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金樽网咖网吧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嵊文罚字[2021]第04号当 事 人:嵊州市金樽网咖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绍嵊文网服066号投 资 人:裘全刚住 所: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北路70号(一层)、40-72(二层)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14时30分许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6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视频巡查查获。2021年6月21日,嵊州市公安局将相关情况函告我局,建议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查处。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6月23日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本机关调查核实:当日进入金樽网咖网吧的未成年人尉**,2017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0,至6月17日进入金樽网咖网吧当日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扰乱了网吧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嵊州市公安局函1份(附谈话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公安机关对金樽网咖网吧店长徐卫*的调查询问情况及其承认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2、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关登录消费记录,并且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3、网吧投资人的受委托人徐卫*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事实无异议;4、涉案未成年人母亲徐*园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带女儿尉**进入金樽网咖网吧,并开卡上网的事实;5、现场拍摄及视频提取的照片5张、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名未成年人进入金樽网咖网吧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6、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嵊州市金樽网咖网吧行政处罚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未因接纳未成年人受到过文化行政部门处罚;7、钱*园身份证复印件、尉**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名未成年人母亲徐钱*园的基本情况,及该名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籍贯及其他基本信息,证实其未满18周岁;8、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9、授权委托书1份,裘全刚、徐卫*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授权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及受托人徐卫芳的权利与权限,以及对被授权委托人身份的确认。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复核,当事人已自觉改正了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参照《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处罚幅度1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建设银行(帐号:26110361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