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注目!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少年残忍杀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担刑责再成热议焦点—

  

  最近,大连发生的一起凶杀案令人痛心……

  据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 ,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

  

  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现场:抛尸地点距离嫌犯家20米

  10月25日,蔡某某家家中无人,大门紧锁,小琪的家属在此摆满了鲜花蜡烛,并悬挂小琪的遗照。他们聚集于此,对警方的通报表示不满,周围聚集了小区的邻居,自发签名,表示对受害者家属的支持。

  

  ▲嫌疑人蔡某某的家门外,小琪的家属摆上了蜡烛与鲜花。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摄

  距蔡某某家不到20米远即是小琪被抛尸的灌木丛。

  小琪的爷爷说,案发当日晚上7时左右,小琪的父亲发现了她的尸体。“我们调取了监控,发现小琪最后一次在画面中出现是15时20分。她与往常一样,从美术班放学归家,在离家200米的路口处拐弯,进入监控盲区,此后便失去了踪迹。”

  小琪的家属称,蔡某某的家处在监控盲区。家属称,警方告知他们,根据嫌疑人蔡某某供述,蔡某某将小琪叫进他家,15时30分,蔡某某将小琪抛尸于灌木丛中。

  嫌疑人曾多次尾随附近女性

  目前,至少有三名住在蔡某某家附近的女士反映,曾遭到蔡某某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但未产生实际伤害。

  一位住在鹏程街的年轻女士称,今年8月至事发,曾三次被蔡某某骚扰。第一次蔡某某伸手拍了她的肩膀,让她感觉不舒服。不久后,她发现蔡某某尾随她上楼,她见到后折返出了楼门。“他说,你长得真好看。”后来她到派出所反映了此事。

  与蔡某某关系要好的一名同学说,蔡某某性格沉默怪异,在班级中成绩倒数。他与蔡某某一起上托管班,托管班就在蔡某某家隔壁,但蔡某某总迟到,有几次老师让他去敲蔡某某的家门,叫他来上课。

  

  这名同学称,他和蔡某某一起并肩走时,发觉他老是注意路边的女生。蔡某某在班级中并不受到欢迎,有时会骚扰女同学。“案发后学校有专人为我们作了心理辅导。我至今还感到震惊,缓不过来。”

  蔡某某的邻居说,他的父母是外地人,白天在外面忙于生意,其父有一个流动烧烤摊,母亲做海鲜生意,他们都很少管儿子。有时会听到蔡某某与父母争吵。多名社区里的住户称,他们经常见蔡某某在小区游荡,走来走去。

  家属不满警方不追凶手刑责将起诉

  根据大连警方通报,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庭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小琪的家属称,他们对通报中依法不予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感到不满,已经请了一名律师为他们提起诉讼。

  

  小琪的舅妈称,目前案件中尚有许多疑团待解。例如,警方先后两次告知他们的死亡时间不同:案发第二天法医称小琪死于当日下午6时,后来警方称,“或更早一些。”其次,他们质疑抛尸时间的真实性,小琪最后出现在监控中距离被抛尸仅有10分钟,嫌犯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完成作案。

  此外,她们下一步希望寻找证据,以确认蔡某某的父母是否存在协助蔡某某谋杀或抛尸的行为。

  

  ▲小琪的照片。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摄

  对话受害人母亲王松(化名)

  ▲小琪的遗物。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摄

  未满14岁的嫌疑人

  10岁的受害人

  极端个案令社会震惊

  对此

  @人民日报 微博发布微评:

  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

  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新华每日电讯针对该事件

  也发表了相关评论——

  未成年人极端犯罪如何治?

  据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趋势。极少数未成年施暴者,对陌生人、同学甚至家人痛下杀手,严重挑战道德伦理底线。

  目前,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14周岁。对于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养。无法从法律上加以严惩,让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修改,有关方面不妨严格论证。

  性格偏执,自卑敏感,对亲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识……不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背后,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阴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形成合力,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预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对未成年人犯下极端恶劣的罪行,也应设计出更合理的处置机制,杜绝“犯罪不坐牢”的侥幸心理,不纵容恶劣的施暴者,还社会以安宁。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再引热议

  此事发生后,“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

  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加害人蔡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较早,最低刑责年龄是否应该降低一些?

  

  还有网友表示,是否该进一步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人大常委会委员: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重复犯罪不应轻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在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

  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今年7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规定的是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

  鲜铁可委员表示,这次修订草案把这章删除了,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间左右为难。

  也有与会人员建议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

  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审议中,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

  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包括扩大群众参与陪审团,多一些社会成员来参加,既可以使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又可以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产生更好的震慑、教育作用。

  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

  吴月委员表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

  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

  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

  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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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日报 微博、新华每日电讯、新华社、中国新闻网、新京报、江苏新闻、封面新闻、澎湃新闻

  编辑:张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