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七旬老汉多次性侵、猥亵10岁幼女!获刑13年→

  原标题:禽兽不如!七旬老汉多次性侵、猥亵10岁幼女!获刑13年→

  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写在前面: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法院通报一起多次性侵、猥亵不满十周岁幼女的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安某某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该法院审结一起多次性侵、猥亵不满十周岁幼女的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安某某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简介

  被告人安某某系大通县某镇某村的一名七旬老汉,与被害人安某某系邻居,自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 被告人安某某以给不满十周岁的被害人安某某买蛋糕、给好吃的为由哄骗其至厨房、卧室后,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并拍摄部分过程;在其家中炕上以及电动车上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并拍照。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多次强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多次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对被告人安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90后男子猥亵9岁女童

  一男子 强行将一9岁女童

  抱至一面包车后实施猥亵时

  被群众当场抓获,同样引起热议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武某玉,男,28岁,山西河津市人,曾于2015年、2019年两次因猥亵儿童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玉因 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情通报

  2023年2月6日15时许,侯马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涉嫌拐卖儿童,已被制服。接报后,我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归案。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武某玉(男,28岁,山西河津市人,曾于 2015年、2019年两次因猥亵儿童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23年2月6日15时许,在我市金水桥市场附近将受害人江某(女,9岁)强行抱至一面包车后实施猥亵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玉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机关将依法办案,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鉴于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涉及隐私保护,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呼吁广大网友和办案部门一道,共同守护好受害人,防止二次伤害。

  侯马市公安局

  2023年2月8日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多发于熟人之间。因儿童社交圈子小,社会交际、认知能力欠缺,而熟人更容易取得儿童的信任,进而有机可乘。

  二是被害人多为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给年迈的老人看管,致使监管能力缺失。

  三是事后对儿童威胁、恐吓从而导致儿童不敢说、不愿说、不主动说,进而导致其身体和心灵遭受长期侵害。

  儿童性侵案例

  一

  姜某某在担任某培训机构聘任的钢琴专业教师期间,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2023年1月,经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获判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二

  2022年6月,小徐利用周六、周日去张某家补课。连续两天,张某均以帮小徐检查身体为由,并以充值游戏币为诱饵诱骗小徐脱下裤子实施猥亵。最终依法判处禁止张某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三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以取鞭炮为由 将同村的5岁女童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将女童掩埋致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

  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 天津市小学数学教师张宝战多次在学校教室对8名女学生(时年10至11岁)采取搂抱、亲吻、抚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战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五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拍摄和发送裸照、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并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

  六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岁)通过手机同性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13岁男孩,并邀约男孩某到酒店见面与其发生了同性性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量刑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做出反抗,只要违背了儿童的意志,并且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罪行分辨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重要提醒

  家长和学校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及规避风险的能力;孩子外出要向家长提前告知行踪,尽可能结伴出行;家长要告诉孩子“小恩小惠”不能要,防止落入圈套,要重视对孩子的性教育,告诉孩子不允许陌生人接触自己的隐私部位,身体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告知家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

  无论他是什么身份

  必须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来源:济南时报、大通法院、新黄河客户端、澎湃新闻、侯马市公安局、 沐邦刑事团队、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公安部刑侦局 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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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中考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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