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嫖宿幼女”判决“强奸”彰显伦理正义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记者2日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3月4日《京华时报》)

  杨某庆、杨某忠案发后,邛崃检方先以涉嫌嫖宿幼女罪予以批捕,后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直到法院最终认定罪名成立,并做出全国首例判决。这个首判,又再次让嫖宿幼女罪进入视野。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近年来两会的热门话题。尽管一直存在争议,也更多是操作层面的困惑。因为在实际案例中,存在嫖客无法分辨卖淫女真实年龄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强奸”,将“无意”统统归入“故意”,就违背了法律“不枉不纵”的原则。这也是刑法1996年修改时从强奸罪分列出嫖宿幼女罪的原因。但是这样一来,又把幼女人为纳入了卖淫女的队列。可是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为她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能判断,也不能承担相应责任,属于“限制行为能力”范畴。不难看出,卖淫女的主动选择和幼女的限制行为,完全是一种相悖的情形。因之,它又成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根据。近年来此类呼声不绝于耳,其因也在于此。

  上述案件审理,法院所以认定强奸,是因为受害人曾经告诉犯罪者自己的年龄。在明知小兰才13岁的情况下还有这种龌龊的行为,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36条)可见,上述判例是更为精准的认定,是伦理正义的彰显,具有标本的价值。

  有人担心,对一个无法辨识实际年龄的卖淫女实施犯罪,如果一律按强奸处理可能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宽,有悖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是切莫忘了,14岁以下的限制行为人,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无力负责,后果只能成人承担。你凌辱侵害了人家,却说不知道人家的年龄,这是更加恶劣的行径。如果不按刑事犯罪从严处理,那就不仅成了法律的漏洞,还可能成为犯罪的推手。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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