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申请人未成年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农村宅基地拆迁申请人未成年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用地。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在拆迁房屋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说户口来分配拆迁利益;随着实践的成熟,人头制的拆迁被砖头制替代。以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的方案已经呈大势所趋的态势。而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更复杂化。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由当初申请建房的申请人享有。而土地建筑物由实际建房的人享有。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拆迁时尚未作为该处宅基地申请人的其他本户人口是否享有拆迁利益?包括当初建房时没有出生的人口及因婚姻关系迁居入该户内的成员。
就申请建房后出生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客观上不具备“申请”建房的可能,那是否因此剥夺其使用权?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依法享有集体无偿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知当初客观上虽未能作为申请人,但不能因为其客观上的不能而剥夺其应有的法定权利。
法律的宗旨是定纷止争,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政府在进行拆迁安置时,不论以何种方案,都应单独把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在内。尤其是在以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的方案中,未能体现人头或户口的因素,此时极有可能损害当时未能作为申请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拆迁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补偿都不能够忽视未成年人的补偿,我们要保护未成年的利益,如果是因人口进行补偿的,未成年人是绝对有补偿的,但是补偿具体标准还是看当地情况,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若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