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6)
法理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关于法律的起源与演进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
B.法律的形成过程是法律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C.社会公共事务的简化和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是促进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但这些因素又是在政治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考点分析】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2.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的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经属于
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了
B.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在时间上有先有后,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历史类型中,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特征
【考点分析】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是与社会历史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根据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对法所做的一种历史分类。实质就是法的一种分类方式,分类标准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并运行的,不同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3.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讨论法律制定问题,他们各自的观点中,正确
的是( )
A.甲说:“法律的制定又称法的创立或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识的活动。”
B.乙说:“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丙说:“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观点,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D.丁说:“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从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要考察法律的阶级本质
【考点分析】法的阶级性本质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的形式,就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的效力;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公共意志实际上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且,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泛的法律效力还包括共产党的政策的效力
B、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C.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些法律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
D.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考察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考点分析】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法的形式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效力,在广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区别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产生法的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产生的是针对个别事件和个别主体、个别行为的约束力。在狭义上,法的效力仅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实施以前的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法的对象效力,各国目前普遍采用是指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效力原则。
5.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在西方思想史中,对法的本质持有神意论立场的思想家。
【考点分析】西塞罗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主张自然法和国家法律的连接物就是人类理性。能够良好的反映自然法的法律就是正义。法律应当是正当理性。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的民族精神根源。托马斯.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的全部理论都是为天主教信条服务的,明确指出哲学的目的是为神学服务。为此,他利用亚里斯多得的哲学,为上帝的存在做了哲学的论证。主张世界是上帝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整个宇宙都是等级的存在:最低层是大地和水土火气,最高层是上帝。并且从神高于人,灵魂高于肉体的论据出发,论证了教会高于世俗的国家,是中世纪神意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提供)
6.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一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
( )
A.、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
B、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
C.法律规定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D.法律规则所包含的社会关系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则及其法律规则的分类标准
【考点分析】法律规则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法律规则可以有不同的类别。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7.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后,该法律( )
A、自通过之日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B.在公布之前不产生法效力
C、必须自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D.只对赞成其通过的人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时间效力中,法律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考点分析】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实施以前的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分为下述的几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公布具体的生效时间;(3)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可见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8.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就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律渊源而言,可以概括为以宪法为核
心、以行政法规为主的法律渊源
B.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除了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才能生效
D.国际法不是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但是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
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
【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渊源的含义和我国法的渊源的内容范围。
【考点分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在法的渊源中的法律采用狭义的法律概念。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效力仅仅次于宪法。分类:(1)基本法。(2)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普遍性关系的法律。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某一方面较具体的关系。行政法规,国务院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一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颁布的,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法规的效力等同于省级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的各种协议,经全国人大批准或经国务院承认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9.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
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称为
A.文理解释
B.系统解释
C.目的解释
D.语法解释
【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解释各种的方法的含义
【考点分析】语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文义、语法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通过对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的追求和欲实现目的的探求,来推知立法的意图,并做出合法意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此处的目的不仅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是指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目的。既可以是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是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提供)
10.关于法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教会法
B.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代表着
某种利益
C、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但是必须超越社会的文化发展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权利的含义和相关知识
【考点分析】无论是法律权利还是其它的规范中所表达的权利的要素都涉及利益的内涵。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利益可能是个人的、社会的、物质的、精神的;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也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法律权利不仅仅受经济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而且也受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
11.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
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这段话表明
A、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样思维和行动
B.法律是客观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C.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D.立法者应该把现行法律看作是绝对精神体现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考点分析】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和借鉴科学的预见。其中首先的是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立法者最根本的任务是要研究规律,认识规律,尊重规律,并且善于利用规律,避免将主观愿望和想像作为立法的根据,当然科学立法也应尊重和发挥人的主动性。
12.关于技术法规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后,称为技术法规
B.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法规都是社会规范
C、有些技术规范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D、技术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律规范中技术法规性质的认识
【考点分析】法在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畅通问题等。体现在法中,具体表现为:公共安全法、社会治安保障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等。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生产的一般规则、交易行为的一般规范、基础的劳动条件等。目的在于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高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降低风险增加收益。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由国家承担私人之人力、物力、财力所不能负担的水利、能源、交通、宇航、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4确定使用设备、工艺和技术的规程和质量要求,保障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5.促进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法在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处理社会公共事业中的作用,往往通过制定技术性法律规范加以实现。由国家确认的技术性规范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和维护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在根本上同维护政治统治是一致的,符合法律规范的所有本质和特点。
13.在我国,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 )
A、行政法
B、宪法
C、社会保障法
D、民法
【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不同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的认识
【考点分析】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社会关系)为主,辅助于特定的调整方法。宪法部门内容是关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根本和基本的问题。即表现宪法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检察院法;民法是关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关系――与物相关的占有与流转的关系;人身关系――与身份和生命相关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健康权等。与两者都相关的是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文件形式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行政法部门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表现形式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条例、审计法、海关法、警察法、条例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关于国家行政根本问题的法律文件,属于宪法部门。(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提供)
14.关于法的分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解决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
C、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D、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和法系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法的分类
【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重要的分类方式和分类标准,以及法的级别效力适用原则。
【考点分析】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标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就是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就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方法和步骤的法律。两者密不可分。对法律程序的遵循,其目的是保护权利的义务的实现。公法和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首创的一种法律的分类方法。它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历史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根据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对法所做的一种历史分类。法律渊源通常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范的创制形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创制和表现形式,法律渊源可以有不同的类别。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在法的级别效力中,解决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5.关于守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是守法主体,但是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B、在我国,守法的范围是指依法制定并生效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在我国,守法专指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D、为了不受法律制裁而不违法的状态是守法的最低状态
【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守法的全面了解,涉及守法的含义、主体、内容和状态。
【考点分析】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是我国的守法主体之一,必须遵守中国的各种法律。守法的范围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的内容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统一结合。守法的状态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三种类型。其中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多选、少选和错选均不得分。
1.某甲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34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银行每
月从某甲的工资存折上扣划1300元,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某甲和银行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 )
A.基本法律关系
B.隶属型法律关系
C、相对法律关系;
D.普通法律关系
【答案】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几种重要分类方式的含义
【考点分析】根据不同的认识标准,法律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一)按照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法律关系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应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所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二)依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关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地服务于经济基础,并始终推动社会的发展
B.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中,一般而言,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居
于主导地位
C、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
D.生产力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力而影响生产关
系的发展
【答案】B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和政治、经济、国家、生产力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考点分析】在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适应于经济基础,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四各方面。(一)法律对经济基础的选择和确认作用;(二)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三)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四)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通过以上可以得出:经济基础并非总是会和社会的发展成一致的积极关系。法律和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相互作用,其中政治对法律的作用一般表现为: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一般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和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法律的价值。法律和国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和规定性,但是两者又表现为一致性和共生性。(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法律对国家职能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生产力是指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从自然界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生产力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和生产力的中介。(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提供)
3.因果联系原则是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含义是( )
A、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联系
B.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主体的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C、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D.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
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答案】A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因果联系原则含义的正确认识
【考点分析】主体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要经过一定的确认和判断的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就是所说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一)责任法定原则;(二)因果联系原则;(三)责任相称原则;(四)责任自负原则。
其中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是指:(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和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和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4.源于罗马法,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代表,风行世界各大洲的大陆系又
称为( )
A.罗马法系 B、法典法系
C.普通法系 D.民法法系
【答案】A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大陆法系的称谓
【考点分析】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一般可以被广泛接受的法系分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二类。大陆法系是受罗马法传统影响较深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和法典法系。
5.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实施的是( )
·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员给予罚款处罚
· 公民依法纳税
C.男女双方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D.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进行调解
【答案】AB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的实施的灵活理解
【考点分析】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法的实施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司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二是守法,即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活动。
6.关于法律推理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B.英美法中系中判例法的方法是对实质推理方法的运用
C、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演绎推理
D.辩证推理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的疑难问题
【答案】A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推理的内涵、类别和作用;
【考点分析】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条件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一般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个类别。形式逻辑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归纳推理。形式推理的应用前提:经过调查存在某种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一)演绎推理就是著名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小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即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最常用的推理方法。(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供适用,但是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法官就按照先例的规则处理了此案。这是判例法国家最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其优点在于体现了“同事同处”的司法公正原则。实质法律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互相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进行选择取其一的推理。它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法律和事实前提确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实质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是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重要方法。(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提供)
三、简答题(本题8分)
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内国家监督的内容
〔答案要点〕法律监督体系是一个由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受具体国情的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的特点各不相同。依照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两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照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照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其中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四、分析题:(本题10分)
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一:
《管子. 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力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二: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时皆指出:“政府的监督劳
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
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答案要点〕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
切社会法律的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
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
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材料1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绷寸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
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
五、论述题:(本题15分)
联系我国实际,试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沦述权利保障的法治原则及
其意义。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富规范、流畅
〔答案要点〕
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
的权利,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法治。在国家法治保障的原则中,权利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①尊重和保障人权: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者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文化权利等。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通过法治而保障人权,是人的自由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服务。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依法平等地保护权利和依法平等地追究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义务主体的平等保护,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的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地分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指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和偏见。③权利义务一致:即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是立法良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的前提。在政府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执行权利保障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司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切实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
宪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6分)
6.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
A. B. C.法国 D.德国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代表性国家。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体是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的。
【考生注意】其他三个国家都是实行成文宪法体制的国家。
7.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我国宪法是(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答案】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人格尊严。我国建国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公民的人权受到大规模的侵犯,人格受到严重侮辱。基于这种教训,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进一步规定。
8.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家民委
【答案】A
【考点分析】 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考生注意】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9.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 )。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C.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D.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答案】 ABC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考生注意】本题在以前也考查过,基本内容没有变化。
20.各级人大代表受( )监督。
A.选民 B.选举委员会 C.原选举单位 D.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AC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责任。人民代表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考生注意】这是以前考过的原题,只是错误的选择项有所变化。
2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A.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都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C.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即民族自治机关
【答案】AC
【考点分析】A选项是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依法服兵役只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这是一道综合性的试题,涉及到宪法中多个知识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但只是这些知识点的简单拼接,各选择项之间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只需要单个地研究各选择项就可以了。如果各选择项之间相互关联,则不仅要研究各选择项和题目的关系,还要兼顾各选择项之间的关系。
2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领导人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
A.国务委员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D.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答案】AC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限制。根据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的任期5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无任期的限制。
【考生注意】国家领导人任期限制的问题在以前也多次考过,只需要注意各机关领导人的范围是不同的就可以了。
23.在我国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中,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有(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中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作为依照宪法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在具体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方面,1982年宪法从人民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等角度对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考生注意】第1和第3项只是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现行宪法除全国人大外,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监督宪法实施。注意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与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的主体差别。
24.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
A.修改宪法 B.解释宪法 C.监督宪法实施 D.提出宪法修正案
【答案】 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并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因此BCD是正确的,A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2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 )。
A.引导 B.鼓励 C.监督 D.管理
【答案】 AC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大量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考生注意】宪法已经进行了第四次修正,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自然资源不属于集体所有( )。
A.森林 B.矿产 C.山岭 D.水流
【答案】 AC
【考点分析】本题考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但题干表述不是特别清楚。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所以,矿藏和水流不能属于集体所有,但森林和山岭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集体。所以答案既可以是AC,也可以是ABCD。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23分)
3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都是由学者J·薄莱士最早提出的宪法分类。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学者J·蒲莱士19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考生注意】传统宪法分类形式有三种,其中前两种都是蒲莱士提出来的,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不是他提出的。
33.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和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但不能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中,注意有时只能是撤销,而不能改变,有时既可以改变又可以撤销。
34.法随国家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随国家产生而产生。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产生时间。一般认为,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但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所实行的君主专制制度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35.在我国,乡长、镇长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乡镇长的选举方式。乡和镇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然后由乡级人大和镇级人大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考生注意】选举法中规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只是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言的,根据人大制度,不论是哪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都是由同级人大来产生的。所以,要注意区别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产生方式的差别。
36.法国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答案】 B
【考点分析】1787年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其中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被马克思称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考生注意】要将前文所列举的那些宪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放在一起综合记忆,以便清楚地分开。
37.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答案】A
【考点分析】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
38.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39.按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答案】 B
【考点分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这不属于宪法权利,国家无需对这种休息作出宪法保障。所以,宪法明确规定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非所有公民的权利。
【考生注意】一般而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就是公民,但是对于某些基本权利,其主体是公民中的某一部分具体的人群,休息权即是如此。其他的权利还有如物质帮助权等。所以在复习时要注意这一问题。
51.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0分)
【答案】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回答本题时首先阐明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然后阐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
53.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试从宪法的特征和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答案】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法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1689年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1776年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表明了,人的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应以人为目的,宪法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都格格不入。宪法不能无视和践踏人权,不能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法的试金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说,“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回答本题应当阐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并通过实际证明,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问题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理论上的分析,然后是实践中的分析,最后可以回答一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情况。考生要想在这道题上得高分,仅仅熟悉教材是不够的,还需要额外掌握一些内容来充实答案,这就要求考生平时尽可能地多接触和浏览宪法学方面的论文和著作,不必有很多,但应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法制史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于是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所谓“律”,最早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和“均布”之义。“律者,罚罪也。”以律代法,目的是更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刑事性、普遍性、经常性、必行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的功能。自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上都以“律”命名。因此以律为名的成文法典应是战国之后商鞅主政的秦国所颁布的秦律。
【考生注意】 铸刑书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私刻的法律规范。《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为李悝所作。但三者都不是以律为名。
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
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秦统一六国以后,在皇帝之下,设立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其长官称为廷尉,属九卿之一。《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即掌管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即掌管诏狱的审理工作,并审理全国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除廷尉外,御史大夫也掌握一定的审判权。两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及最高司法长官虽一度更名,景帝中元六年曾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称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称大理,至光武帝时复称廷尉,但其职能并没有大的变化,仍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不过增加了监禁重罪囚犯的职责。而且,此题所问的是秦汉两朝,所以选C。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中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沿革、变化,在中央司法机关及其最高司法长官的设置上,历代有着继承,又有创新。夏朝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大理,商、周则为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魏晋南北朝北齐时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则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负责法律监督的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宋代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为其中央司法机关,同时以御史台为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恢复了大理寺,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样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简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降为慎刑机关。都察院不仅负责中央行政监察,也担负中央法律监督的职责。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只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中央审判机关,同时废除都察院,设立各级检察厅。
12.中国古代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
A.秦律B.汉律C.曹魏新律D.北齐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时期的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三国魏明帝时期,鉴于汉末法律过于庞杂,于是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大臣“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新律》是曹魏一代的国家基本法典,一般又称为魏律,它总结了前代各个时期的立法成就和经验教训,不仅在法律内容上有重大进展,而且在法典编篡体例形式上有重大突破,将《具律》一篇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具律》类似于近代刑法总则部分内容。从李悝制《法经》后,《具律》始终位居第六篇,也能起到指导分则各篇的作用。萧何制《九章律》也采用这一体例。其《具律》虽作为总则,但篇目既不在全篇之首,也不在其后,显然不符合律典篇章体例结构的正常顺序。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将其位置提到律文之首,改变了原来既不在其始,又不在其终、不规范的弊病,突出了其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与作用,是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律典总则发展的沿革。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在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六章。《具法》是其第六篇。《具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法典总则作用。《法经》的此种编排体例被后世沿用,并不断地完善。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具律》的位置位于律中。《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使法律编纂体例更加科学,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时《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其中“刑名”取其“名”,“法例”取其“例”,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13.《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
A.明刑弼教B.明德慎罚C.德主刑辅D.德本刑用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初统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对封建法制建设十分重视,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反复的探讨和反思。唐初统治者顺应了自汉魏以来法律儒家化的潮流,继受了儒家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将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思想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因此本题答案是D。
【考生注意】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法律思想。早在西周初年,周公旦就提出了 “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西周的法制建设。至西汉时期,大儒董仲舒提出完整的“德主刑辅”的理论体系,改“民本”为“君本”,得到了武帝的确认,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唐朝统治者把这一理论发展到“德本刑用”的高度,推进了唐朝的封建法制建设。由于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明太祖朱元璋时,开始推行重典治国,于是强调传统的“明刑弼教”,以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明刑弼教”重在明刑,以刑辅教,偏离了传统的德主刑辅的精神,反映了封建社会开始走向衰落。清朝则以 “尚德缓刑”为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
A.大司徒B.《宣政院》C.大理院D.审刑院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宋朝初期沿用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伴随着封建集权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大理寺与刑部原有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均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之后,在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属下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除审刑院外,宋初还设置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这种司法机构的多元化虽然有利于皇帝直接操纵司法,但其所造成的机构重叠、职权重复,使得司法程序更加混乱。因此,审刑院最终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被撤消,其职能划归刑部。
【考生注意】 司徒是西周时期官职,“掌建邦土地之图与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即掌农田图籍和人民户口与教化。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丞相为大司徒,确立了三公制。东汉光武帝时,大司徒改称司徒,掌管民事。宣政院则是元朝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大理院是清末司法改革中由大理寺变更而来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15.明初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律是( )。
A.《大明律》B.《明大诰》C.《明会典》D.《问刑条例》
【答案】 B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明朝的立法活动。“大诰”乃“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原是《尚书》中的一篇,记载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朱元璋在经历了元末农民大起义之后,鉴于元末法治不存的局面,奉行“刑乱国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因此,在颁布了基本法典《大明律》之外,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创制了四篇统称为《大诰》的文告。《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审理案例的汇编同时附加因案而下发的训导训令所组成,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打击的重点主要为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所规定的刑罚极其严酷,其绝大部分处刑都超过了《大明律》的标准。是带有刑事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
【考生注意】 《大明律》是明朝颁布的成文法典,带有国家大法属性,不是特别法;《明会典》主要是明代行政法律的汇编,不是专门的刑事法典;《问刑条例》是开始于明孝宗弘治年间统一修订的判例汇编。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之后,认为该法积三十年之经验而成,已臻于完善,因此在临死前特作遗训,此后不得稍有更改。但社会政治生活不断发展,律文变得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至明中叶后,律典已经颁行近百年,与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明政府开始修订《问刑条例》以补律典之不足。通过制定和修订《问刑条例》,及时对《大明律》过时的条款作出修改,并针对当时的社会问题适时作出新的补充规定,既维持了律典的稳定,又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但到后来,因审判官吏舞文弄法,凭借例的灵活性,随意处断,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以例破律”的恶劣后果。
16.1911年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是( )。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暂行新刑律》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的刑律修订,答案是C。
1911年1月25日,清政府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另附《暂行章程》5条。与《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了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了一部纯粹的刑法典。此外,《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并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术语,如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等。因此,《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开始解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代表作。它对以后中华民国的刑事立法也产生了长久的深远的影响。
【考生注意】《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成文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1910年5月颁布实施,于《大清新刑律》制定施行之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它是由修订法律馆(起先是由刑部)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删改调整而成,共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并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目的体例,将律文分为三十门,并将如继承、户婚、田宅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来,宣布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以罚金、徒、流、遣、死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但总体说来,现行刑律只是对《大清律例》所作的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它还保留了诸法合体,律例合编的体例以及诸如“十恶”等封建法律内容,因此,它并不是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北洋政府成立之初,来不及制定新的刑事法典,因此,乃在原《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对其稍加删除而成。在内容上除删除、修改与民国相抵触的条款外,其篇章体例与《大清新刑律》并无变化。
17.中国近代史上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
A.《钦定宪法大纲(草案)》B.《重大信条十九条》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民国时期的宪法制定。答案为D。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实现“法律制袁”目的,1913年4月成立第一届国会,继而于1913年7月12日成立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该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是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但也因此为袁世凯所不容,1914年1月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天坛宪草也因此成为废纸。
【考生注意】此题易误选为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系于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三读通过的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8.中国近代史上确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政权是( )。
A.清末政府B.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C.中华民国北京政府D.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立法问题。答案是D
【考点分析】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世界上最早确立“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是十八世纪路易十四年代的法国。到1901年,瑞士将商法订入民法典内,首创民商合一制。中国在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都采用民商分立制,分别编定民、商法草案。1929年,顺应国际上“民商合一”的立法趋势,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决议,将以往“民商分立”的原则改为“民商合一”原则,指导民法典的编纂。其变更理由是:中国自古以自然经济为主,未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无须单独为其规定商法;商法与民法界限不清,重复规定有碍适用等等。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在编纂上总体上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例,把商法的相关内容汇入民法典,民法典不能融入的商法内容,则作为民法关系法附于民法典后。不宜于民法统一规定的,如公司、票据、保险、海商、银行等事宜,则由单行商事法规加以规范。
【考生注意】“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何种立法体例更适用于中国至今仍是民法学界争议不断的热点问题,尚没有统一结论,考生注意理清该问题的历史脉络。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23分)
40.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答案是A。
西周时期,在周王之下,中央的最高司法长官称“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大司寇掌管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全面处理法律、司法事务。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司寇是中国古代法官的名称。据《礼记》载,相传夏商已有司寇的官职,掌管治安刑狱。周朝有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掌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刑邦国,诘四方”,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掌管全国狱讼,即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秦时废司寇而称廷尉。后世以大司寇为刑部尚书的别称,侍郎则称为少司寇。
另外,司寇还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名称。指将犯人派往边地瞭望敌情并服劳役,以此防御敌寇入侵。
41.西周的“傅”即债券,债权人执右券。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答案为B。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发展,有了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傅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一般使用于借贷关系中。傅,是西周时的债券形式,方式是在一竹简的正面、反面都书写上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称为“别”。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司法官以此为凭审理有关债务、债权纠纷。所以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规范是在私有财产的形成以及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成文的民法典,而且民法内容都附于刑法典中,但是,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调整民法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西周时债权法就较为发达了。出现了质剂和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凡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傅别则适用于借贷关系,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42.“梏”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古代刑具制度。答案是B。
在古代,为了惩罚犯人和防止犯人逃跑,一般都会给犯人戴上刑具。这些刑具多为木制的。梏,是古代的一种刑具,商代时已经使用,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梏”一般与“桎”连用,商代时已有。《说文解字》:“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即,梏,是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的刑具,桎,是加诸于罪犯双脚的刑具。
43.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汉朝的法律形式。答案是A。
决事比,汉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机关用以比照判案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朝时,凡断案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对解决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在当时被广泛使用。
【考生注意】 中华法系具有独树一帜的特点,即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使用,成文法典解决全国统一司法适用问题;判例则解决灵活性与个案性的问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故不同于大陆法系只注重成文法典,而否认判例法效能;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只注重判例法而不承认成文法典的效能。中华法系以成文法典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判例作为一种辅助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始终没有抛弃。相反,从秦汉时期开始,历朝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先秦时期,判例法就已萌芽,如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西周,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秦代的廷行事就是判例,汉代进一步发展出引经决狱和决事比。到封建社会末期,判例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清代的例甚至取代律的地位。
44.三国时的《魏律》与南北朝时的北魏律均为18篇。
【考点分析】本题材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篡的变化,答案是B。
魏明帝时,鉴于汉律令过于繁杂,乃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旧“科”,参酌《汉律》,撰《新律》十八篇。这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北魏建国后,孝文帝为了加快封建化进程,学习中原先进的文化和法律制度,于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南朝各律,经过“综合比较,采精用宏”,多次编篡法典,最后修成《北魏律》20篇,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方面都有新的发展,是集前代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45.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罚制度,答案是B。
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唐律规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在通常的刑罚之下,律文所称在某罪上加、减若干等,是指在某一刑罚种类等级上下推算。如“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但唐律《名例》律又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也就是说,斩、绞两等死刑和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流刑在加、减刑罚时都分别只作为一等计算。疏议中的解释是:“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因此,按唐律死刑斩刑减一等,应为流三千里,而不是绞刑。
【考生注意】唐代的五刑制度使封建刑罚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而且,唐代五刑无论是在刑从轻到重的排列还是在死刑、流刑分别作一等加、减定罪量刑的慎刑思想等方面,都比前代更加科学和完善,体现了唐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反映了唐代立法技巧的进步和科学。
46.元律规定重大案件不得夜审。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司法制度。答案是B。
元代司法制度既承认刑讯逼供的合法性,给予司法官员相当的司法权,同时又对其进行限制。元代法律规定,除去重大案件外,不得夜审,除非强盗等重罪,不得使用酷刑。这既是对司法官员非法刑讯进行预防,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进行,同时又反映了元代以国家、集体利益至上的思想,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在白天审案不能结案时,允许夜审,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连续进行,以利于突破案犯的心理防线,使其最终交代罪行,从而早日审结。在此之前,也曾出现过许多夜审的传统,如秦始皇曾白天审案,夜间写判词;宋太宗曾有白天夜晚连续审讯王元吉投毒害母的冤案的情况,元代的此一法律规定也是沿续了这一传统。
【考生注意】元代法律制度既有承袭传统法律的一面,又有独具特色的一面,应当予以注意。
47.《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共五篇,其中没有《破产律》一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答案是A。
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法学者志田钾太郎,按民商分立国家单独编篡商法典的原则,会同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该草案5编,内容依次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共1008条。其中并没有破产律。但该草案因在内容上直接抄袭、德国等国的商法,于国情并不十分相合,因此农工商部提出修改意见。但是修改草案还未及审定,清朝已经覆亡。
【考生注意】二十世纪初,清廷为了实现自救,放弃了传统的重农思想,鼓励民间创办实业。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业事务的需要,清廷十分注重修订商律,新政期间,先后修订了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和《钦定大清商律》和《大清商律草案》等。《钦定大清商律》是在1904年颁行的,包括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清廷曾经两次修订有关破产的法律。一次是在1906年,仿照破产法制定了《破产律》,共9章,69条。但由于该律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争议,最后被废止。1907年,修订法律馆又聘请学者松冈正义起草了《破产律草案》。但未经审定,清朝已经灭亡。
48.《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答案是A。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当时实行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袁世凯在许多方面还受到牵制,因而对《临时约法》十分反感,处心积虑地予以废除。1914年5月,经过袁世凯的操纵,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约法》这一宪法性文件,共10章68条,史称“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废除了《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赋予大总统极其广泛的权力。《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也标志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以法律维护辛亥革命成果的努力的最后破产。因此,本题回答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容易发生混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成功,孙中山依议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出于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由临时参议院通过的。由于当时革命党人企图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违背民主原则,因而在临时约法中将原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相对扩大参议院职权,将临时大总统置于国会监督之下,以此限制总统专断。所以,《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明显的差别就是前者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而后者规定实行总统集权制。
此外,应当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两者体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与袁世凯势力集团围绕政权所展开的激烈斗争。革命党人试图通过《临时约法》约束袁世凯、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而袁世凯处心积虑地要撕毁《临时约法》以期制定《约法》,为其称帝扫平障碍。
49.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原则。答案是A。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阶段。但由于中国社会当时还处在转型时期,社会还有着传统封建法律意识的浓厚影响,南京国民政府作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在其法律体系中,虽然引进了大量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但许多方面还体现了封建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诉讼立法方面,民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制度等,但其中传统的因素也还存在。如规定“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这一法律规定,既是传统的“亲亲得相首匿”伦理立法思想的体现,它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诉权,与古代无讼、息讼的传统又不无继受。
【考生注意】 南京国民政府在关于自诉权的有关限制,除了文中的规定外,还有 “同一案件经检察官终结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和凡法定的“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等规定。
五、分析题
54.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1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剖析《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1)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迫于内外多重压力,仿照明治宪法,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亦称《宪法大纲》,共计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宪法的形式第一次确认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规定皇帝在宪法范围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著作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分)
(2)题中文字是对皇权的具体规定:大清皇帝永远是大清帝国的合法统治者,并永远得到臣民的尊重和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君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个方面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宪法的首要作用是保护君权,其次是保护臣民。(2分)
(3)《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表明了清政府在多重危机的冲击下实现自我拯救的意图,在主观上有欺骗性的一面。其内容和步伐不太令人满意,但此举在客观上顺应了中国历史发展方向,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性意义的法律文件,,其中关于皇帝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宪法的范围及对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开创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先河,对于启发民智,培养民众近代法律意识,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3分)
(3)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缺陷也是十分的明显,最突出的就是皇帝专权,民众权利较少。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大纲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所以,大纲的宗旨在于以宪法的形式巩固君上大权,希望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以继续维护满州贵族的统治。这从本题的条文中清楚地的体现出来。(2分)
(4)《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多少带有欺骗的性质,但它又表露出了清政府的愚昧和顽固。它既不想改变皇帝万世一系的目标,也不愿意赋予臣民以权利。因此,公布以后,立即受到了社会各种势力的批评和反对,最终使清政府的统治陷入更严重的危机之中。(1分)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既是清末统治者借以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使用的一种工具,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宪政的起点,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考生在回答此分析题时,不能只分析或只偏重于分析该“宪法”的实质而忽视其正面的意义。当然,由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其主要方面,所以考生应当在其实质上多下笔墨,这是回答此分析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