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鲍某涉嫌性侵养女在美国会怎么判决?直接因强奸未成年人而坐牢

  对于这种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罪,一般都是重判,以十年八年起步。

  如美国1名保安强奸了一个14岁少女,被判处20年监禁,赔偿10亿美元,终身打上性犯罪者标签。

  这种情况下,卡车司机唯恐被重判坐牢,就干脆将少女掐死灭口。

  萨沙查询法律才发现,在美国同未满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各州法律略有区别),男方年龄如果超过少女4岁以上,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可以认定为强奸。

  如果少女未满12岁,无论男方年龄多大,都认定为强奸。

  比如最近有个27岁帅哥,同邻居15岁少女发生了性关系,虽少女辩解是自愿的,帅哥仍然被认定为二级强奸罪,被重判。

  这让萨沙一度迷惑不解。

  官媒多年灌输给我们的是,美国是个性开放国家,怎么女孩自愿同人上床也是强奸?

  而且,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美国白人或者黑人14岁到18岁的少女。

  这些女高中,发育的基本就像成年女人一样。

  如果化化妆,你绝对认为她们是20岁成年女人。

  萨沙不是说笑话,我们30多岁中国熟女,未必能有人家16岁白人女孩的前凸后翘。

  身体都发育如此成熟了,为什么法律还这么保护这些少女呢?

  这就是美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严肃性。

  美国人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决定了国家的一切。

  所以,美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极其严格的。

  为什么要如此保护未成年少女(其实少男也被保护)?

  这是因为,她们即便身体上成熟,心理上却不成熟。

  在一个复杂的社会,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有1万种方法让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少女,“自愿”同他们发生关系,满足他们的淫欲。

  而这些未成年女孩受年龄和社会经验的限制,当时很可能认为这是爱情、友情,甚至会主动维护强奸者,还会在多年内认为这是自己的爱侣。

  往往要很多年后,少女长大成人,才会明白这是卑劣的玩弄和蹂躏。

  很多少女由此受到心理和身体的双重打击,一生陷入抑郁和颓废。

  台湾美女作家林奕含最近自杀而死,年仅26岁。

  她就是16岁之前,被一个男老师诱奸。

  当时林奕含太小,被这个男人迷惑,一度认为这是爱情。那一二年内,林奕含没有检举对方,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这个男老师用传统方式对她性侵犯,还对无性经验的林奕含进行一些蹂躏。

  等到林奕含长大后明白真相,试图追究男老师责任的时候,已经无可奈何。

  实际上,台湾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比大陆要严格。

  台湾《刑法》第227条规定了和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行为者,不论其为自愿或强迫,都一样是有罪的。

  可惜少女林奕含被欺骗时,没有同家人提及此事,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才让这个禽兽老师脱罪。

  林奕含在书中写道的“老师说爱我的方式是将**塞进我嘴里,老师说我是全世界最好的礼物,却残忍撕裂地折磨我的身体”。

  这导致林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从16岁开始就进行心理和精神治疗,最终还是自杀而死。

  所以,玩弄未成年少女是一种极为卑劣的行为,会对少女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是最卑鄙无耻的男人才会做的事情。

  对于这种男人,萨沙个人建议直接先阉后杀。

  说到这里,很多人会有疑惑:美剧中,不是有很多美国高中生情侣发生关系吗?

  对,美国也考虑到这些热恋情侣的情不自禁,法律上有一些放松。

  他们推出了《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又称为“两小无猜”条款。

  这种基本都是用于,年龄相近的青春期情侣。

  《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有几个要点,每州不同,但都比较接近。

  其一 情侣双方年龄要接近,差距不能超过4岁;

  其二 双方年龄都必须超过14岁,而且没有一方处于强势权威的地位,例如老师和学生、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其三 性关系并没有严重后果,比如女方自杀、出现精神问题等;

  其四 两人是情侣关系,发生关系是自愿性质。

  说来说去,《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只适用于年龄相近的未成年情侣,不会保护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性侵。

  上面扯了这么多,我们说说鲍某的案件。

  其实,稍微有些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有着美国国籍、精通法律、身为有钱有势高管的鲍某,试图在中国大陆玩弄未成年少女,并没有什么难度。

  新闻报道中,他曾经在多年前写过一篇文章,说中国大陆对于未成年少女保护不利。

  鲍某在“收养”14岁的少女李某某仅仅几个月后,就同她发生性关系,而两人年龄相差接近30岁。

  这种如果在美国,直接就是强奸,洗干净屁股等着坐牢吧。

  尤其是,双方又是监护人、被监护人关系,在美国人看来更严重。

  监护人本来是保护孩子,教育孩子,现在却反而伤害孩子,辜负大家对他的信任,一般会被加重判决。

  可惜,中国法律不是如此。

  14岁以下少女被保护,但14岁以上就再说。

  原则上,14岁以上少女是可以“自愿”和不分年龄的男人发生性关系的。

  在中国这种性教育下,14岁少女很多连基本性知识都搞不清楚,也没有社会经验,很难有什么真正的“自愿”。

  这些少女一时头脑发热,被成年男人诱奸,简直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其实都不要说这些未成年少女,自认为聪明的成年女人也难保不被骗。

  萨沙写大案时候,涉及过一些小姐。

  一个小姐曾经说过:别看我们20多岁,混迹色情场所多年,什么人都见过,社会经验非常丰富。就这样,我们也不是这些臭男人的对手。来这里的老板们,都是在社会打滚多年的油子,搞定你一个小姑娘,还不是闭着眼睛的小事。

  所以,鲍某这类人,只要不拳打脚踢使用暴力硬上,而是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诱奸;或者让少女处于恐惧而就范;或者让少女因各种原因依赖自己主动屈服,那就不构成强奸,最多是道德问题。

  实际上,即便李某某带着有精液的物品报案,身上也有伤痕,由于两人长期处于这种关系,在司法上就存在强奸的认定难题。

  正常来说,有钱有权的人,利用地位和财富打点点,基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不会闹到这么大。

  不过,现在是李某某有了严重的后遗症,多次自杀、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病的应急症,可见身心被摧残严重,最终引起了社会的公愤。

  有意思的是,下流水军和无良媒体,用尽方法洗白。

  但略有智商的人,都不可能相信14岁的安徽乡下女孩和她腿部残疾卖早点为生的40岁母亲,有能力去敲诈一个位高权重、极其有钱的法律精英。

  不要说母女区区两个人,就算100对乡下母亲,也绝对不是鲍某的对手。

  另外,人们也不可能相信:一个刚满14岁连基本性知识都不知道的少女,会主动同比他大30岁的老男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如果这件事只是单纯的“恋爱纠纷”“包养纠纷”,为什么这对母女敢于闹到这么大?

  正常的敲诈者,一旦敲诈失败碰壁后,应该明白对方不好惹,都会偃旗息鼓,不再胡闹。

  敲诈很容易被定为诽谤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这对母女却反其道而行之,不惜找到各种媒体曝光,不惜一次次报案,甚至闹到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来关注,公安部甚至组织专案组介入。

  试问,如果没有这种事,这对母女能够有这种胆量?她们疯了?

  这符合基本逻辑吗?

  还有,我们的人民公安绝对不是笨蛋。

  如果只是“恋爱纠纷”“包养纠纷”,警方为什么立案、撤案、再立案、山东警方关注、南京警方关注、最后公安部都介入?

  显然,他们发现了很多可疑的东西,认为可能涉嫌犯罪,才会这样。

  以上的道理都很明确,萨沙觉得连傻子都该知道。

  有意思的是,无良媒体试图指出李某某的母亲是卖女儿或者卖“童养媳”,以污化这对母女,暗中引导老百姓相信似乎鲍某是被敲诈。

  这里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

  鲍某玩弄未成年少女的罪行,同李某某母亲的任何行为无关。

  退一万步说,李某某母亲就是卖女儿,她该怎么判怎么判,该怎么抓就怎么抓,但这不能说明鲍某是无辜的。

  这是不相干的两件事,不能说李某某母亲可能有罪,鲍某就是清白的。

  这种逻辑是荒唐可笑的。

  现在鲍某行为是一回事,关键在于怎么能让李某某这样的事不再发生呢?

  个人应该仿效国外成功经验修改法律,这根本没有什么难度。

  不要谈国外,就是中国台湾的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应该将发生性关系未成年少女年龄提高到16岁。

  同时台湾《刑法》227-1条规定男方如果是18岁以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这个我们也可以参考。

  那么,为什么我们定为14岁,而不是国外常见的16岁?

  萨沙曾经听律师朋友,有过一种说法。

  在中国一些乡下和偏远地区,女孩初中毕业或者辍学后就嫁人,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

  在乡下,父母经常说的话是“既然不想读书,就早点成家过日子吧”。

  所以,早婚现象很普遍,初中生结婚没什么稀奇。

  乡下通常是让小夫妻办个酒席,到了法定年龄再去领证。

  贵州东部某县为例,截至2019年11月,全县10到19周岁妇女共有20937名,早婚人数高达2222人,数量相当惊人。

  其中一些早婚女孩年龄尚且不足14岁,不过总体人数还是比较少的,只有73人。这是因为农民也懂一些法律,知道不足14岁女孩结婚同房是犯法。

  然而,如果将年龄段提高到16岁,这种少年妻子就要多了,涉嫌强奸的婚姻就会大大提高。

  如果这样修改法律,会形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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