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论文十篇
环保政策论文篇1
关键词: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变革
一、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十七大已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村镇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起步阶段到停滞阶段,再到恢复和发展阶段,然后是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最后是快速发展阶段。生态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食品生产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促使我国农业经济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二、我国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变革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初期)
我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有了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在保护和改善村镇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在法规建设方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村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国家的一些重要文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如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暂行纲要》中,就包含了一些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了村镇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设,在农村兴修水利、道路建设、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村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
(二)停滞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
该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给村镇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在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对经济发展改变了原来稳步发展的战略,实行一种急于求成的冒进战略。如大炼钢铁,滥挖滥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村镇生态环境。尤其是一段时期,关于村镇等领域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受到批判和否定。农业生产方面,在当时极左的思想引导下,推行“以粮为纲”、“牧民不吃亏心粮”等政策,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垦荒地,大片毁林、毁草开荒造田,我国森林和草原生态状况急剧恶化,破坏了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导致了生态环境恶性循环。
以总理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张以及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折点。197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拉开了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10条措施,同时,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随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标准。1974年,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机构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1974-1976年,在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为全国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初)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1983年12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并提出到20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1983年6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三同时”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1984年5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农药登记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护工作条例》、《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20世纪末10年)
20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年6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保持工作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14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1993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18个行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437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重点地区有159个。1994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4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场的经验,有25个省区约7200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2000年中央2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定2000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14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2010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村镇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国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R].国家环保总局,2007-11-26.
2、吴雪.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初探[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环保政策论文篇2
[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 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130-05
十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环境经济政策就是这一类制度的总称,是“根据环境经济学原理,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行为而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组合”。环境经济政策是一套政策体系,包括环境税、环境收费、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产权交易、环境补贴等具体政策手段,它是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结合,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因此越来越受到各国环境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环境经济政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的基础环节。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始终保持着对社会问题的深切关注。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引起了伦理学的高度关注,不仅体现在问题聚焦上,还体现在学科基础理论和方法变革上。环境问题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作为文明进程中具有高度理论自觉性的伦理学,对于环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应该保持敏锐的洞察,这是伦理学关注环境问题、推动生态文明的一个基本途径。环境制度是环境保护的支柱,环境经济政策作为环境制度中后发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一员,将会对环境制度乃至人类保护环境的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伦理学视阈来关注环境经济政策,根本目的是要通过伦理学的理论论证来促进政策的制定。然而,伦理学为何选择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类制度,又何以有资格来审视它,以及如何来审视和促进它,这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现代伦理学的理论特色
在讨论伦理学与环境经济政策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对伦理学的现代形态及其历史使命进行阐释。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伦理学既是一门哲学理论学科,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还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传统的伦理学以善、幸福、公正等为研究对象,始终存在规范主义与德性主义两条路线。上世纪初出现的“语言学转向”,使注重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元伦理学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元伦理学努力使伦理学靠近实证科学,却使伦理学脱离了实践领域,失去了直面现实道德问题的勇气。二战以来出现的各种社会危机,使伦理学家们开始重新思考实践领域的道德问题,应用伦理学就是承担着这样的使命诞生的。此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被合称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相对应。应用伦理学和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应用伦理学运用理论伦理学的理论、原则等研究现代道德问题,但“问题域”有所不同,它不关注私人问题而侧重于对现代公共问题和公共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也在对现代社会道德问题的思考中发展着理论伦理学。因此有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始终是人,现代社会人的存在方式、交往方式的转变,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生活在相对狭小的地域,仅靠个人道德品质就能维护社会秩序。现代人摆脱不了公共性,公共生活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土壤。在精细的社会分工之下公共性又呈现出不同的专业、行业、职业领域,这一个个专业领域就是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域”。为应对各个领域出现的公共问题,应用伦理学产生了多个分支,如经济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社会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等。从传统理论伦理学到现代应用伦理学,不仅仅是“问题域”的转变,更是价值观的转变。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向度也表明,伦理学不在生活之外,而在生活之中。伦理学既要在生活中汲取智慧源泉,又要融入生活,服务生活。
中国的应用伦理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应用伦理学之所以能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本质上还是因为我国现实社会中道德挑战的迫切需要,由于中国传统伦理一向关注现实的理论品质。我国的伦理学并没有经历西方的“规范伦理学一元伦理学一应用伦理学”的发展路径,不存在那种跳出“语言分析”的伦理学自我纠正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必去纠结于从西方伦理学的发展进程来构建中国的应用伦理学,我们完全可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
中国传统伦理学从一开始就不注重形而上问题的探讨,始终具有充满了人文关怀的实践向度。重视用价值规范来引导人生,这一点同现代应用伦理学不谋而合。但是由于我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渡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是通过暴力革命,因此包括伦理学在内的各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范式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去经历一个自然的转变,以致对现代问题的探讨总是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还未能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和话语权。这一断裂现象造成我们不能很好地运用传统伦理学理论来指导应用伦理学的建设,为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现实问题提供价值导向。搭建传统理论与现代问题之间的桥梁,既是中国应用伦理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中国应用伦理学审视现代公共问题、公共制度的必要理论基础,更是使中国应用伦理学不沦为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的附庸,不论现实问题的“应声虫”的不可回避的带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二、伦理学为何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
现代社会正处在文明的十字路口,工业文明在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空前的环境危机,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健康与发展。在扬弃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建立起生态文明,已不仅是理论上的呼吁,也是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生态或环境问题的凸显似乎正在颠覆一个时代,同时也在缓缓地拉启着另一个时代的帷幕。”生态伦理学在这场生态文明的革命浪潮中一直担任着理论先锋的角色,生态伦理学为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各具特色的生态伦理学理论为不同形态的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运动提供了价值支持。
不仅仅是生态伦理学,而且是整个伦理学都要参与到要这场生态文明革命中,因为环境问题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学科都不可能逃到这场革命之外。伦理学一方面要通过审视和反思环境问题来丰富和发展自身理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关怀的视野中,使伦理学理论符合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伦理学不可能通过静坐沉思的方式获得发展,它必须与现实保持一种有张力的互动,才能实现发展理论和服务于现实的双重任务。制度是文明的载体,关注制度是伦理学干预现实的一个基本途径,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也是现代伦理学的历史使命之一。
环境制度在这场关乎文明转向的制度变革中,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它是最直接体现生态价值观、最直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形式。经济是文明的基础,生态文明必须要有生态生产力。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促进生态文明生产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权利一义务关系的规定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经济的生态化。环境经济政策体现了人类改变生产方式的自觉性,是经济发展转型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助推器。“经济的活动迟早必须也应该是生态的活动。”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下,整个社会制度都要经历一场“绿色化”的洗礼,消除那些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制度障碍。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代表了制度转型的契机,它的经验对于今后制度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往环境伦理学分析环境问题主要基于宏观文化和微观人性的视角,较少从中观的制度层面入手,虽然也不可避免地会谈及环境制度建设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和系统。我国的应用伦理学进入政策制定层面的成果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始终面临理论呼声高、实践力度弱的问题,因为它忽视了对本土视阈的环境保护实践及其政策法律的关注,很难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所遇到的重大矛盾、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指导或价值参考。
缺少实践向度的环境伦理学,不仅对环境保护实践难有裨益,而且对自身的理论建设也是非常不利的。关注环境经济政策,不仅是伦理学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的需要。作为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时时都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现代经济学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往往自称“价值中立”,是一种工具理性,不可不说是受到了工业文明价值观的影响。工具理性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不能解决目的问题,它使发展失去目的性,使经济成为一列没有刹车的高速列车,使环境问题接踵而来。总之,没有伦理学的经济学是贫乏的。在这样的经济学指导下的环境经济政策也是贫乏的,非常容易误入歧途和遭遇发展瓶颈,再加上我国经济建设任务的迫切和各级政府GDP至上的价值取向,使环境经济政策在制度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障碍。
实际上,环境经济学正是带着打破传统经济学工具理性的目的产生的,它使经济学带有更多的生态向度和人文向度,它需要结合生态学的知识、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和经济学的成本计算。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也需要这三个学科的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到价值观影响的,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应当成为环境经济政策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环境经济政策需要伦理学的整体智慧来为其提供价值导向,审视其制度安排的正当性。相应的伦理考量有利于确保政策总体方向的正确性,减少制度设计的短视和盲目。总之,环境经济政策的伦理学研究是环境经济政策和伦理学的共同需要。
三、伦理学何以能够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何以能审视环境经济政策,考察的是伦理学有无理论能力和研究方法把环境经济政策置于自身的研究框架内,从而实现对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评价、批判和推动。
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现代公共制度,从一般的角度来看,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审视制度,是因为伦理学和制度存在内在的相通性。制度总是人们带有一定的主观自觉性和价值目的性进行实践的成果,制度的各方面都渗透着伦理性,而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和特殊的实践科学,它对制度的价值问题具有指导作用。伦理学与制度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这是伦理学能够审视制度的基本前提。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其中又集中体现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利益分析法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其中又交织着各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然而,在环境问题中,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已经超出了传统利益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范畴,它触动到了文明的根基,即人们对待自然的根本态度。因此,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的,有了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目标,才有了通过调节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各项举措。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对象是人,不管是传统的理论伦理学,还是现代应用伦理学,虽然关注的问题域、研究方法和价值理念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只不过传统伦理学更关注德性主义下的人,而现代伦理学更侧重于公共制度下的人,人就是使伦理学和制度能够形成内在一致性的桥梁。环境经济政策展现了生态危机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复杂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所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个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矛盾的最终解决必须诉诸人与人关系的和解。环境经济政策实质上就是通过市场经济私有化的途径来减少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冲突,通过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来促进人在使用自然资源时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些问题最终都与人的本质属性、人的道德水平、人的价值追求密切相关。具体地看,政策的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对象都是人,人的价值观念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到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因此包括环境经济政策在内的一切制度在根源上的问题都是伦理问题。
生态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催生了生态伦理学,它的一些基础理论,如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等,成为我们构建和评价环境制度的基础。然而,生态伦理学还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很多理论还在探讨。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特殊公共政策对于伦理学而言无疑是个重大挑战,这一挑战不可能由生态伦理学独自完成,还需要融汇应用伦理学其他分支的理论和方法,如经济伦理学、制度伦理学、发展伦理学等。与此同时,伦理学还要打破自身视阈,积极吸纳其他学科的优秀理论和方法,如环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环境法学、生态学等。
环境经济政策是不断发展着的,随着新经济手段的开发和应用,政策会朝向复杂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伦理学不仅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的宏观价值问题,还要关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具体问题的伦理性。因此,伦理学要坚持实践的品质,扎根于生活,紧紧围绕价值关怀和人文关怀,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提供目的性导向,使之更富于人性、更富于自然性、更适合于国情。
四、伦理学如何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关注实践、服务现实是伦理学的理论品质。然而,哲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的理论特质决定了它观照实践的方式是间接的。哲学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也不能改变世界,但是哲学能改变人,而人能改变世界。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是影响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对于制度的价值审视就成为现代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个主要任务。
哲学关注现实的方式有其特殊性,“哲学与其他一切学科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从来没有自己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它在‘已经给定的秩序中没有一个划给自己的活动范围’,在现存世界中找不到自己‘固定的地盘’,它的功能既不能如常识一样在日常生活中见效,也不能如实证科学一样在操作层面体现,而只能从其‘价值批判’性活动中才能找到”。因此,价值审视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式,它有如下几个主要途径。
第一,基于整体视阈的文化背景反思,关注的是那些能够从根本上影响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背景性问题,如影响人们环境行为的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心理、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历史根源、政治根源、社会结构等问题当中的价值问题,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一种整体上的价值观览,使环境经济政策更能与整体社会价值观契合,从而巩固其地位的合理性。
第二,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环境经济政策应该拥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既关系到政策最终的合理性根源和政策的发展方向,又关系到各项子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实际上,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价值理念,导致政策发展目的不明确,屈从于经济发展目标,致使各项政策手段之间缺乏整体的协调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这两个问题严重影响着政策的自洽性。伦理学要为环境经济政策寻找明确的价值理念,解决政策发展的目的性问题,促进政策手段之间的协调发展,推动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一个较为完整和合理的政策体系。
第三,提炼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标准中的价值问题。环境经济政策涉及很多技术标准,包括各种环境指标、监测标准和各种形式的市场价格标准,这些标准不只是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其背后还反映了深刻的价值问题。环境是客观存在的,而环境标准、环境物品的市场价格却是人为制定的,人的活动必然含有一定的价值性,体现了主体的好恶倾向。比如环境税。税收最重要的两个标准就是税基和税率,税率标准的制定就直接反映着政府的价值倾向,它既影响着环境税的有效性,又反映着政府对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民生等问题的综合考虑。伦理学要善于从这些数字背后提炼出价值问题,帮助政策更有效地实施,也要考察这些技术标准能否有效支持政策的价值理念。
第四,考察环境经济政策的主体性问题。制度是人的实践成果,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制度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因此考察制度就一定要考察人的问题。环境经济制度涉及的主体有三大类:政府、市场主体和公众。政府主体可分为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市场主体可分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公众可分为消费者、民间组织和一般公众,这些主体的价值倾向都影响着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都是伦理学要考察和研究的。
环保政策论文篇3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 林业政策 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b)-0234-01
1 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一定的破坏,我们逐渐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付出的代价。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作为部级大型的生态保护政策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是同步协调的。我国从1998年开展范围广泛地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的试点工作,着手实施天然林的全部禁伐的保护政策,从而抑制国有林区资源危机进一步恶化的局面[1]。2008年中央决定继续以工程的方式支持天然林保护,由于对这一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项目取得的生态保护效果,和对我国现行的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的研究较少,造成人们对它的继续实施存在诸多质疑。所以从政策的角度详细分析这个工程项目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以及找出影响的关键因素,可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完善的理论支撑,也为中国林业政策的调整、补充与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2 在理论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2.1 改变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的发展方向
天然林保护政策从1998年开始在黄河中上游和长江中上游等地区开始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从这一政策出台的整个过程来看,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工程从一个行业生态建设工程逐渐变成一个国家巨额和重点投资的项目,从一个部分地区试点的工程逐渐变为一个包括了中国大部分省份的项目,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2]。在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通过实地考察和理论分析,我们总结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十年间,我国出台的林业政策日益趋向于以“生态建设和森林保护与人工种植”为主,并且逐渐成为了国家政策方面的生态保护白皮书。
2.2 改变了中国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
根据理论分析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引起了中国林业政策指导思想的重大改变,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林业政策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跨越式林业发展理念的转变。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对林业的机制和政策都做出了重要的调整[3]。因此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林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3 实践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
3.1 宏观方面
以广义的林业政策为主体提出的相关政策:(1)森林权属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条的规定使得森林产权有了法律的保障[4]。(2)造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植树造林,加快扩大我国绿化面积,增加森林资源。目前植树造林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为扭转我国林业落后的局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3)森林可持续发展经营政策: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协调好商品林和生态管理之间的关系、公益林保护和经营之间的关系、时间森林效益的最大化。(4)森林和生态保护政策:这项政策运用系统的方法、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要管理理念,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促进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运用市场的机制、政府的调控机制、森林生态系统的自身机制来不断优化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3.2 微观方面
主要以狭义的林业政策为主的相关政策:(1)森林采伐政策:主要是指从森林砍伐区获取木材的作业。这项政策是国家通过核算全国木材的消耗量和木材的生长量,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的采伐量的政策。(2)森林加工政策:森林加工是指对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的加工,目前我国对木材的加工多以天然林为主,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要逐渐向以人工林为主转变,有大规模单一化的模式向大规模多元化节约化的复合式发展模式转变,由一种资源和一个市场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3)森林培育政策:森林培育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增加绿化的主要手段,市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中有着重要意义,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
4 取得的成果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自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以来,我国的森林覆盖面积和森林储蓄量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根据第七次全国资源清查报告,可以看到我国的天然林面积和天然林的储蓄量逐年上涨,目前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95亿hm2,森林储蓄量为 137.23亿m2,森林覆盖率为20.46%[5]。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各项目标的逐步实现,我国的林业工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好,主要林木产区的人民收入也在逐年增长。所以天然林保护政策在林业产值和人均收入方面对林业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对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和对这一政策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国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方面产生了潜移默化而且深远的影响。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从政策的提出、试点、全面启动、一期结束,都通过“生态环境建设”的思想影响着林业政策,不仅是对林业政策内容的补充,更促进着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林业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社会、经济双重效益的保障,保证了林业政策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动态平衡,也为完善天然林保护的二期工程提供了更有利的数据和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 李伯周,邓志平.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4(12):21-25.
[2] 赵国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可持续发展初探[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9(12):31-33.
[3] 周生贤.纵论全球六大生态危机与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J].生态文化,2013(6):47-51.
环保政策论文篇4
关键词:公共利益;环境行政决策;科学性;公众参与;法律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6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8-0093-05
政府对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其决策行为及其监管行为表现出来的。“环境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就拟议中的环境利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妨害、环境损害以及可能环境风险与各环境利用行为的成本等一并作出分析判断, 并最终作出决定的行为。”[1]环境决策高度的科技依赖与决策风险以及环境问题广泛的利益冲突的特性,对政府环境行政决策裁量的正当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要求。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决策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大量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环境行政比其他管制行政更需要建立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若由当代不具民意基础的行政官员兼负环境行政决策上的重要权限, 环境行政则比其他管制行政更容易存在正当化的危机。”[2]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的制定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制约,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政府决策及行为的失当或失范不仅是政府资源不节约和环境不友好的重要体现,也是造成全社会资源不节约和环境不友好的主要根源。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行政决策合理化和正当化,需要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及其过程,规范环境决策机关的权力。
一、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程序要求
1.作为过程的环境行政决策。在现代,随着行政程序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按照新的“行政过程论”理论,行政行为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的具有承接性的过程,每一个实际存在的行政行为,都呈现为一种时间上的持续过程,都包含着若干程序环节和发展阶段,而每一个程序环节和阶段都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从行政过程的角度,需要对行政决策的权力配置、运作与被监督的过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动态的考察与分析。行政决策实质就是一个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以行政法共同追求的价值原理对其进行分析,应提高行政决策在运行过程中的合法和正当化程度。现代行政法“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3]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从结果拓展到了过程,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体现和有效保障。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 环境行政决策过程应纳入法的支配和统治, 将环境行政决策作为一个行政过程应依法决策,强调过程本身的正当以实现结果的正当。面对日益加大的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和日趋复杂化的高度技术性的环境决策,应注重过程,从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自主塑造和选择公共政策的广袤裁量空间进行控制,从而保障公众利益充分融入行政决策的过程,保障环境决策科学、民主与决策效率与公平处于和谐互动的理想状态。
2.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环境行政决策。环境问题发生的本质性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利益所致,即不当利益的追求与利益追求的不当。环境利益与经济等其他利益相权衡,沦为弱势利益,更易受损。环境利益的博弈结构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再调整的过程,必然会涉及“优势部——弱势部”之间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优势部——弱势部”环境利益博弈结构必然要求通过法律的控制手段来促进集体环境公益和人类集体福祉的维护,推进生态秩序的重塑。[4]政府的环境治理主要是通过公共政策的运行得以实现的,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满足相关利益人的需求。然而,政府并不是公益唯一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所能代表的那部分公益只是公共利益中的一部分,而且政府组织本身存在着垄断性、经济性和官僚组织的自利性,政府机构本身不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超利益组织,它们在参与公共政策时有自私的动机,存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政府不可能自动代表公共利益。政府这种特殊地位使其在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借社会利益之名行机构私利之实,从而难以制定正确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偏离社会的公共利益,尤其使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无法正常实现。由此,必须在外部机制的设计上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和引导,通过正当程序将各方利益需求纳入一个信息汇集系统中,进行多向的、可交流的信息传递、意志交换、价值调和与目标协调,引导各方基于利益的互动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共治理模式下的环境行政决策。根据环境治理理论( 包括协商民主和环境民主理论),良好的治理机制称为“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5]衡量善治的标准或构成良治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性、透明性、公信度、法治、有效性、回应性。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概念、商谈理论和协商民主原则,在存在多元利益主体和多元文化的社会,只有通过协商民主而形成的政策、法律和规则才具有真正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协商民主在环境决策上更具有理性化, 环境善治要求政府与公众进行公共协商来解决环境问题,一是环境问题事涉广泛的利益冲突,靠强力的压制是难以解决的,解决的出路只能是公共协商,通过沟通来交换各方的意见,依靠公共理性最终形成解决方案;二是环境问题具有高度的风险不确定性,政府的应对能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与公众通过公共协商找到可接受的防范措施。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和强迫。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有助于对环境价值多元性的认识, 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协商民主理念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决策中得到体现和落实。根据当代环境民主理论,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法律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公众和权力机关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影响力,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做出那些影响公共环境利益的共有决定;公众应该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并通过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行使他们的权力以保障公共环境利益。支持和服务公众参与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程序取向
正当程序(Due process)理论主张程序的基础为过程和互动关系,其实质是反思理性。[6]正当程序本身即为一种权力(利)间相互牵制关系的安排。程序的公正、理性、当事人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及其对结果的实质性影响,以及这种充分的实质性参与所体现的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等,都构成对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牵制掣肘的力量。[7]随着正当程序从事后的司法审查前移到行政过程中去,通过正当程序的调节作用使行政活动成为国家诸机关、利害关系人、一般居民等具有各自立场的人之间达成合意的一种统合性过程。正当程序理念的导入,使行政决策的考量更具动态性,更加关注相对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利益诉求。环境问题的公共性、科技关联性以及环境决策所牵扯利益冲突的广泛性要求通过正当程序增强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性。正当程序对环境行政决策的影响主要指向是主体性、论辩性、科学性。
1.主体性。民众是社会的主体,是法律和政策创制的真正主体,也是法律和政策的承受者,是法治的实践主体。法律应当把民众视为权利的主体,这种主体性来自于哲学意义上的主体性。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各方民众、组织,构成法律上应当保护或者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主体,因而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等程序性权利,就环境决策而言,正当程序要求对话商谈机制的强化,行政机关在规划的启动、起草和实施中,不能再将受到环境决策结果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视为决策的客体,或者仅仅是应当遵守、配合的客体;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对于可能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的主体性、程序性权利、实体权利利益和正当预期;要求行政机关与环境利益相关群体依照法定程序与其他途径,作信息沟通以及偏好交流等,履行沟通交流的职责。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被动的受体,而成为积极主动的主体一方。这种反复沟通和交流,可以将行政意志融化为相对人意志,也可以将相对人意志吸收到行政意志中,从而使行政法关系真正具有双方性,使相对人真正成为行政法关系的主体。[8]
2.论辩性。正当程序的论辩性要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论辩精神”,通过平等的商谈、论证、抗辩、交涉达成利益妥协,达到最大程度共识性的目标,建构起“论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论辩性的缺失,会使得公众参与仅仅成为政府机关收集意见的机制,而难以成为公众和相关利益团体有效影响行政决策的机制。既然环境公共决策的受众是公众,决策者就必须考虑公众利益诉求、价值偏好,甚至是对问题的主观感受,因此,作为价值表达平台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将会促进公众和政府的沟通。环境公共决策中需要环境行政权力机关有意愿和能力对多元利益和主体进行有效的整合。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之间,协调不同的利益,使得他们能够在利益的博弈中进行有效交流与沟通。整合不是强势下的整齐划一,更不是某种利益和话语吞噬其他利益和话语,它是社会多元利益和诉求的和谐共处,其实现的途径只能是在有序的公众参与前提下有效的交流和理性的协商妥协,基于共同的话语程序和论辩规则的协商机制,避免和消除公众参与中的权力支配。公众通过不断地显示不同的诉求、偏好,展开有效的交流和讨论,使得环境公共决策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权衡各种诉求与主张,对多元利益进行整合。
3.科学性。正当程序理念的引入,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将起到支撑作用。设置正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障行政决策活动的科学性,确保行政决策的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程序结构和流程的严谨性要求程序主导者和参与者行为理性化、规范化;程序的公开将使得行政决策过程即使出现错误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程序进程对事实信息等证据材料的依赖性增强了决策结果的科学性等。[9]政府部门在进行环境决策时将受到几方面问题的制约:第一,环境决策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导致决策风险提高,容易造成决策者为求慎重或不敢负责任而拖延决策的现象;第二,环境决策往往涉及相当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造成环境决策裁量空间扩大,容易导致检证困难与决策拖延现象;第三,环境决策还涉及隔代的利益平衡问题;第四,环境决策常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10]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以上特质,在环境行政程序上,靠程序理性的提升来克服环境行政在科技或事实基础上的弱点,可保证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三、环境行政决策正当程序的制度构建
环境行政决策过程的特殊性使得传统正当程序已力不从心,正当程序法律制度要真正发挥预期作用,需要建构起一套符合正当程序一般原理与规律、体现环境行政决策自身特点的行政决策程序机制。
1.保障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主体性和有效性。就环境决策而言,程序正义要求行政决策必须吸纳公民参与其中。公众参与不能仅仅局限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还应当体现在环境决策的各个方面,这是由环境问题高度的利益关联性所决定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不仅要求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更重要的在于公众的主张能对行政决策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1)注重公众参与者的代表性,鼓励和培育环保团体参与行政决策。应将具有代表性的普通公众或者权利相关者纳入到决策过程,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为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可以运用代表人制度。让所有受行政活动影响的利益参与行政过程,进行辩论、协商并形成妥协,行政过程就获得了合法性。环保组织的强化是公众参与的保障。当预计的成本高于预期的利益诉求时,作为分散个体利益表达的社会成员便会放弃公众参与这一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个体权利的弱小与无援难以形成抗衡国家权力的规模效应。因此,政府应鼓励和培育环保社团,以使其在公众参与机制运行之前进行先期的利益聚合,形成明确的利益诉求类型,克服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理性无知”和“信息悖论”,提高集体理性和集约效益,实现公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制度化和程序化,避免公众诉求流向的泛化和诉求效果的弱化。要想让公众更高效地承担起主体的责任并享有主体的权利,公众参与必须有合理的组织机制,能够稳定有序地介入评价过程,并与评价者、战略决策者或项目提议者、政府、咨询专家等形成良好的互动,如此才能保证有效的信息反馈和主体性的实体化。[11]
(2)完善听证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论辩性。作为优化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机制,听证是实现和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和最基本形式,有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就是民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听证,有关当事人参与行政决策程序,就预定的立法主题,进行口头举证、质辩和辩论。听证的具体措施,诸如“裁决中立、职能分离、听证公开、决定基于记录、决定说明理由”为行政机关环境决策客观公正提供了程序性保障。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节没有明确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简称《公众参与办法》,所规定的听证会,虽明确规定了听证的程序,但没有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所安排的听证会主持人以及参会代表也都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遴选或指派观察,此听证并非正式的听证,只具备听证的形式而不具备其实质内容,从根本上背离了正式听证的本意。正式的听证是两造对质,互相辩论,主持人立场居中,引导双方将所争议的事实明朗化。为保证公众通过听证有效参与行政决策,需要对环境行政决策听证的要求、公众的范围、主体、利害关系人、证人、主持人等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特别是在听证程序方面,应明确,听证参加人员中保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对等参与;主持人中立和公正;听证参加人员有权对草案内容提问、质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各方有权交叉盘问并展开辩论;听证过程应当记录,听证笔录交参与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正式听证结果具有“案卷排他性”效果,决策机关依据听证记录做出决定,形成的结论与行政决策必须有因果关系。要保障听证程序与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使决策听证成为有效论辩机制,从法律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保障专家咨询在环境行政决策中的中立性、科学性。专家广泛深入地进入环境行政决策过程,以技术化、专业化知识方面的优势提升决策理性化,是环境公共行政科学技术性的一个典型特征。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是“科学”与专家知识的客观性,其作为专业、理性、中立的代表参与环境行政决策,解决行政决策的事实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但在肯定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局限性:一是专家的独立性难以保持。专家可能为利益集团所雇用,与利益诉求相结合,依据预设的立场而不是专业知识作出专家意见,难以保障咨询理性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二是专家功能的有限性。专家个体上,表现为科学与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有限性、个人观点和意见的偏颇性,专业知识自身视域、方法与结论的自限性;专家群体上,则通常表现为结构上的单一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意见的杂乱性。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并非已有科技知识所能覆盖,故为受到严苛时空条件约束的行政决策提供专业知识,专家供给未必直接符合决策要求。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常常使得科技专家难以真正解决科技风险问题,甚至专家间的判断也是有争议或相互矛盾的。[12]三是专业判断的滥用。
为此,保障专家咨询在环境行政决策中的科学性、中立性需要考虑如下事项:第一,行政-专家在组织、功能上相对隔离,“谋”与“断”相对分工,以确保专家自身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专家参谋而不决策,行政自主决策而不得恣意干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第二,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相结合。专家学者应当是信息提供者或专业咨询者,而不是以其专业取代公众。环境决策往往涉及高深科技,这使得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技术虽然给现代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更应该是社会理性基础上的发展。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会导致公众对科学技术及其专家的信任危机,而且,排除了环境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会大大动摇环境风险决策的正当性基础,最终出现公众的信任危机和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危机。在专家参与过程中融入公众参与,公众作为“对话者”向专家表达直接信息,可提升“专家理性”。即使专家与公众发生认知冲突,也可以使行政决策者获得比较全面的信息,从而为综合决策提供正当性基础。第三,专家咨询过程公开化。公开专家咨询过程,有利于公众对专家进行监督,使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定制专家意见”的难度加大,专家的一言一行受到公众的监督,使得专家更少“涉足”于价值判断领域,而更多注重从技术方面做出自己的结论,回归专家咨询制度的本质。因此,除了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公开专家咨询的过程是保持专家理性的最好方法。第四,专家之间、专家与其他行政决策主体之间沟通、论辩机制的确立和保障。在专家咨询实践中,需要促进公众、专家与决策者在意见表达、信息交流、对抗论辩和对话基础上实现有效的互动。
3.完善政府环境行政决策决定程序。完善政府关于环境行政决策的决定程序,是防止政府行政决策专横的必备要件。用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来规范政府环境行政决策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注重下面几个环节:
(1)主动公开信息。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决策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作为决策的基础性约束条件,是保障公民有效参与并发挥制衡作用的基本前提。要强化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增加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可得程度。一是消除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有关环境公共信息的非对称性。由于环境专业知识、技术和信息的快速发展,对于政府拥有的庞大的信息库,普通民众不具备充足的知识和技能来处理和分析这些信息,而出现了新类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政府积极主动地公布环境信息,有助于改变与公众在环境信息占有上的不平衡状态,扭转公众在信息获取上的被动局面,形成两者沟通过程中有效信息的交流与反馈,保障公众对政府有关环境活动的决策的有效参与和监督,防止环境权力的异化。二是增强公众对政府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在现代社会要有效地获取和利用信息,不仅需要信息资源和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还要求信息获取主体具备必需的信息素质。尤其是环境问题常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广泛性,国家和各级政府应有计划有目的地改善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条件,举行公开说明会、听证会,解答公众疑问,帮助公众获取环境信息,以保障公众作为利益主体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增强决策的理性化程度。三是政府环境决策公开的重点是在决策过程中保持与公众的双向交流,使公众充分了解拟定政策、规划或计划中的资源利用、生态保护、潜在重大环境影响及其解决方法、替代方案等。同时还应公开专家咨询意见、公众参与提供意见及采纳情况拒绝理由、决策结果以及所基于的理由、依据及其对不同意见的必要、合理的解释说明、决策实施评估结果。违反行政决策信息公开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重视评估和论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一环。应结合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整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加以研判论证,提出风险等级和风险防范建议。应强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环境行政决策草案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即对行政决策对象的适当性、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作出肯定、否定或修改等报告。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政治可行性、经济和财政可行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等,还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资源环境评价、弱势群体保护以及公共利益衡量等,这些都是可行性论证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可行性论证的有效性,必须保证论证机构的独立性,防止论证者跟决策者的利益联系。对此,可借鉴国外做法,如将政府部门内部专门设有的决策咨询评估机构升格为政府直属部门,或政府委托一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论证工作。
(3)建立事后评估。即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是否达到了决策目标、决策的实际作用、社会效应、实际结果等进行评判。随着科技的发展,决策中的风险日渐显露,事后评估制度是进行决策纠正和再决策的依据。在我国,行政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尚欠缺一套比较理性的方法、程序与制度。政府环境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到评价中。而且,我国决策评估主体单一,基本上在政府内部进行,民间或公众的评估基本缺失,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显不够。即使有专家学者受托参与评价,由于专家与民众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存在差异,使得评价结果可能背离民众的期待,专家参与不能代表公众参与,要强化公众参与评价及评价过程的公开机制。
4.加强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客观上减少了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增加了科学性,保证了决策的质量。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及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也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有关专家的审查建议。我国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监督程序来保障环境行政决策的有效性,环境行政决策游离在司法权监督范围之外。司法审查的范围又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法院司法审查功能的局限,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仅限于建设项目和规划。应重视通过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来保障环境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在坚持行政监督的基础上,细化监督的程序细则,并辅以必要的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保障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尤其在司法独立缺位、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政府环境行政决策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3.
[2]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M].中国台北:台湾大学法律丛书(16),1997:36.
[3][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沈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
[4]董正爱.社会转型发展中生态秩序的法律构造[J].法学评论,2012,(5).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11.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6.
[7]徐显明.法治与社会公平[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527.
[8]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212.
[9]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5.
[10]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5-87.
环保政策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 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人民日报》曾报道一高校为师生的基本健康不被侵扰,数十名教授在当地政府门前下跪,要求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停产整顿,引来舆论一片惊呼,肇事企业最终被强制停电停产,本来污染侵扰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然而师生代表先后多次向各有关部门举报,但都毫无回音,而企业的污染问题却日趋严重,眼见师生健康受害日深,下跪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环境维权渠道不畅通,公众诉求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处理。二是当地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缺乏维护百姓生存发展权利的意识。从这起环境污染事件折射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一个污染严重项目,为何环境影响评价当初会通过,公众在项目建设报批前的参与力度,可见一斑。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维护公众切实利益。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理论基础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三是民主理论。”根据上述理论,每个人及其后代都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环境资源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政府基于全体公民的委托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使用,而公众参与是政府以符合社会公益的方式合理处置、使用这些公共财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路径。现实中,政策是在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作用下形成的,在一些制度较弱的国家,政策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的危险就特别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形成一股制衡力量,以促使决策者更清楚地了解公众因之在环境权益方面的牺牲,使决策者更积极地采取措施以减轻、舒缓环境影响,并对受影响公众在其他权益方面给予合理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公众对规划、项目的了解,使公众在主动参与、选择的情况下增进对规划、项目的认同感。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
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从各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决策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参与公众决策和政治生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是民主法治理念的贯彻,公众参与被视为政府决策民主化的一个表现。公众意见的充分表达以及决策者对公众意见的充分考虑是科学决策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区位、地形和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产业、民情、风俗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对于开发者或决策者,有广纳信息和集思广益的作用,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洞察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掌握当地居民关切事项,谋取因应对策。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示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民主社会在行政程序中赋予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之权利”及“意见受尊重之权利”,避免决策后才发觉问题而陷入两难之境,从而使开发活动的效率提升。从这点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者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让公众了解项目,使项目建设能被当地公众认可或接受,并得到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增强项目环评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二、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
公众参与取决于下列因素:地理位置、经济利益、环境利用、社会关注、价值观等因素,参与者应包括:(1)开发活动所在地的民意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参与国家的事务的管理,应当对自己所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他们更能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的实施。(2)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开发活动影响的团体。通常由受影响的当地民众组成,因为开发计划或者是基于共同职业利益的结合,也有基于特殊利益或信念而有意参与。例如,“在俄罗斯吸收社会团体的代表和公民个人参加俄罗斯联邦国家生态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会议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检查以及对公民提供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或专门培训等。”在法国“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作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入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得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评价书。”可见有关团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3)受到影响的居民。居民由于受到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波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他们大部分住在当地,且紧邻着预计开发的地点。他们有强烈的情绪反应,甚至恐惧,欠缺资讯及无助感的结合。例如,在2007年厦门px项目中,附近群众反对项目在当地落户,认为化工厂危害环境,影响民众身心健康,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4)非政府环保组织。“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加上环境行政决策往往涉及高度复杂的科技知识,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具有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较高的敏锐度和把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较好地整理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具有专家优势。此外,还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具备了这些优势,环保组织就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实力,可以更好地组织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5)网络公众。网络参与借助先进的互联网资源,为公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更直接、快捷的相互沟通方式。进行网络公众参与的项目要进行合适的媒体宣传,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多方面宣传,引起公众对项目的关心,可采用一定的激励方式,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对项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专家学者。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相当的研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如高等院校的教授。他们的参与会提高环评的质量和水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强调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有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我国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公众参与的意识、参与的能力、参与的范围、及参与的渠道存在不足的地方,为此需要进行完善,可借鉴上述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
1.将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但它缺乏具体条文的支撑,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组织者的组织义务以及如何保障等还存在空白。另外,“由于实践中,许多国家机关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持否定或抵制态度,使得这一规定成为纸上谈兵。”⑦为避免造成原则性条文无法执行,建议在制定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时,列入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2.完善参与环节。包括完善听证制度,让公众真正参与听证,优化听证代表的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1987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原则,在《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更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在确定范围阶段。在此阶段联邦政府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重大问题的范围、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的影响。联邦政府机构还应当举行范围界定的会议,并会议公告,征求受影响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受影响的印第安人部落意见,反对提议行动的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兴趣的公众的意见。在我国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和论证会等形式。二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参与,以便公众进行评论。规定至少需要45天的评论期。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参与。“美国《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发表了意见,准备最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关应当评估和考虑来自于公民和个人或其他团体的意见,并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予以回应。”⑧1998年《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初期权利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拟议活动及其有待决定的申请;可能做出的决定或决定草案的性质;负责作出决定的政府部门,公众参与的机会、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索取有关信息的部门及地点可以接受意见或建议的部门,以此保证公众参与。根据我国具体实际,要逐步落实听证制度,让民众真正有机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维护自身权益。
3.完善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聘请监督员,实行举报违法情况的奖励手段,来协助执法部门执法,查处违法行为。”⑨这是比较好的可行方式。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准确实施。
环保政策论文篇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多人期待环境税的开征。环境税是有效治理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手段之一。环境税一般指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定行为税。环境税实质就是企业和个人为污染排放而交付的成本费用,比如面向企业所征的排污费,在“费改税”后就是环境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税中“费改税”问题也受到人们广泛讨论。中国实行了20多年的环境收费政策 ,环境费开征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费率低下无法有力促进环境保护地方政府受部门利益驱动乱收费有失公平等。所以环境税法的建立是有必要的。但“费改税”并不全是好处,它必然会同现行收费政策相冲突,另外要在环境领域上推行“费改税”也具有一定难度,中国大中小城市,中东西部,城市与农村之间发展各有特点,推行“费改税”技术要求很高,所以“费改税”的实施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应该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在将环境收费转化为税收这更为规范的政策手段时,需要更加谨慎全面分析实施可行性及其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环境“费改税”基本概念——以排污费为例
我国环境收费制度已经实施了20多年,以排污费为例,收费项目有113个,覆盖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主要收费对象是因为生产产品向环境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其主要功能是为重点污染源治理筹措资金。“费改税”,是旨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
三、环境管理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1.因为在环境费的征收上是由政府进行的,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受到部门收入利益驱动,制定的收费政策疏忽了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能源发展。国家环境经济政策与地方部门政策不协调,使国家制定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不能在地方上得到有利的推行。
2.收费出现重复性,一些政府部门出台了的收费政策不规范,使某单项征收有十多种费用,出现乱收费现象,同时也会出现管理不严而少收费的情形。
3.收费标准过低,现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治理成本和污染损失费用,以致使一些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创新科技,节能减排。
4.现在对环境污染检测及收费不太规范,很多基层地区并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监测体制,使许多排污企业没有被收费。另外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收费,不考虑污染物排放总量,使许多排污已超标的企业不再控制排污量,进一步破坏环境。
5.现收费资金列为地方财政被有关政府部门大量挤压,挪用,非法使用,很难真正用于环境保护部分确保环境治理。
6.目前环境收支责任不明确,环境费实际成为环境主管部门的收入来源,污染企业多,则收入多,环境管理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控制意愿与力度低。
四、关于环境“费改税”的几点建议
1.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度。环境需要人们共同的保护,公众对防治环境污染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国家进行环境税收工作,必须依靠广泛的公众支持和社会参与。这就要求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健全参与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可以增加环境税收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
2.环境税收资金的分配。环境税收资金将纳入国家财政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国家需要将其一部分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专项保护基金来实施,但环境保护基金的建立需要公众的监督,需要公开和透明。
3.环境税纳入税法就会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所以收费的责任将从地方政府转化为专门的税务机关,同时由于环境税具有地方税的性质,中央政府应赋予地方必要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以便地方有法可依。
4.环境税的征收主体应该进一步扩展,不应只局限与工业企业,还应该涉及造成生活环境污染的主体,如个人,家庭单位等。
5.现阶段应不断完善环境收费政策,扩大环境收费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加强环境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污染监测和收费监管。为全面进行环境“费改税”改革奠定基础。
6.应该加强税务机关和环保局的联系,环保局应负责专门监测环境污染程度,培养专业检测人员,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
五、总结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政府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都在不断加强,同时在中国环境收费政策行使了20多年,也暴露出费率低下无法有效调节企业污染行为及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而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有效的手段,不仅为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有利途径,也赋予其法律保障。所以环境税“费改税”的改革将对环境保护有着巨大意义,是一种必然趋势。大家都知道环境“费改税”势在必行,但如何改该多少是个难点。
根据中国现实国情上文了分析实施“费改税”的可行性和其实施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可以得出现在中国全面深入实施环境税“费改税”改革的条件不成熟,无论在技术上和政策调控上都得不到有利的调控,所以现在即使改革也换选择技术难度低的项目,很长时间都将是税费同时存在。现在更主要的不是在条件不成熟下急迫改革,而是应先全面完善环境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加强排污收费管理工作,建立排污收费的监督机制,使政府工作变的公开透明有效率。为实行“费改税”奠定基础。另外可以通过选择部分技术要求低项目和部分环境污染大的地区实行“费改税”改革试点来累积经验。
参考文献:
[1]刘 波:关于环境管理中“费改税”的构想[期刊论文]汉江论坛,2001.
[2]刘立佳 司言武:环境“费改税”的理性思考[期刊论文]北方经济,2009.
环保政策论文篇7
关键词:环保产业 公共政策 外部效应
前言
在工业化进程中,我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该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随之而生的国内环保产业这些年发展得十分迅猛,但也存在配套措施跟不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得力,融资困难,市场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环保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待公共环境政策提供进一步支持。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 环保产业
对环保产业的理解,主流意见认为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 又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环保产业,即生产中的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而狭义的环保产业则主要指终端控制,如污染物的处理,控制和减排。本文所要论述的是指狭义的环保产业。
(二)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环保的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通过运用税收、财政、信贷、法律等手段,调节或影响环境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
二、环保产业发展概况
(一)发达主体环保产业发展概况
当前世界的环保产业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达主体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环保产业,有人将环保产业称为信息产业后的第五产业,环保产业是发达主体能使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截止2009年全世界环保市场达3000亿美元/年,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约占1000亿美元,日本和欧洲占1000亿美元,其他国家占1000亿美元,并且世界环保市场每年以7.5%的速度增长。
纵观各发达主体的环保事业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就通过了26条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废物管理等法律,使得环保执法有法可依;瑞典则从60年代就有计划地制定各种环保法规,并将其统一为一部综合性法律《瑞典环境法》。这些法律法规为发达主题发展环保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 。
2、政府机关机构与工业界紧密合作,为环保产业市场化,政府为环保企业提供强大的环境技术及财政支持。如美国的环保局制定的环保技术R&D计划,通过发展先进的环境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刺激私人投资。而芬兰的环境产业则是除了福利以外政府支持最多的领域;瑞典成立基金会对环保产业进行支持,同时在政府的采购中优先采购环境友好型的商品和服务。
3、公民的环保意识强烈,通过长期的教育宣传,发达主体的国民已形成强烈的环保意识,从而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国内产业发展概况
中国环保产业相对发达主体发展比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猛,自2007年政府环保支出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来,特别是金融危机后,国家为刺激经济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环保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环保产品种类不断增加,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使得国内的排污量有了明显的改观;一系列的促进环保产业的政策法规加快出台,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创建联动机制,在符合条件上市融资的企业中,优先考虑节能环保、减排、低碳技术应用的企业。中国的环保产业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三)我国环保产业存在的制约因素
在看到国内环保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我国环保产业发展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包括:
1、 法律配套措施不健全,执法不到位
“我国先后颁行了40多部环境法律法规,70多件环境规章,400多项部级环境标准,9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 。应该说我国的环境立法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和现实的环境产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很多法律条文缺乏执行的的配套措施,一些法律法规只做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指导,又缺乏专业的环保执法人员,致使执法随意;又如对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上,相关法律没有执行的配套措施,造成执法困难;此外政府部门由于利益驱动,知法犯法,容易导致权力的寻租;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环境权的概念,使得国家和公民的许多权利得不到主张,环境破坏行为没有能有效遏制。
2、市场化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是投资的主体,我国环保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府主导,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包括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及营运,而成熟的主体或新兴的工业国家企业化程度一般达到50-70%。与政府相对来说,企业的运营效率更加高,更能体现现代社会的需要。政府大规模投入的同时也容易造成挤出效应,使得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望而却步,一些优质的开发项目由于有政府背景的公有资本投入,民间资本难以介入。此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排污收费,因此必须加快改革投融资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
3、公共政策稳定性相对不足,政治风险高
公共政策的稳定性意味着在政策条款中明确规定它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有效期限内,政府动员各种资源并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护政策有效性和权威性;非因特殊原因不对其作重大调整或甚至废弃之,这体现了法治社会行政之诚信原则。可是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下,很容易产生一届政府一届政策,环保企业由于投资的回报周期长,对政府的政策改变更加敏感。如果换届后政府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不同,或者对打击乱排污程度不力,都可能导致环保企业不能得到充足的客源而面临倒闭。
三、环境经济政策的必要性经济理论分析
企业的产量决策是由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来决定的,企业的最优产量与最佳社会效益的产量往往不一致。当企业的生产对外部有正面积极的影响时,我们称之为正外部效应,当企业生产对外部有负面的不良影响时,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效益。当企业存在外部效应时,企业的最优产量时的边际成本与社会的关系如图表 1所示[7]。
Fig.1 Simple diagram of external economic analysis
边际效应是不等同的,如图1,社会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MC=MSB),此时产量为Q,企业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MC=MEB),产量是Q1,如图可知道当企业存在正外部效应时,企业的最佳产量小于社会需求量。此时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有义务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以使企业的最优产量与社会的最优产量相等,以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对我国现实情况而言,通过环境经济政策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也是历史的必然。
四、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环之境公共政策
1、理清投资主体关系,推进环保产业市场化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在生产关系中处于服务地位而非主导,当前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以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的多元模式,以政府作为发起人,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以金融机构作为支持促进环保产业的投融资多元化。政府在环保产业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定位为掌舵者,而非纯粹的“守夜人”或者“家长”。
2、实施激励性财政、信贷政策,为企业投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根据外部性理论,正外部性的企业生产规模往往达不到社会最佳效应的要求,此时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促进企业加大生产规模。“在财政方面,可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加速环保企业的设备折旧;给以环保产业企业财政补贴;同时鼓励私人参与环保企业的投资,吸引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到环保产业;可以通过放宽企业上市和发债条件,在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
此外可尝试些金融创新工具进行融资,一些有较好的收益的环保项目可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形式,同时也延伸多种金融创新,如BOOT、BT等。当前运用这种运营方式的主要针对大型外资企业,国内的民间企业完全有这种能力来运营,政府对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上应该更加公平。
3、完善各项环境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水平
制定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体系分明、符合当前国情的环境标准制度,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依据,也将推动环保技术进步;提高污染的逃避成本,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和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为环保产业提供法律的支撑;以法律形式确定环境权,明确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合格,使得国家和公民在追究环境破坏行为有法可依。
提高执法水平,将潜在的付费者变为现实的付费者,为环保企业营造发展空间,促进环保市场的正常发展。当前我国的一些治污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没有足够的客户来维持企业正常的运营,执法不力使得很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没有受到惩罚。
推行绿色标准、及市场准入制,通过对产品流入市场的控制,促使企业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