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的手续

  姓名是每一个人的象征,所谓人如其名,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好听或者有意义的名字,但我们的名字最开始都不是我们自己能够决定的,所以也会有许多人对自己的姓名不满意,而想着去更改姓名,那么改名具体操作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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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于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

  5、打印变更更正申请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二、成年人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三、具体的程序: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其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以上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改名的相关内容,可以知道,当你对自己的姓名不满时,只需要你满足改名条件就可以携带相关资料根据以上流程逐步操作,但是大家改名之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希望能给到您帮助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