不断发生未成年人纹身后引发的社会影响事件,而且东丽区消费者协会也接到了关于未成年人纹身的投诉。纹身作为一种崇尚个人主义的标志,深受青年人喜爱,但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给未成年人纹身,无异于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违背,并且在其步入社会后,在参加工作、入伍、参加公务员应聘等方面,也会面临诸多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确保顺利经营,特向广大纹身商家提示如下:

      1、如果不能直接辨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时,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核实真实年龄。

      2、未成年人纹身的,纹身店应当予以拒绝或者征求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的意见。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自己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纹身前,应当经监护人许可,未经监护人许可的,纹身店不得接受未成年人的纹身要求.

  3、对于纹身后关系到日后参军入伍、考公务员体检将会受限等问题,应当告知,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警示。

  法律条款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