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老头趁儿子外出,强占儿媳致其怀孕,最终引发伦理纠纷
女婿半年未回家,女儿却已经怀孕三个月,村子里流言四起,无一不是嘲笑李家父母,说他们女儿小玉红杏出墙,败坏了李家的名声。李家父母对女儿的品性非常了解,他们不愿意相信自家老实的残疾女儿会干出背叛女婿的事情,在几番询问下,一桩违背伦理的家庭闹剧展现在众人面前。
事件发生在山东沂水的一个村庄,主人公之一的小玉从小就生活在村子里,因为小时候的一场大病,家人未能及时送医,致使小玉智力发育较为迟缓,终身耳聋。李家父母因着心中的愧疚,将小玉平安照顾长大,在父母的精心养护下,小玉能够和人用手进行基本沟通,生活也可以自理。
李家父母看着自己长得水灵灵的女儿,心中唯一担心的就是女儿以后的归宿,于是他们托了附近的媒婆相看合适的对象,想要给女儿说一门亲事。媒婆将隔壁村子一个叫作袁二的穷小子介绍给了李家父母。
袁二这人而已比较实在,就是家里太穷,外貌条件也不好,付不起彩礼,一直没能找到对象,年龄方面和小玉也比较般配。李家父母在思考了一番后,就将这门亲事定下了,找了一个好日子将女儿嫁了过去。
因为家里多了一口人的缘故,袁二在新婚后不久,就前往外地打工赚钱贴补家用,每个月都会邮回来一笔钱,存在袁家父亲袁一本那里。
袁一本今年已经六十花甲,一直一个人生活在儿子袁二家中,妻子在别人家做保姆,夫妻俩也经常是聚少离多。儿子一走,家里就只剩下公媳二人,小玉因为智力发育不全,生活方面虽能简单自理,但依旧还是要依仗这个公公的帮助。
二十来岁的小玉俏生生又懵懂的样子,激起了公公袁一本的色心。2011年9月,袁一本吃过晚饭后,又喝起小酒来。借着酒劲,他缓缓悠悠闯进了自家儿媳妇小玉的房间,此时的小玉还并未睡着,面对公公异常的举动,她只能出于本能的抗拒。袁一本的强硬让她反抗失败,落入魔爪。
自此之后,小玉就成了袁一本的“囚徒”,只能任他为所欲为。袁一本每次事后都会用动作来威胁小玉,刺激小玉,让她不敢将此事公之于众。
直到三个月多后,小玉回娘家探亲,才被李家父母察觉到了不对劲。小玉的肚子有明显不正常凸起,就像是怀孕了一般。随着小玉的肚子越变越大,有所怀疑的李家父母带着小玉去到了医院进行体检,结果显示,小玉竟然已经怀孕三个月。
李家父母一算日子,自己的女婿在半年前去了外地,一直都没有回来,小玉肚子里的孩子究竟是谁的呢?李家父母将矛头直指袁一本,最终女儿比划中李家父母也得知了真相。他们直接找上门去质问袁一本,袁一本去耍滑头,诬陷小玉自己水性杨花,搅混了袁家的血脉,还要怪到自己公公的身上。
李家父母看着袁一本厚颜无耻的样子,直接带着小玉去医院进行DNA鉴定,鉴定结果表示,小玉肚子里的孩子确为袁一本所有,无论他如何辩解都没有办法摆脱血缘关系的事实。证据摆在面前,袁一本却依旧不愿负责,他认为自己不过是酒后乱性,一不小心做出这种事情,没有理智,不受控制。李家父母也不愿和无赖进行纠缠,直接报了警。
警方立刻赶到现场,将袁一本带回警局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在我国QJ罪属于暴力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只要符合QJ规定,主动实施非法行为,无论动机以及结果如何,都可立罪。同时,在该案件中,小玉属于智力障碍残疾人群,被归为无责任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X同意能力,因此即便其没有反抗依旧可立罪。
袁一本在该案中,不仅达到了自己最终犯罪目的,且多次违背小玉的意愿,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已经构成QJ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相关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袁一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玉的贞操权,在生理以及心理方面对其造成极大的伤害,动机卑劣,屡屡犯罪,属于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者,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情节严重者,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受害人涉及到十四岁以下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该案件因为涉嫌小玉隐私,并未将结果公布,不过,袁一本必定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何以为“老”,“老”可以是老当益壮,可以是耆德硕老,但唯独不能倚老卖老,为老不尊。作为家中的老一辈,袁一本可以主动照顾后辈,也可以什么都不做,这是他的自由,但唯独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肆无忌惮侵犯她人的利益。一报会还一报,袁一本之前欠了小玉的,法律都会一一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