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 惹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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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 惹祸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秦某(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发生点,与对行的路口左转弯的杜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刮,造成车辆受损,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杜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是褚某,褚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放在沂源县某汽车租赁经营部出租经营,同年10月份,该经营部出租经营将该车辆承租给第三人郑某使用,第三人郑某在承租期间又将车辆出租给被告秦某(未成年人)使用。

  本案中被告秦某驾驶车辆系机动车,受害人杜某驾驶车辆系电动车,根据危险注意义务、过错大小等因素,本院认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0%。第三人郑某从沂源县某汽车租赁经营部承租车辆后,在其承租期间又将该小型轿车出租给未成年且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秦某使用。本案中被告秦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且被告秦某的父母不能证明其对被告秦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秦某的父母应对被告秦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杜某死亡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81 537.96元;二、被告秦某、马某(秦某监护人)支付原告266 817.52元;三、第三人郑某支付原告208 059.28元;

  以案释法

  未成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会由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未成年人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从他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大小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多数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数额很少,少数未成年人因为赠与、继承等获得较多的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赔偿数额的,应由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一般是父母),特殊情况下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就由相应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写人:沂源县人民法院 王在庆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 惹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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