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法律分析:
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3.制订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
4.指导、协调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5.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査研究,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8.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