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  医学工程;医院管理;器材管理与维修

  1  医学工程科的现状

  1.1  医疗器械的种类和数量增多

  各医院年度设备采购经费逐年递增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国内某医院从1987年设备采购经费仅600万元左右,到2007年则高达6000多万元。

  1.2  医疗器械的复杂性增加

  表现为材料、生产工艺、维护和维修复杂;评估选型和采购决策困难;计量和质控要求严格,否则,医疗质量难以保障。

  1.3  学术和管理界已高度重视该学科

  2002年1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姜远海主编的《21世纪高等医学院校教材-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一书;2007年1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由杨虎主编的《临床医学工程教程》一书;同年,中国医学考试网公布了《2007年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考试大纲》[内容包括:(1)基础知识(医学基础知识、自然科学基础知识);(2)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基础知识、专业英语和计算机基础);(3)专业实践能力;(4)专业知识(医疗设备知识和医疗设备管理)]。

  2  临床医学工程学主要内容

  2.1  临床医学工程学基础内容

  2.1.1  临床需求与论证

  临床需求主要包括购新、维修及医疗器械的改造升级等,不论那一种需求,都有必要对其学术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论证,其中学术效益是根本。就学科建设而言,可以把学术效益看作春天播种的种子,实际上也就是能否解决特定学科建设及其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问题,同时兼顾医院整体发展的问题;经过夏天的辛勤劳动,到了秋天你才能收获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两个果实。

  2.1.2  选型与评估

  主要是一定要保证所采购医疗器械的技术先进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为此对计划购置的厂商的医疗器械产品要进行纵横两个方向的评价;同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防护、节能性和配套性等问题也应当高度重视。2007年10月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就城市医疗机构卫生装备评估选型推荐了第二批32品目362种规格型号的医疗器械产品,在选型与评价时可供参考。

  2.1.3  采购计划

  医疗器械购置计划应当有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医疗器械购置计划应当坚持经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先进性原则;其程序应当包括: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2)收集产品信息初步汇总;(3)分析研究产品信息确定方案;(4)拟定方案提出预算;(5)综合平衡确定计划。

  2.1.4  产品标准

  医疗器械产品标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有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YY)和产品注册标准(有国产、进口两种);国际上一些非营利专业组织的相关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欧盟和美国标准也往往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1.5  集中招标采购

  可参考《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1.6  安装、调试与验收

  (1)安装与调试:主要内容一是使用环境的技术要求;二是安装调试的程序(验收合格后进行;参加安装调试的人员要做好安装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大型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调试时要按照说明书进行;调试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多操作,多熟悉,尽快安排 “考机”;安装调试完成,仪器能够正常运转,应予签收;医疗设备的保修)。(2)验收:一是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人员和部门的准备;制定验收方案;建立验收记录和验收报表;做好辅助设备的准备;验收工具的准备;对于进口医疗设备需申请商品检验;对于进口计量设备需申请计量检定。二是验收的程序:包括:开箱;清点;查验外形;检查机内组件;重点检查精密易碎部件;在验收过程中,所有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情况都应当做好有关记录并拍照、录像以备索赔。

  2.1.7  维护与维修

  (1)维护:一般指周期性地对特定的医疗设备进行的预防性维护(Preventive Maintenance,PM ),这一系列周期性的科学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①操作性能测试及调整;②电气安全测试;③外观、控制部件及内部清洁、润滑、更换易耗元件。(2)维修一般可分成下面三种情况:①保修:新机带的,或新机过保后买的,过保后买的则可能采购成本非常高,且服务情况也无标准可言;②自修:一般大型设备较难,主要由图纸、密码和备件供应所引起;③第三方维修:目前,医疗器械维修的社会化问题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虽成本较低但风险较大。

  2.1.8  报废

  要确定标准的技术鉴定程序和分级审批程序。

  2.1.9  信息和档案管理

  (1)按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归档;(2)将医疗器械分为:医疗设备、手术器械、医用耗材、体外试剂、病房用具和医疗工程,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建档、管理,管理原则是按I、II和III类进行,以确保医疗质量。

  2.1.10  计量

  加强医学计量监督管理是卫生法规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医疗水平、促进医学技术发展的必要手段。医院应将计量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于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严禁使用,强制检定器具损坏修复后必须进行计量检定。对于设备陈旧老化、超过使用年限,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进行报废处理;对超过使用年限,但计量技术指标仍然合格的设备应缩短计量检定周期,确保使用设备的良好运行。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毒品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毒品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

  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琇.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哲学,2003年03期

  [5] 韩玲,芮琳,黎建军。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受试者权益[j].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9年05期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医疗法律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一、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疗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二、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审批与登记

  (一)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有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三、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四、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一)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二)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受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三)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四)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五)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六)阶段报告与中断与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需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资源,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更好的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乡村医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及岗位

  拟招聘乡村医生30名,其中:临床医学或全科医学17名、中医学4名、公共卫生4名、护理5名。具体见《寿光市卫计局2018年度公开招聘乡村医生岗位表》。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岗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贡献。

  (三)基本理论扎实,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区域内岗位安排、工作安排,并能长期驻村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具有临床、全科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学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符合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规定的专业条件。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和护士注册证的,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五)年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到2018年2月28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刑事处罚、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2.被吊销过医疗执业许可证、受吊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止不足两年的;

  3.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当事责任人;

  4.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程序及步骤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2月26日-3月1日

  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

  报名地点:寿光市商务小区4号楼431室

  报名注意事项:报考人员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寿光市卫计局公开招聘乡村医生报名表》(贴2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照片3张),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二)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持报名表、毕业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到乡村医生公开招聘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笔试、面试

  1、考试内容为各相关专业知识。考试采取百分制,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范围,达不到1:2比例,按参加笔试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范围。

  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排名依次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2、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请随时关注寿光市人社局、卫计局网站,并及时领取准考证。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市卫计局具体负责,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2、考察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在对考生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核的同时,重点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等。

  凡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初选人员资格。

  (五)聘用和待遇

  1、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岗位分配原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底由考生自主选择岗位。

  2、新聘乡村医生待遇按照我市乡村医生工资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四、其他事项

  1、整个招考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下,由市卫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招考工作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将取消有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如拟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放弃的,根据考试成绩顺序递补。

  咨询电话:0536-5298519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5篇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7〕9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特殊岗位认定和优秀人才外招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人劳公〔2008〕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衢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赴哈尔滨招聘2018年优秀应届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根据衢州市卫生计生委下属单位工作需要,拟招聘2018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共19人(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的范围、对象

  面向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

  (二)报考的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按单位按岗位的办法,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程序进行招聘。

  (一)招聘信息

  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通过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qzrls.com)、衢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网址:qzwsj.gov.cn)、衢州人才网(网址:qzrcw.com)、学校就业网向社会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2018年3月9日上午(8:30-12:00),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阳光大厅(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

  2.报名者需带材料:身份证、2018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学校盖章核发的成绩表。

  (三)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按岗位招聘计划按不低于1:3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紧缺岗位(如放射、超声医生岗位)按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招考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开考比例的岗位,招考计划将相应核减。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复核。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材料不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四)笔试

  符合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进编条件的对象及紧缺岗位(如放射、超声医生岗位)报考对象不参加笔试外,其他报考对象均须笔试,笔试内容为医学知识,满分为100分。

  笔试的命题、考务工作由衢州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

  (五)面试

  笔试结束后,参加笔试的人员,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衢州市卫生计生委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招聘岗位入围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对象;不参加笔试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考生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按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形式按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的命题和面试组织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面试结束后,参加笔试人员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国家人社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岗位有特殊要求,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2.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3.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体检工作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七)考察

  按衢委办〔2007〕90号文件和参照公务员招考考察办法,以及事业单位招聘的基本条件和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进行。

  考察不合格可依次递补。

  (八)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择优确定的录用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与拟录用对象签订协议书,录用对象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如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取消录用资格。录用前放弃、取消录用者可依次递补,整个招聘过程中递补只限一次。招聘岗位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6篇

  一、目标和任务

  1、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一批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2、从20*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聘100名左右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每名执业医师聘期5年。20*年在*、*、*、*四个设区市进行试点,共招聘133名执业医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项目安排,逐步扩大到其他设区市。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3、*、*、*、*等地凡没有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均可申报招聘计划。

  4、根据国家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受聘执业医师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和用人形式

  5、招聘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4)35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即乡镇卫生院正式职工、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人招聘范围。

  6、招聘人员作为乡镇卫生院正式职工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人事关系转入招聘的乡镇卫生院。5年聘用期内,工资福利等从专项补助中支出;5年聘期结束后,工资福利等由地方解决。没有编制空缺的乡镇卫生院,可超编接收。

  7、招聘的执业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5年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政策,人事关系转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四、招聘程序和方式

  8、招聘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按照确定计划、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签订合同、集中培训、注册上岗等程序进行。

  9、确定计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招聘岗位和需求数量,通过设区市卫生局审核、汇总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情况确定各地招聘计划指标。

  10、公布需求。分别在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门户网站、*人才人事网、*卫生人才人事网、*卫生报等网站和媒体,公布需求单位、岗位、条件、数量、联系方式等,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11、自愿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同时进行。在*卫生人才人事网设立报名通道,应聘人员填写《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现场报名人员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免冠照片3张,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中心报名,填写《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

  12、资格审查。省卫生厅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通过人员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13、统一考试。采取人机对话或笔试的方式,组织应聘人员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病案分析等。考试工作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14、面试考核。根据参加考试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参加面试考核。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场面试,由县级卫生、人事部门和医疗卫生方面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15、双向选择。专场面试期间,根据面试考核情况,县级卫生、人事部门与应聘人员签订双向选择意向书。待当地卫生、人事部门组织体检合格后,正式签订统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16、集中培训。省卫生厅负责安排受聘人员进行为期七天的岗前培训。

  17、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18、下拨经费。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受聘医师填写《受聘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连同《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一并作为经费补助依据。

  五、项目管理与评估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7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妇幼健康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激励广大妇幼健康服务战线工作人员钻研业务、岗位练兵,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展现妇幼健康服务系统勤于学习、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社会形象。同时,选拨优秀的人才参加全市竞赛,以树立妇幼健康服务队伍知识全面、理论高超、技能一流的先进典型,为妇幼卫生事业争光。

  二、组织机构

  全县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由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总工会和县妇联联合举办。由县妇幼保健所具体承办。

  竞赛成立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竞赛的统筹协调、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共县卫生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整个竞赛过程,确保竞赛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竞赛内容

  技能竞赛设“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4个项目,竞赛内容包括相关政策规范、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技能。每个项目推荐2人参加全市竞赛。

  (一)围产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年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母婴传播性疾病、高危孕产妇识别和管理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产后出血识别和处理、新生儿复苏、肩难产处理。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妇产科学(第8版)》、《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第3版)》。

  (二)儿童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等8个技术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婴幼儿喂养策略》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各年龄期儿童保健、儿童体格生长、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儿童营养、儿童五官保健、儿童常见病和伤害防治、儿童保健工作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母乳喂养指导、辅食添加指导。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儿童保健学(第四版)》(刘湘云,陈荣华,赵正言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三)妇女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等妇女常见病防治,以及更老年期保健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妇科检查、宫颈癌细胞学取材及结果判断、分段诊刮。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妇产科学(第8版)》(谢幸,苟文丽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妇女保健学》(熊庆,吴康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政策规范。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终止早期妊娠技术和绝育术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避孕药具规范使用,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的副反应和并发症的诊治和预防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T型宫内节育器放置技术、环形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临床诊疗指南(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咨询指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编译.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临床诊疗指南(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咨询指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编译.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

  四、参赛范围

  县、镇乡(街道)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从事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妇幼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三家县级医院、县妇幼保健所、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相关医务人员,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人员。

  参赛人员要求具体如下: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

  2.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

  3.医德医风好,群众口碑好,责任心强,既往无医疗事故和违纪情况。

  五、竞赛形式及组队参加市级竞赛要求

  1.竞赛形式

  (1)笔试:参赛队员分别参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专业之一的笔试,试卷统一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命题,于7月13日(周日)9时开始,笔试时间90分钟。笔试地点:围产保健、儿童保健专业设在县妇幼保健所四楼会议室;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设在卫生局四楼会议室。

  (2)操作技能和知识竞答:每个参赛的人员根据参加的竞赛项目,分别参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专业之一的技能操作和知识竞答。

  2.推荐参加市级竞赛

  根据选拔成绩组建县代表队,参加市级竞赛。县代表队由领队1名、副领队1名、参赛队员8名和联络员1名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妇幼工作的领导担任领队,县妇保所领导担任副领队,负责妇幼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任联络员;8名参赛队员包括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项目各2人(其中来自县级、乡镇(社区)级各1人)。

  六、竞赛计分

  个人成绩为闭卷笔试、操作技能两个部分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照70%、30%的分值比例相加组成。

  七、奖项设置

  (一)县五一巾帼标兵候选人。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获县级第一名和获市级竞赛二、三名的女参赛选手,作为候选人申报“县五一巾帼标兵”称号。

  (二)县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4个竞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获县级前三名的女同志,作为候选人申报“县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三)个人奖。4个竞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列全县第1名为个人一等奖、第2-3名为个人二等奖;第4-6名为个人三等奖。

  试用期医生工作计划第8篇

  1制定计划(Plan)

  分析我校自2003年以来10多年的医学检验专业理论教学中反映出的问题,提炼总结出影响教学效果的关键因素,制定整改方案计划,包括整改计划的实施目的、实施步骤以及及预期效果。医学检验专业教学质量体系文件是教师进行检验教学前的必修课。医学检验专业课程达10门,短短的一学年时间内完成10门专业课的教学,不仅任务量大,而且涉及的授课教师众多,如何保证教学质量,这就更需要全程标准化和规范化教学要求。所以,教师全面熟悉医学检验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是计划工作的重点。我系的专业课任课教师均来自临床一线,对临床实验室质量体系和质量控制非常熟悉。任课教师在进入专业授课过程以前,检验系通过对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秘书及任课教师的培训,使其全面了解医学检验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教学的程序性文件和教学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在教学中贯彻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依据文件要求组织和开展专业课程教学。再收集以往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计划。

  2实施计划(Do)

  根据已制定的整改计划,关注医学检验专业课程教学全程质量控制,包括授课前、授课中、授课后。

  (1)授课前的质量控制包括教案的准备、新教师试讲、教学课件的规范化制作及审查、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计划。认真落实集体备课制度,使教师在授课前对所授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对教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预估和充分准备,力求教学内容生动、形象、直观。

  (2)授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通过教学督导、同行评议、学生评教等方式,对教师授课质量进行即时评价、及时反馈,跟进整改。

  (3)授课后的效果审核和分析,要重点关注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尤其是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课后的提问和小结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还可通过期末考试分析来反映关键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从另一角度评估教学的效果。

  3效果检查(Check)

  检查已制定计划的实施效果。采用教师自检、教师互检、教学督导检查、学生评教等方式,将执行效果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通过期中、期末考评和师生交流等多种方式,重点是考核教学效果,来反映教学计划及实施情况。

  4进一步措施(Act)

  在检验专业理论教学过程中效果良好的正确做法予以确定下来,形成文件确定下来予以传承,对于已发现却尚未解决的问题或整改效果还不显著的问题,继续深入探讨其内在根本原因,并纳入下一个PDCA循环的计划输入内容,启动下一个PDCA循环。

  5PDCA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