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已涉运毒案 17 岁学生取保参加高考?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6月4日,武汉。一高三舞蹈生涉运输毒品案被刑拘。律师称,毒品系女生合租人持有,女生曾沾染毒品。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目前女生已被取保候审,参加高考。17岁女生涉运输毒品案被刑拘,律师:已取保将参加高考_手机搜狐网

  

  先看程序,根据律师的说法,女生在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是一种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取保候审是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取保候审之后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正常的工作、学习是不受限制的,参加高考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案还在侦查阶段,那些嚷嚷着要取消高考资格作为处罚的人,明显实施了刑事法律中无罪推定的大原则

  再看实体,公安机关在刑拘二十多天之后,羁押期满都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这已经能说明许多问题

  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运输的东西是毒品。

  女生知不知道,自己被要求搬的箱子里有没有毒品,很大程度上决定她是不是无辜的

  在毒品犯罪中,判断行为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而是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进行综合判断。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体而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如果律师的消息属实,女生很有可能是不知道箱子里面有毒品的。在我看来,像是合租的女性利用女生的无知转移毒品,应该以转移、隐瞒毒品罪的间接正犯对该合租女性立案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至于澎湃的新闻说女生“曾沾染毒品”(视频中无具体信息),即便这个女生有吸毒史,跟本案也无直接关联,更不影响其参加高考。因为吸毒是行政违法行为,吸毒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是刑罚处罚。而相关的不允许报名参加高考的条件是“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往坏了说,如果她被定罪或者因为吸毒被行政处罚,高校是不大可能会录取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取保候审期间当然可以参加高考。

  不但合法,而且此前有过多次实践。

  虽然在湖北省公布的《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中对报名条件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的限制性规定。

  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女孩目前只是涉嫌触犯刑法,而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举重以明轻,女孩应该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升学的权利,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于法不合。

  此前各地也出现过未成年人高考前犯罪或涉嫌犯罪,以取保候审方式参加高考的先例。【关注】揭东区检察院作取保候审决定,让迷途高三学生返校高考

  高三学生涉嫌抢劫被捕 取保候审参加高考被录取

  澎湃新闻这个报道似乎问题更大。

  第一,“沾染毒品”一词在通常用来描述某人曾经有过吸毒行为。在澎湃新闻的报道中曾提到这一结论是律师所说,但在报道的视频中律师从未提及这一情况。所以澎湃新闻写下的“律师称,毒品系女生合租人持有,女生曾沾染毒品。”是否属于过度脑补,虚构事实呢?由于这句话的存在,目前网上出现了大量对女孩的人生攻击。如果最终调查的事实中没有这一情节,澎湃新闻就有诽谤的嫌疑了。

  第二,女孩被刑事拘留,随身物品会被警方暂时扣押,扣押流程中需要对物品拍照保全。但新闻媒体是无权获取和对外公布女孩本人的准考证照片的。是谁泄露了女孩的个人信息?又是谁给了澎湃新闻觉得只要是打码了就能堂而皇之报道出来的底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这个女生目前从法律上讲还是无罪的,也就享有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参加高考的权利。

  其次,根据本案情节可以基本判断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很大程度上有无罪或者定罪免罚的可能。因此该女生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参加高考也是司法人性化的一种提现。

  最后,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具有惩罚性。公安机关在羁押到期后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使检察院批准逮捕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女生的行为性质。如果一味地苛责显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违背,更无法达到刑法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

  综上,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完全合理合法,该女生能够参加高考也是其法定权利。普通群众对待刑事案件也一定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先说一句罪犯都有自己的权利,更何况是犯罪嫌疑人呢。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不是相对立的。而且不管让不让她参加高考,这个案件都会伴随她的一生,作为做错事的后果和代价,只是对于局外人的我们是感受不到这一点的。

  第一个问题,涉运毒案的17岁女生可以取保吗?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在本案中,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只要没有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第二个问题,取保候审能参加高考吗?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对于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只需要遵守法定义务就可以了。高考并不是法定的取保候审期间禁止性行为,所以去高考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取保候审、刑事拘留、拘传、逮捕、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的采取和变更都有明确的规定。

  据说公安机关是以羁押期限届满为由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这从刑诉法的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问题。

  本案之所以能引起关注,是因为变更强制措施与高考相关。那是不是因为当事人要高考所以才变更的强制措施,不一定,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应该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1、法律规定可以这么做。首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办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其中就包括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但同时刑诉法也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据说该学生是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的,延长到6月10日从规定上从实践上讲没问题。所以,变更与否都有法律规定,关键看办案机关怎么取舍。

  2、考核数据要求。公安机关考核刑拘数,检察机关考核审前羁押率,公安机关大概率事前和检察机关沟通过,以便达成下一步的案件处理共识。另外,这种做法无论是从保障人权还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都是值得鼓励的做法,符合亮点宣传工作要求。

  3、预防错案可能造成的损失。人性化执法是面大旗,怎么说都不算错,还有可能是从现有的证据出发涉案学生的行为并不能百分之百构成犯罪,又恰逢高考,继续羁押就会导致其错过高考,如果最终确定无罪,后果会非常严重,难以收场,与其如此还不如变更强制措施人性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