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读懂一个案例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

  原标题:每周读懂一个案例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

  大家好,今天的案例释法由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的何凤仙律师为大家讲解。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

  

  律师分析

  1.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

  是指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国家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医院、宾馆等组织或单位。

  3.强制报告的内容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被遗弃;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

  4.强制报告的法律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案情结果

  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12月30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20〕9号)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第十九条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来源:友谊路司法所、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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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是每年的______。

  A

  9月3日

  B

  9月2日

  C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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