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未成年人保护应急联动响应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织密织牢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应急联动响应机制。

  (一)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欺凌、虐待、殴打、性侵、拐卖等侵害的;

  (二)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被遗弃、流浪乞讨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

  (五)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三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坚持依法保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第二章发现报告机制

  第四条主动发现

  各镇(园区)通过“网格化+大脚板”,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风险隐患;对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及时申报、审核,报民政局审批,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各镇(园区)每年对辖区内困境、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一次精准排查;村(居)儿童主任按照“四色”管理要求,对低、中低、中高、高风险四类困境儿童实行每月、每半月、每周走访;对农村留守儿童每月开展一次走访。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风险隐患。

  在发生地震、大雪、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镇(园区)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开展风险排查。

  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镇(园区)应当及时主动向市未保办报告,同时组织风险评估,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隐患,并提供后续关爱服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五条强制报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主要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受理。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强制报告要求,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本工作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六条信息管理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卫健、残联、妇联、团市委等未保成员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有关信息每月报市未保办,由市未保办汇总,建立台账;涉及未成年人受侵害信息,应当即时报市未保办。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市未保办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实现动态管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开发仪征未保信息平台,做好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

  建立舆情处置机制。宣传部制订舆情处置预案,对涉未成年人侵害舆情要及时处置,引导媒体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权益受害事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条报案受理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八条调查处置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第九条信息通报

  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属镇(园区),镇(园区)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汇总报市未保办,市未保办根据未成年人受侵害类型通报所涉主管单位。非本地流浪乞讨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站在对儿童身份核实后将情况报市未保办。

  第十条应急处置

  公安机关应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应急处置,立即制止当事人对未成年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并通报未成年人住所镇(园区)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跟进做好监督、回访等工作。对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应将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就近护送至其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进行临时照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意见。对受侵害中需要医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监护人照料。未成年人需要其他保护救助的,镇(园区)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并做好后续关爱保护工作。市未保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供政策和服务支持。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第四章评估帮扶机制

  第十一条调查评估

  镇(园区)结合公安机关信息通报和查处情况,会同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儿童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流浪乞讨儿童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在接到公安机关信息通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并向市未保办报备。

  第十二条会商讨论

  镇(园区)会同民政、公安、村(居)民委员会、学校、未成年人亲属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进行会商,在征求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后,形成书面会商结论。

  第十三条关爱帮扶

  各镇(园区)根据受侵害未成人调查评估报告和会商意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社工站等机构专业优势,链接多方资源,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家庭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行为矫治等关爱帮扶。情况复杂无法处理的,可向市未保办报告,由市未保办安排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供专业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或监护人家庭自身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政策的,镇(园区)应当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其申请有关福利和救助,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未成年人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市教育局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章监护干预机制

  第十四条指定监护

  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依法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第十五条督促监护

  会商认为监护人后续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所属镇(园区)应当做好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并将相关情况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随访。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撤销监护

  会商认为监护人仍然存在使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危险状态情形的,不宜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市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十七条判后安置

  市法院判决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可以向市民政局、团市委、妇联、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指导。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依法指定监护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