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涉嫌强奸13岁幼女 法律更应保护哪方权利?
专家建议:既要公正裁判又要以人为本
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续西发认为,从社会道德和基本伦理层面,应当重点保护的是本案中的幼女,因为她是受害的一方,又相对处于弱势,这是一个大前提;小前提是对施害的14岁的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轻描淡写了事,一定要适度地惩治,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公理具有维护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在强调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今天,法律与道德不能顾此失彼。续西发建议此案从法律、道德、情理三个方面综合思考并作出判别,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则认为,从犯罪要件看,本案已经构成犯罪,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主观故意性,仅以身体的损害程度来认定是否有罪显失公允。如果法律对年满14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作出相应有罪的判定,就无法达到法律应当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这可能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姑息与纵容,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群,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对本案当中的受害幼女来说,心理的伤害有可能大于身体的伤害。身体的伤害可以修复,但对尊严和心理的损伤也许一生都难以弥补,心理康复的成本远大于身体康复的成本,心理阴影也称得上是一种严重的后果。
在本案量刑裁判上,建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对14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惩罚方式上,既要公正裁判,又要以人为本,可选择不同于成人的改造方式,在敬畏法度的基础上,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到底,法律公正的裁判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
对于司法解释中“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比较模糊的问题,白莉认为,应从刑事立法的层面,出台一个更明确和更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
社会呼吁:青少年性教育刻不容缓
近日,记者针对此案采访了一些家长、老师和心理咨询师。
乌鲁木齐市某小学教师谯燕听到此事后,首先表示震惊。她认为,社会应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表示理解与宽容,但更应当同情受害的幼女。她说,未成年的少女,尤其是处在青春发育期的少女,已经对性有了一些认识。事情发生后,她的心理肯定会产生变化,留下抹不掉的痕迹。同时,她的同学也都处在有了性意识的年龄,他们无意中的言语或行为,也很容易伤害受害者。因此,应当对实施强奸的14岁少年进行适当处罚。同时,也应当加强这个年龄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性教育。
作为15岁孩子的母亲,刘女士觉得,14岁少年之所以会强奸幼女,不仅因为他的法制意识淡薄,更重要的是出于对性的好奇。刘女士说:“孩子爱上网,什么信息看不到?学校开设的青春期健康教育课,讲的东西都无关痛痒。一面大量地灌输信息,一面却没有人对孩子加以引导,孩子如何鉴别是非,控制自己的行为?”
记者在论坛里就此事发起讨论后,网友“猫”认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否则,一些未成年的“小混混”会认为,反正法律规定“偶尔与幼女发生关系”不算犯罪,不会坐牢。无罪的结果会让这样的人更加肆无忌惮。
网友“易奴”认为,家长和老师对“性”这个话题讳莫如深,怕说不好对孩子不利。这种含蓄式的教育,对于现在普遍性早熟的孩子来说,远远不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就很容易模仿电影中的情节,做出违法的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家长都希望通过类似的案例,能够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部门,及早从性教育入手,让孩子了解自己,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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