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未成年男女入住宾馆遭受性侵害,宾馆需赔偿吗?
最高院案例分析:未成年男女入住宾馆遭受性侵害,需要赔偿吗?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案情:黄某某某与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朱某某与黄某某相约见面,随后二人入住某某宾馆并发生性关系。后黄某某监护人得知,该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黄某某以某某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使其侵害为由诉至,请求某某宾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某某宾馆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简单概括起来,就是两名未成年人相恋开房,随后女方父母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而使其遭受性侵害,欲求赔偿的故事。
适用疑惑:二人两小无猜你情我愿,宾馆为何需要赔偿?
宾馆是否应当赔偿,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安全保护的相应义务。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也就是说,在该案中,该宾馆在接待到两名未成年人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而该宾馆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故而的确存在相应过失。
法院判决:酒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入住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尽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宾馆同意赔偿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本案警示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广大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旅馆、宾馆、酒店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风险防控,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注@小黄聊法,每天都有最高院案例分析,带你了解法律、通过法考、看清司法实践的趋势与走向!
(注:图片均来自网络,出处见水印,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