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未成年人,也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 实务派

  原标题:雇佣未成年人,也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 实务派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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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头强于2000年7月14日出生,于2016年7月14日年满16周岁。

  2016年5月10日,龙门保安公司与光头强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光头强入职龙门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 其中光头强的出生日期为手写“1998年7月14日”。

  光头强为入职龙门保安公司制作了出生日期为“1998年7月14日”的“身份证”,并向龙门保安公司提交了该“身份证”复印件。

  2017年3月26日,光头强因交通事故受伤。

  龙门保安公司发放光头强工资至2017年3月。

  光头强与龙门保安公司均认可双方并未履行解除关系手续。

  龙门保安公司未为光头强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8月4日,光头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龙门保安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9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光头强的仲裁请求。

  光头强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

  光头强主张:2016年5月10日入职龙门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薪3000元,每月现金发放工资,就此提交领取3月工资签字照片、工作牌、工作服为证。

  龙门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称光头强2016年5月10日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入职且未满16周岁,故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关系,约定月薪1720元,现金发放。

  根据双方所述,光头强在龙门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龙门保安公司向其发放了工资,双方亦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鉴于光头强于2016年7月14日才年满16周岁,故对其要求确认 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与龙门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其要求确认双方于 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

  一、北京龙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光头强于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光头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光头强于2016年7月14日已年满16周岁,其在龙门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龙门保安公司向其发放了工资,其主张确认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龙门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劳动法》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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