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2018年04月18日返回该版首页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冒某等2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冒某,男,16岁,2015年因盗窃手机被处以拘留和罚款,2017年伙同他人盗窃某学校教师办公室,冒某被指控盗窃价值近4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冒某家境贫寒,父母均是农民,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帮助冒某。

  【援助过程】

  犯罪嫌疑人冒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章俊辩护。章俊在会见冒某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取证并与承办警官沟通后,对事实不清的部分提出异议,且犯罪嫌疑人冒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公安机关决定对冒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法院阶段,章俊提出冒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冒某构成盗窃罪,并适用缓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律师章俊以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深入分析,反复奔波,终于成功为冒某申请取保候审。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未成年人尚未具有健全的健康人格。其社会认知能力弱,对自身行为的辩认控制能力差,人格结构尚在形成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其处理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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