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前线:法律援助律师云出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3日上午9:00,原告朱乙诉朱某新抚养费一案开庭,由于原告法定代理人韦某喜3月6日前往过佛山市顺德区,10号返回钟山。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钟山县人民法院城厢法庭组织原被告通过线上开庭。钟山县司法局燕塘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邓羽炼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邓羽炼主动与燕塘镇疫情防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及时了解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最终决定原告法定代理人韦某喜持48小时核酸检查到燕塘司法所参加线上诉讼。

  

  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在燕塘司法所通过线上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法庭通过视频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宣布庭审纪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次进行。庭审结束后,代理人在线核对庭审笔录,并通过电子签名予以确认。

  本案原告朱乙与被告朱某新为父女关系。2003年9月5日被告朱某新以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韦某喜结婚,生育有两个女儿,2002年生育大女儿朱甲,现在外地读大专,2007年生育二女儿朱乙,现在钟山县某中学读书。2009年被告朱某新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韦某喜感情出现破裂,逐渐开始对原告不管不顾,从2014年开始就没有再支付过原告任何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韦某喜因常年拿不到抚养费,便找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董娟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帮助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钟山县司法局燕塘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邓羽炼承办此案。

  查阅本案证据材料后,邓羽炼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为原告拟定了起诉状,整理证据,帮助其顺利立案。钟山县人民法院城厢法庭受理该案后,3月23日上午通过线上审理完毕。

  因疫情影响,法院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让本案并没有因为疫情延期审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线上审理工作,也让本案准时准点在线上开庭。同时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知识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朱某新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邓羽炼

  编辑:霍燕鸿

  审核:钟育礼 杨玉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