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给未成年人增加死刑真的合理吗?
问:真的合理吗?
答:真的不合理吗?
(自己抄自己,可能不完全对题)
我从未系统学过法律,不敢说多少岁适用死刑才合理。但是现有的法律显然是严重不合理的。也许是时代变化,也许是一开始就存在不足,但是不合理是肯定的。而且迫切需要修正。1、我觉得现在量刑的参考因素是最需要修正的地方。未成年人量刑时,似乎主要参考“年龄”,其次根据“罪行”。其不合理不言而喻。但是考虑立法初衷,对未成年人特殊量刑是必要的。确确实实有很多青少年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被人教唆,或者某些事“想不开”,才犯罪的,动机并不十分恶毒。但一犯就是抢劫,贩毒之类相当严重的罪行。对他们处以极刑实在过于冷酷。但是这里的宽容不是因为他们年龄小,而是因为他们的主观恶意远远不如犯下同等罪行的成年人强烈,对自己罪行缺乏认识,而且有更大的悔改的机会。所以,我觉得应当以主观恶意作为量刑的首要参考因素,罪行次之。(例如一些国家的“恶意补足”。)2、关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问题,我认为这的确是少年犯更加值得同情的理由,但是否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则有待商榷。我在网上搜到的相关案例(大概只有严重的才会曝光,所以可能极不靠谱,请指正)中,绝大多数满足至少下面三者之一:强奸(受害者往往也是未成年人,而且先奸后杀者极多)。恶意报复(常常是报复微不足道的小矛盾)。结伙霸凌。
无一不是令人发指的恶行!但是同时又都明显与“心智不成熟”高度相关(我以为性意识早熟与心智成熟相去甚远)。无论怎么看待他们的心智,“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对他人施以严重的、永久的、致命的伤害,满足自己一时所欲:少年犯就算确实不知道这些行为“罪大”,也不会不知道其“恶极”!在这些从原始时代就存在的道德问题上幼稚,与残疾类似。参考危险精神病人的处理方式也是可以的,一个区别在于前者的精神疾病有可能随年龄增长而自然康复。但是绝对不能在康复之前释放。另一个区别是,被刑罚豁免的精神病人(听说)是没有自知的。“心智不成熟”的少年犯不存在这一点,应当先接受刑罚再考虑其它管制。3、关于未成年犯罪司法体系。我觉得我国在这一块做的也挺不错了,但是面对无底线的罪恶……还是过于无力。我觉得至少应该存在长期单独教育少年犯的教育机构,有能力提供体系完整的、无歧视的义务教育。至少应该对少年犯原先的受教育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分析,确定其监护人是否有资格继续监护。绝大多数少年犯问题,首先都应该是教育出的问题,其次才是法律出的问题。对成年人刑罚体系稍作修改,就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绝对不可能做到完善的。无论我的建议对不对,(看起来)要使未成年人犯罪能完全被合理量刑都相当困难,但是生在中国,我相信奇迹。4、至于死刑,我听说有的国家的规定大概类似于“ n 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 xx 以上刑罚,但意图利用此条款逃避惩处而犯罪者除外。”听起来似乎有些矛盾,但我觉得很好。学生党的拙见。求指点。
程序法上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程度的照顾可接受,但一刀切按年龄免死并不合理。
刑法第18条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针对精神病人的定罪量刑,是允许法官(本人直接或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做出个案判断的,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精神病罪犯以病情脱罪、减轻处罚或免死失败的案例。那为什么在17条针对未成年人的刑责要依据年龄一刀切呢?实际上在教育领域,针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评估方法其实已经比较成熟了(至少不比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评估更差)。如果一个未成年罪犯,对所犯罪行拥有与成年罪犯一致的认知,那刑罚就应当与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成年罪犯一致。
作为特例,如果可以通过鉴定评估手段认定该未成年罪犯认知能力确实远不及成年人,或者完全缺乏认知能力的,才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否则,无论是对未成年罪犯的被害人,还是具有相同罪行的成年罪犯,都是不公平的。
而且,对于同处于未成年阶段,具有与成年人一致的认知能力,且具有一定潜在犯罪动机的孩子,一刀切免死(也包括一刀切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在纵容和鼓励犯罪。
结论合理,现在的人更加了化肥似的,成熟太早了
还是要讲点国际观瞻的
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孕妇和精神病人不得判处死刑,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文规定的。
那个国家敢给未成年人判死刑,那就是自动把自己放进野蛮国家的行列
不要和我说日本的福田孝行,人家日本二十岁算成年,满十八岁判死刑没毛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