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主人翁的政治塑造(1949—1956)*
一、问题的提出
工人阶级在法律上有两种形象。首先,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都在正文第一条确认了这一地位,《工会法》为此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证。其次,工人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合同相对人,其地位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工人阶级有着“两个身体”——公法上的社会主义主人翁和私法上的雇佣劳动者。近些年来,工人阶级的公法身份正在淡化,逐渐从崇高的主人翁回归为普通的雇佣劳动者,工人抗争也从政治呼号转为法律维权。(程秀英,2012)然而,法律武器有时候并不可靠,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对辖区内的维权行为缺乏应对能力,以各种手段化解群体性事件以维稳,迫使工人采取法律之外的维权手段,个别工人甚至以死维权或寻求解脱。(Pun and Chan, 2012)不仅如此,工人在私法上的地位有时也得不到尊重,中国用工形式中的主体部分是“非正规就业”:工人们无法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游离在法律及“五险一金”体系之外。(黄宗智,2009)很多企业的工会不为工人提供保障、争取福利,反而与企业主一起控制工人,“企业主组建工会”“不顾工人意愿”成为普遍现象。(王贤森,2005)
这些悖论现象受到海外研究者关注,“工人国家的失业工人”挑战了官方的主人翁叙事(Gold et al., 2009)。雅基·希恩(Jackie Sheehan)发现中国工人几乎参与了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所有重要的反抗运动。(Sheehan, 1998:228)蔡翔发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出现了某种危机,“主人”形象消失,下层群众再次蜕变成现代意义上的合格劳动者。(蔡翔,2010:388)汪晖也曾以扬州某国企改制中的工人安置问题为例,展示了主人翁地位的衰落趋势。(汪晖,2008:275-364)冯象对新时期广东地区工人运动的政法逻辑进行分析,揭示工人在科层化法制中的失语。(冯象,2018:76-97)理论与现实之间的悖论现象引发我们对国家、资本、劳动的再思考,更要求重新认识中国工人的地位。核心问题在于,工人阶级到底还是不是我国的主人翁?劳动是否还如过去那样光荣而神圣?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就在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在大中小学加强劳动教育,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新时代劳动观。①关键是如何理解工人阶级身份的上述变化?本文认为,这种变化是长时段的,也是分阶段的,对这一问题的思考需要回到共和国成立之初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构建之中,历史性地分析社会主义主人翁背后的具体含义。
劳动不仅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私事,还涉及国家的政治伦理、公民的人权保障等问题,如有学者借助黑格尔的政治承认的理论,认为劳动奠定了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进而形成了不同于他国的国家伦理。(王旭,2010)其实,新中国的劳动伦理不是黑格尔唯心主义式的承认政治,而应该回归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颠覆了资本主义的政治逻辑,将劳动而非资本作为社会建构的基础,人们通过劳动为自己正名,而非如资本主义精神那样通过此世的财富来证明来世的得救。这背后固然有“主奴辩证法”的影子,但工人阶级领导的核心理据在于他们代表了最先进的生产力和最现代的社会组织形式。本文将以1949年—1956年期间的政治法律实践为例,分析工人阶级概念背后的光荣使命,进而探讨主人翁的政治塑造。这种回溯性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改革开放后的许多讨论都能够从中找到影子或跨越年代的回应,如20世纪90年代物价改革中所涉及的按劳分配等问题,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讨论有着内在延续性(成致平,2002);再如最近在统战理论中提出的“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的命题,②以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恢复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讨论等(国务院国资委党委,2020),都让我们看到新中国成立之初关于民族资本家问题讨论的影子,这些都使得本文的讨论具有了现实意义。
二、重塑革命的劳动伦理
在中国革命过程中,阶级利益始终高于某个群体的利益,工人被解放后需要教育,被压迫者在被动员起来之后并非对之放任不管,而是需要以无产阶级的价值观去规训。无论是被解放的妇女、农民还是少数民族,都要汇入无产阶级革命洪流之中,以革命的理想来限制和重新塑造他们的政治诉求。(黄文治,2013:18;胡赣栋,2014:35)这种革命精神显然是由工人阶级来承载的,工人阶级的主导地位构成了新中国宪制框架的基石。但是,工人阶级在经济上并未成为领导者,仍然要在资本主义企业中“接受剥削”,如何去解释“受剥削的主人翁”这一悖论现象?这是否违反了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预设?③原本工人们对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政治地位、经济状况的提升有很强的期待,1949年国家在城市并未进行农村式的彻底改革,“劳资两利”政策也给很多工人带来困惑:这是否在掩盖资本家的继续剥削?④当时对这些挑战的回应具有代表性,除了劳资协商会议等缓解冲突的机制外,最重要的是诉诸“革命的劳动伦理”——在资产阶级企业中的劳动被赋予了革命的性质,也是光荣的事情,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同样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一)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也光荣
《共同纲领》确认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基本经济政策,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之下,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分工合作;在此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赎买”政策,劳资矛盾并未采取革命的方式解决。因此,作为主人翁的工人还得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接受一定程度的剥削,“受剥削的主人翁”现象提出了理论上的难题。这种矛盾现象既非中国独有,列宁发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定时期内,劳资之间的对立和共存必然是存在的(列宁,2014:164),也非新中国成立后才遇到,在陕甘宁时期,边区政府在大生产运动中需要借助资本主义的力量,劳动的工人是否受到资本家的剥削?边区政府发展出“革命的劳动伦理”学说——劳动并不是接受资本主义剥削这么简单,反而是革命的表现;工人参与劳动不是为资本家贡献剩余劳动,而是服务革命。(游正林,2017)借助资本主义发展生产的需要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继续存在,革命的劳动伦理在也继续发挥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失业会引发严重社会危机,中央政府希望各个工厂、商店维持经营,尽一切可能坚持生产,不到万不得已,不可以停工、解聘工人,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吸纳就业。1949年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所有工厂商店已开工复业者,须努力经营;未开工复业或未完全开工复业者,须力求开工复业;如因不可克服的困难而不能开工复业或须歇业转业者,须向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a:42-43)解放之初的上海由于受到经济封锁和军事轰炸,失业工人大大增加,中央不得不拨四亿斤粮食救济失业工人,并号召人民解放军每人捐一斤米作为失业工人救济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120,123)政务院在1952年7月还专门出台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要求一切公私企业都应积极发展生产和营业,不得随意停业减员,“某些企业即令一时发生困难,也应从积极发展生产和营业中来克服本身的困难,不得从解雇职工上想办法,以保障职工利益,避免增加失业”,确实无力经营的企业经过批准才可停业,而且“如将来再扩大营业或复业时,应尽先使原职工复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c:287-288)
国营经济不可能将所有人一下子全部包下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一件互利双赢的事情,所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社会主义革命是分阶段的,不能一蹴而就,“私营工商业是会长期存在的,我们不可能很快实行社会主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9a:61)尽管新中国未来的目标毫无疑问是要走向社会主义,但是不急于从资本家手中收回企业,对于那些一开始就准备向党和国家献出企业的民族资本家,政府并未接受。对于民族资本家的“献厂”行为,周恩来表示,“和平转变,是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而且要转变得很自然,‘水到渠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c:398-399)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中,有很多工人不愿意在私营企业工作,认为“在私营企业中工作没有前途”,“在私营企业中劳动不光荣”,因此需要工会去做工人的思想工作,使得私营企业的工人也能够为自己的工作自豪。
既然民族资产阶级企业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那么在这些企业中劳动自然也就是值得鼓励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一份指示中要求,工会需要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其中关键在于诉诸革命的劳动伦理,“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工人们在那种主要地是为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资本主义企业内做工,在那种受国家和工人群众监督的资本主义企业内做工,这是和解放前在资本主义企业内做工的情况有很大区别的;虽然是在资本主义企业内做工,但既然主要地是为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做工,并能够经过各种不同的适当的形式去监督资本家遵守国家法令和国家财政经济纪律,所以,这也正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和国营企业中的工人同样光荣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a:334)换句话说,接受了私人资本家的剥削没关系,在私营企业中同样是为国家服务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在资本主义企业里劳动同样是光荣的。
(二)服务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
在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工人依旧受到剥削,但这种剥削不同于过去,这是号召工人们继续在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的直接原因。私人企业的生产固然会给资本家带来利润,同时也在为国家积累财富,给工人提供生计;对民族资产阶级应该有斗争,但是必须是团结加斗争,以便共同发展国民经济。(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9a:49)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一度被认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为民族资产阶级本身的两面性——在建设时期表现为具有“拥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毛泽东,1977:365),也因此在后来的改造中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方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要放任民族资产阶级对工人进行剥削,而是要不断改造民族资产阶级,淡化其剥削的性质。国家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限制、利用、改造”的方针,除了“劳资两利”之外,还需要注意限制与改造,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显然是低于工人阶级的。
在公私关系中,一定是以公为主,避免私人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壮大。尽管资本家可以获得利润,但要受到下述两条限制:第一,不允许非法的利润,只能是合法的利润;第二,不允许过分的利润,只能是合理的利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a:83)同时还有一条未曾言明的限制,除了已经涉足的领域之外,民族资本家进入新的行业需要经过审核,其产业布局必须是以配合国有经济为主。1949年年底,上海的私人资本家姜福霖曾希望去东北投资从事以下业务:第一,经营大石桥镁矿;第二,办一个金属加工厂;第三,办理国际贸易,从东北向外出口大豆、铁砂、煤、镁,换回其他物资;第四,建造粮仓。中共中央东北局认为只有第二项是可以允准的,因为国家在这个项目上的水平不高,让私人资本进来有助于发展经济。其他三项都被否定了,镁矿国家已经在做了,而且是国家资源,利润大,不该给私人;出入口贸易很早就是国家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东北对贸易采取的是国家管制经营,私商再进入对国计民生不利;粮仓情况也差不多。私营资本的发展,不能影响国家已经开发或者准备恢复的国营企业,这一思路得到中央肯定。(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a:39-41)
国家还区分了工业资本家与商业资本家,根据不同类别资本家对经济的不同作用施以区别性政策。中央在一份当时要求不公开的报告中提出,“应该把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加以区别对待。对前者是团结的方针,对后者则是免不了要和他们竞争的”。工业资本家能够直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消费、有利于就业,尤其是合作总社与之是上下游的合作关系,不存在直接竞争;商业资本家则不同,它们与国营合作社所承担的职能太过接近,因此一定要限制商业资本家的中间剥削,斗争就必不可少了。(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d:14)限制资产阶级剥削的关键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工人的关系,在劳资关系上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主与工人的关系,两者之间有着微妙的平衡关系,一旦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反过来工人也会跟着受损失,因此国家在多份文件中提出要限制工人工资的涨幅。⑤
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冲突,并不单单在民族资本主义的企业中才会遇到,在“国家资本主义”中也是如此。“国家” + “资本主义”的创造性转化,规避了意识形态上可能的质疑,意味着资本主义的形式服务于更高的政治目的。从生产过程来看,国家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同之处在于国家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在于夯实社会主义的基础,借助国家资本主义的桥梁作用最终走向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企业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枢纽,其特殊之处在于它们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用各种方式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和合作的、受工人监督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这种资本主义企业,已经不是解放前的那种资本主义企业,它们主要是为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生产,资本家已不能唯利是图……这种资本主义,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资本主义,而是特殊的、新式的资本主义,即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资本主义,它带有若干社会主义的性质,有几种程度不同的情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9a:286-287)在对1953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一份文件的批语中,毛泽东认为,当时中国的大部分的资本主义经济都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并且与各种国营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受到工人监督,因此这种资本主义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而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种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资本主义对工人和国家都是有利的。(毛泽东,1977:88)对社会主义有利,是资本主义得以存在的根本理据,不仅工人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是光荣的,资本主义企业在社会主义的存在也是必要的。即便如此,资本主义最终还是要被改造的。
(三)资本家的社会主义转化
虽然民族资产阶级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一面,但是其自身局限性不可忽视,尤其他们与过去的帝国主义的、封建主义的、买办的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后也发生了很多行贿、欺诈、谋取暴利、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危害人民利益、腐蚀国家干部等行为。1952年,国家对民族资产阶级、富农的立场已经发生改变,开始将民族资产阶级作为国内斗争的主要对象,富农也不得保留党籍——除非自我改造成农民阶级。(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c:202-204)毛泽东指出,在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被消灭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就已经转变为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不能再将民族资产阶级视作中间阶级了。也就是说,尽管承认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但是对其“利用、限制、改造”的基本方针是不能改变的,否则就要犯错误,将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同等对待,税制中的“公私一律平等”就是一种资本主义倾向的错误。(毛泽东,1977:90-94)
在近代史研究中,不少人质疑国家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改造政策,对被消灭的民族资本家多心怀惋惜(赵晋,2014);党内高层中也有不少人认为,社会主义过渡实行太早,“对过早抛弃新民主主义不无惋惜”。(萧冬连,2014:6)其实,新民主主义本来就只是一个过渡阶段,目标指向社会主义,这也是民主党派都有共识的——早在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就有民主人士主张写入社会主义前途,周恩来在解读《共同纲领》时表示,社会主义前途是毫无疑问的、肯定的,“但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2008:391)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最终消灭阶级、消灭无产阶级政党、消灭国家机器,都是其纲领的应有之义。当然,工人阶级的统治不是被推翻的,而是自我消亡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有过精辟论述——无产阶级取代资产阶级需要通过暴力革命,而无产阶级及其政权的消亡则是自发的。(列宁,2015:16-23)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对于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共产党,则不是什么被推翻的问题,而是努力工作,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灭,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毛泽东,1966:1406)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消灭一个阶级,并不是要从肉体上消灭。中国共产党对阶级身份的看法从来不是固定僵化的,而是向前看的发展的观点,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消灭,恰恰是要将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实现阶级身份的转化。⑥身份转换的关键在于劳动,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更为细致地规定:“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老解放区的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合于上述条件满三年者,亦得以同样的方式改变其成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a:406-407)不仅如此,国家还会考虑被改造者过去的身份,尊重其特殊性尽量安排适合的工作。仍以农村的地主阶级改造为例,由于地主群体通常具有较高的教育程度,在界定他们的“劳动”时可以不同于普通人,会根据他们的特长予以优待。中共中央专门发文界定已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地主参加劳动生产及就业问题:地主愿意要土地从事生产的应允许,也允许改造后的地主去教书、做生意,甚至底财也可以保留以便于他们做生意。(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b:259)
对剥削阶级进行改造不是为了肉体消灭,而是为了强迫地主阶级、资本家参加劳动,将他们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通过强迫劳动的方式重新赋予身份与自由,这与卢梭所说的“强迫自由”颇有印证之处。(卢梭,2003:24-25)“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要做得很用心,很充分。”(毛泽东,1966,1413-1414)阶级身份“主体性转化”的判断标准既在劳动与否,更在精神气质上的转变,这在对知识分子的改造上体现得特别明显。1951年,周恩来给北京大学以及京津两地其他高校师生做了一场关于知识分子改造的报告,将其主旨便在于帮助知识分子脱下地主阶级或资产阶级家庭的外衣,成为一个“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来看待一切问题、处理一切问题”的知识分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b:441-448)
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其过渡形式是国家资本主义,其核心技艺是阶级重塑,即致力于人的阶级身份的转变而非肉体消灭。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之后,劳资对立已经不是阻碍其实现主人翁地位的主要问题,参加企业管理、职工生活、内部团结与教育、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问题变得重要。工人阶级所要斗争的对象更多是管理过程中的官僚主义,这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说协调工人阶级与资本家的关系,维系“劳资两利”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在工人阶级与民族资本家之间的维系平衡的话,那么处理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中工人与管理者的关系,则是为了化解企业管理乃至公共生活中的官僚主义。
三、培养工人的主人翁精神
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后,劳动者之间依旧会产生不平等——基于管理所产生的官僚主义。1951年的五六月间,借助毛泽东的矛盾论原理,刘少奇对新中国成立后工厂中主要矛盾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建立起来之后,工厂已经收归国有并进行了民主改革,国营工厂中是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的;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即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成为主要矛盾。(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2005:409)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基于分工的需要会有管理者,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如果‘主人’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始终处于一种被管理或治理的状态中,那么,所谓‘主人’话语也即文化领导权又究竟该如何确立?”(蔡翔,2010:300)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两种倾向,一线劳动者可能会怠于努力,而管理者可能会远离劳动;两者对立的加剧便会产生工人罢工。通过诉诸人民内部矛盾的解释进路,化解了工人罢工的政治意涵,使得劳动者之间的分歧被限定在社会主义内部,将新中国成立后的工人运动吸纳到官方话语之中,维系了社会主义的政治逻辑。社会化劳动过程也需要有纪律,工人阶级的自我修养是遵守劳动纪律的保障,劳动竞赛便是一种激发工人阶级忘我热情的运动式劳动方式,甚至能够让工人在短时间内体验共产主义劳动过程的幸福;另一方面,国家也通过各种形式要求管理者参与劳动,避免他们脱离劳动者的本色。借助劳动竞赛和干部劳动,宣扬和加强社会主义劳动纪律,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修养,为实现社会主义提供了社会基础。
(一)依赖自觉的社会主义劳动纪律
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这是对共产主义阶段的美好期待,“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将从‘沉重的负担变成愉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4b:614),但这是未来才能够实现的。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生产条件很差,劳动不太可能是一种令人享受的体验。而且,当时的工人并不具有很高的素质,从农村招来的工人在过去的生产中缺乏精确的时间观念与和纪律意识,在劳动中出现了各种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事情,偷懒、偷工,甚至伴有偷窃恶习。(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f:309)李怀印团队在他们的访谈中也发现了这一点。(李怀印、黄英伟、狄金华,2015)遇到比较艰苦的环境时工人就会逃跑,如某钢铁厂1960年共跑了2800多名工人,仅1961年前四个月就有1700多名工人跑掉,这种现象在当时并非个例。(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k:508)因此,需要明确遵守劳动纪律的重要性,但社会主义劳动纪律不同于过去那种压迫、剥削工人的条条框框,遵守社会主义劳动纪律是工人的基本功,更多依靠工人的自我修养而非外在强制去贯彻。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3年的一份总结中概括了社会主义劳动纪律的特殊性:不是压迫人的纪律,而是建立在工人阶级自身觉悟提高的基础上的。“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也都有它的劳动纪律,但是那种所谓劳动纪律是依靠棍棒、皮鞭、饥饿、失业等手段来强迫劳动者遵守的,是对劳动者的凌辱与摧残。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劳动纪律则是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精神来维持的。这种自觉的劳动纪律的基础就是国家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a:324)而且,党和国家号召工人遵守劳动纪律,其出发点与资本家是完全不同的,尽管“他们(资本家)一致强调工人阶级要遵守劳动纪律,树立新的劳动态度”,但是资本家“企图抹杀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界限,借以掩饰他们剥削工人阶级的实质”(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c:396),而这恰恰是社会主义的基础,是新政权必须坚持的。
纪律而非压制,劳动但自由,社会主义劳动纪律的特殊性凝练为光荣职责。“在我国,劳动是光荣、勇敢、高尚的事业,劳动纪律是建筑在劳动者自觉的基础之上的”,进而上升为神圣义务,“严格遵守内部劳动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神圣义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b:223)对于那些没有能够很好遵守劳动纪律的人,不仅面临开除或降薪的后果,而且在道德上也被贴上了负面的标签,因此要以教育手段使其主动承认错误。《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第十九条规定,“处分职工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全体职工,并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因此每一次处分均须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并向群众公布。如有必要时,可在一定的会议上由犯错误者进行检讨,并正确地开展群众性的批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b:223,227)对工人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不仅仅是强制性的处分,而是指向内心的教育,采用了检讨这种由外而内、指向内心世界的手段,检讨书是犯错工人对自己的问题的忏悔,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模式下实现工人的政治觉悟的提升。
忏悔本是一种宗教仪式,犯错的信徒通过神父向上帝坦白,经过忏悔重新变成纯洁的人,这与耶稣流血让世人脱罪重新变成清白之身的道理一致,罪人因信仰而得到上帝的恩典并得以“救赎”,自我忏悔体现信仰的重要方式。(黄瑞成,2004:85)检讨书制度的核心就在于自己揭发问题,向组织坦白、交待,这显然不同于今天法律责任的逻辑。按照形式主义的法理,承担民事上的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意味着道德上的否定评价;即便刑事上的惩罚带有道德上的附带后果,也不以犯罪者的认错为要件,无口供也可以定罪。现代法治的治理逻辑要求惩罚从道德哲学上的善恶之辩转变为理性的经济计算,中国当代法治的兴起经历了从批斗会到通过刑罚的治理的转变。(强世功,2009)违反社会主义劳动纪律后的检讨、忏悔,需要放在“人的改造”的话语下才能理解。工人是领导阶级的一员,需要他们有更高的道德水准,犯错之后不仅面临惩罚,更要接受内心的改造;在内心世界的彻底反省之后,重新成为无产阶级集体中的一员。
既然对工人的要求靠的是主人翁的道德束缚而非暴力强制,那么对于那些不遵守纪律的工人,也不能采取过去那种粗暴的惩罚手段,只能内在地激发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巩固劳动纪律的根本方法只能是说法教育,而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惩办主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c:164)社会主义劳动纪律的推行依赖于自觉,这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劳动纪律的核心所在。对于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而言,保有崇高的精神状态或许可以实现。但是,如果将这种要求扩展到普通人身上,则需要有一级跳跃或一层深入,“实现共产主义需要特别的精神品质,如果要求所有人都具有这种品质,难免会遇到一个难题,即普通人性是否能够承受这种精神品质”。(刘小枫,2015:135)国家并未过于乐观地相信仅仅通过宣传、强调劳动纪律的重要性,就能够让工人做到公而忘私,如在年终奖问题上,中央仅仅是鼓励工人基于主人翁精神主动放弃,但是禁止强行统一、包办代替。(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a:234)如果试图将这种高尚的劳动纪律扩展到所有人,就必须有制度性的辅助措施,而不能停留在抽象号召上。
??(二)共产主义的运动式劳动
工人为什么会自我约束、自我加压、自我克制、提高生产水平?这种公而忘私的牺牲精神从何而来?需要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来培育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第一,从物质鼓励的角度来说,通过工资制度的探索,研究实施适合当时阶段的工资机制,以便工人阶级的劳动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益,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计件工资制与计时工资制的讨论,逐渐从东北开始扩展到全国,确立了一种能够提升劳动积极性的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⑦第二,从精神塑造的角度来说,通过在各级工厂搞劳动竞赛,培育工人阶级的共产主义精神,激发劳动者的热情,同时借助干部劳动制度,保持干部的劳动者本色。195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巩固劳动纪律的决议》中指出,除了教育和工会的从中协调外,需要组织劳动竞赛,在运动式的竞赛中培育工人阶级的共产主义精神——通过身体政治的方式,将共产主义精神注入工人之中。(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a:327)
“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中国工人阶级,必须采取最有效的办法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只有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顺利完成,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才能逐步提高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才能有效地捍卫祖国的安全与世界的和平。为了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全国工人阶级必须以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来对待国家的建设事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b:64)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这份1954年出台的文件中的表述很有意思,当时还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国家却要求工人以共产主义的态度去劳动。共产主义态度的培养并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首先体现在劳动过程中,“空谈是无补于事的。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养成劳动的顽强性、坚持性和为达到预定目的独立克服困难的能力”;学生可以在公益劳动中去培养和体验这种共产主义状态,“学生的社会公益劳动是他们参加共产主义社会建设的特殊实习”。(包德列夫,1954:46)对于中国的工人阶级而言,共产主义的特殊实习落实在劳动竞赛中。
“劳动竞赛是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同时它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共产主义教育。劳动竞赛可以根本改变人们对劳动的看法,使人们认识到新社会的劳动是光荣、高尚、勇敢的事业,使人们正确地对待劳动,正确地对待公共财物,克服工人阶级队伍中非工人阶级的思想——小生产者以及资产阶级的思想。劳动竞赛也是一种群众性的实事求是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借助于它可以打破因循守旧的观念,突破一切束缚群众前进的障碍,把蕴藏在工人阶级内部的潜在力量逐步发掘出来。劳动竞赛是工人阶级创造能力的不竭的源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b:64-65)在共产主义阶段,劳动应该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热爱,所以劳动起来应该是忘我的热火朝天——如同劳动竞赛的样子,借助劳动竞赛可以让人们在短期内体会共产主义劳动。通过表扬和奖励劳动积极分子,让普通工人认识到,劳动是一种光荣的事情,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劳动竞赛在社会主义国家很普遍,苏联也曾借助劳动竞赛来搞社会主义建设,而从中央苏区时期开始,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劳动竞赛就表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特征。(蒋自饶,1991:93)
在劳动竞赛中,通过运动式的劳动安排,激发工人冲天的劳动热情。在这个意义上,劳动竞赛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企业的生产活动,也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国家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是人们体验共产主义的试验田。时至今日,《宪法》第四十二条还将“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保留其中。当然,作为一种运动式的生产活动,劳动竞赛难以持久维持,工人也不可能常年处在高度紧张的竞赛之中,如何在运动与常态化、制度化之间寻求平衡?(林超超,2013)由于经验还不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动竞赛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强度大,突击性和盲目性强,组织性和计划性很低,最终导致了产品质量差、成本高,在劳动保护和技术安全上也存在较大的隐患。随着民主改革的推进和劳动竞赛经验的丰富,劳动竞赛的形式、条件、评比和奖励都有了更多的详细规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b:68-70)
劳动者能够在劳动竞赛中体验共产主义,那些不在生产一线,也不直接参加劳动竞赛的干部该如何对待?如何避免管理者蜕变为劳动者的主人?对一线工人要以劳动竞赛等方式去鼓励,对于管理者则需要将他们拉回到生产一线——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去劳动,至少要定期地体会劳动。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专门强调要“使相当大的一批干部回到生产中去”,干部“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则)是一种高级趣味,是高尚的共产主义精神”。(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9b:378)1958年黑龙江省委报告了北安国营庆华工具厂发展出的干部参与劳动的尝试,中央对此高度肯定,要求在全国一切具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中加以推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4b:277)短短半年内,全国就有近百万名干部下放到农村或者厂矿企业去劳动,效果很好,“大大地增强了党、政府、军队、人民团体以及很多企业、事业机关同劳动群众的联系,有效地改进了干部的思想作风。由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在群众中出现,因而进一步改善了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了广大劳动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加强了他们对于干部的信任和爱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4b:510)
(三)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罢工运动
国家在政治上确认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但他们的生活条件并不能马上得到改善,如建筑工人在普遍实行的转包中被层层盘剥,北京出现建筑工人上访请愿事件(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h:40),搬运工人因工作需要四处流动居无定所,生活困苦。(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h:55)这些困难也导致罢工事件增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项不完全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1957年1月至6月间罢工企业占32.92%,参加罢工的职工占56.79%。(高爱娣,2012:6)罢工是一种政治运动,是工人反抗压迫、追求自身主人地位的激进表达。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厂中却出现了大规模罢工,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产生了问题——相较于学生和知识分子的反对运动,中国共产党更为在乎工人的抗议。(Sheehan,1998:2)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首先体现在对罢工的定性上:“闹事”。
“罢工”是具有政治意味的中性词,“闹事”本身是一个贬义词,希望以此区别于东欧国家工人的政治抗争。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作为专门一节论述。⑧其次,在对“闹事”原因的归结上避免了阶级对立的视角,而是限定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之内。其实,在新中国刚成立之时,山东就发生了多起工人罢工事件,中央判断这是由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所导致的,进而指示“应利用历次教训对各地党的工作,特别是工会工作加以切实检查,严厉批判不依靠群众、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责成各工业城市和地区的党委应以搞好工会工作来推进生产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a:213)195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总结中延续了同样的逻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工矿企业中政治工作薄弱,存在官僚主义等其他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a:326)也就是说,工人罢工的起因不是阶级对立而是工作作风问题。
随着1956年—1957年罢工的增加,正确处理这一现象成为重要课题。1957年中央专门对罢工、罢课问题作出指示,在对罢工问题的阐述中不仅提及几对常见的矛盾——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管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触及社会主义阶段的官僚主义问题,而且最终将罢工问题界定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之内,“从根本的性质说来,人民群众和他们的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的矛盾,而不属于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的矛盾。”(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4a:154-155)工人的闹事不仅不是政治运动,甚至闹事的原因也不单是管理者的问题,而是由目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内在张力所致,但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闹事还是人民内部矛盾。中央在对地方类似事件的回复中,都确认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定性,如对长沙失业工人骚动事件的回复。(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b:221)既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此类矛盾的处理方式就不能是如临大敌式的严防死守,而是以各种方式予以疏导,不能上纲上线,以处理敌我矛盾问题的方式去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从工人的角度来说,中央认为采取罢工方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损伤人民利益,“一般地说,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需要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一类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一般是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因此,我们不但不提倡这类事件,而且应该力求防止这类事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4a:155)
作为主人翁的工人阶级,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同时更是一种义务,在新中国成立后也是如此,作为主人翁的工人阶级更应该继续努力,不可以遇到困难或困惑就罢工,不能做对人民利益不利的事情,而是应该替人民分忧,为国家解难。“国家主人的地位,是最光荣的地位,也是最负责任的地位……现在我们工人阶级站上了国家主人的地位了。我们应该使国家面目一新。我们应该首先替国家打算,替全国人民打算。我们要负起责任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克服当前的困难,逐渐把贫穷破产的国家变成富强,把人民的饥寒交迫的生活变成丰衣足食,领导人民一直走向我们理想的幸福的社会,社会主义的社会。这是我们必须做到而且一定能够做到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2a:109)社会主义主人翁对国家的所有不同于自由主义之下的所有产权式的所有,尽管主人翁的所有模仿了“私人财产”所包含的对物的紧密关系,但是排斥的是“私有”意识的排他权威,“社会主义强调的是一种可以分享的拥有,其在情感投入上又要超过私有本身:主体对事物更有一种责任(而非任意处置)。‘爱社如家’或‘爱厂如家’正是这一逻辑的折射”。(朱羽,2018:90)
在三大改造完成之后,作为阶级矛盾的工人阶级与资本家的对立消失了,劳资对立被“国家-职工”关系所取代,这种国家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使得劳动作为一种光荣职责变得更强了,同时却也导致职工民主参与的动力丧失,企业管理中的官僚主义问题愈发突出。(汪华,2012:42)如果说劳资关系是公与私的对立的话,那么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与管理者的矛盾,更像是社会主义内部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这还是劳动者内部的问题——管理者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当然,解决国有企业中的工人与管理者的矛盾时,不能仅仅从教育工人克制、顺服的角度入手,国家也借助制度性的方式去保障国有企业工人的主人地位,职工代表会议就是基层民主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体现。(汪仕凯,2011)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天津召开的华北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决定,开始在国营公营企业建立职工代表会议。1957年4月中共中央将职工代表会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并对其职权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i:250-251)从理论上来说,从“会议”向“大会”的转变本身就具有重大意义。在英美宪制话语中,“会议”(conventions)一词具有非常规性、非制度性的创设性含义,而“大会”更多是法律框架内的话语。(阿克曼,2012:187-189)在职工代表会议时期,其职能主要在于动员职工参与政治活动,合法性逻辑占据主导,而1957年之后设立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在于促进生产,这种效率逻辑在改革开放后成为主导性原则。⑨
四、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塑造
劳动不是识别主人翁的唯一标准,作为主人翁的工人阶级在德性上也有特定的要求,就此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现实不容乐观。1958年,全国新增加职工1900多万人,其中300多万人是由手工业工人和小商贩转化的,1000万人左右是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和青年学生;这1000多万人从经济上来说已经是工人,但是从政治和思想上来说并没有具备无产阶级的精神气质:“大量的农民、学生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进入工人阶级队伍以后,带来各种各样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和作风。他们当中有一部分人,参加工业建设时抱有各种各样的个人主义的打算,进入工厂以后,表现也就不很好,不愿意服从领导分配,挑剔工作,嫌脏怕累,或计较生活待遇,不习惯比较紧张的劳动,或自由散漫,不遵守劳动纪律,甚至不安心在工厂工作。特别是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往往还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j:132)具备工人的身份不代表就是合格的工人阶级的一份子,对于刚刚进入工厂的新工人来说,他们的出身复杂,需要进行教育与整顿,以去除其原先的非无产阶级的品质,进而成长为工人阶级的一分子。
工人身份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已不易获得,但是工人阶级的身份则更难达致,是一件需要不断教育和塑造的事情,还需要“洗洗澡”“治治病”,开展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运动。林超超通过对1952年上海私营工厂的民主化运动的研究发现,新政权利用诉苦、交待、典型示范等技术,改造旧工人,去除他们身上的旧习气后,将他们转变成“工人阶级”。(林超超,2010)从工人到工人阶级,这一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塑造过程,是一个普遍性命题而非特殊个案。欧树军认为现代政治面临的最大困境便是如何将多样化的人塑造成人民。(欧树军,2015:65)在合众为一的同质性塑造中,民族、宗教或阶级都是重要标准,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无产阶级同质性,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导。⑩无论是对知识分子的改造,还是对工人阶级的培育,都是在夯实社会主义的社会基础——无产阶级同质性,用无产阶级的兄弟姐妹之情粘合民族之间、群体之间、性别之间的天然差异。11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塑造至关重要,他们既是个体的劳动者,也是整体的工人阶级的一分子。工会提供了工人阶级在上述两种身份之间进行流转的制度手段,一方面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领导身份借助工会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个体工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权利——工作机会、工资的稳定性——也都借助工会去维护。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工会法》,这是在1954年《宪法》之前颁布的法律,对于打造社会主义的群众基础意义重大。《工会法》赋予了工会两个层面的使命。首先,工会是体现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基本制度,是落实《共同纲领》第一条“国体条款”的细则。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是悬空存在的,而是建立在具体的权利束之上的,《工会法》对国营及合作社企业、私营企业中的工人的各项权利都进行了列举。其次,工会也是号召工人积极劳动的重要协调机制。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前三年的工作时,将其主要贡献定位在政治工作上。(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g:194)同样还是在这份报告中,在安排1952年后半年的具体工作时,第一项就是“开展速成识字运动”以塑造社会主义新人。扫除文盲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重要政治工作,工人扫盲运动对于提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尤其是唤起工人阶级的阶级觉悟意义重大,扫盲也具有重塑新的功能。(张晓俊,2019;中国扫盲教育研究课题组,1997)
工人对很多问题的理解并不一定成熟,工会代表的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些人的短视的诉求,因此工会不是工人诉求的简单传声筒,而是要发挥其对工人的教育作用。工会不能将抽象的工人阶级利益凌驾于党之上,否则就要犯“工团主义”的错误,1951年12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对李立三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进行了纠正和批判。(游正林,2011)工会是“无形的学堂”,是培育工人阶级的摇篮,党的领导下的工会成为抑制工人自发性的机制。12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第九条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要求工会承担起教育工人的职责。1961年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第九章专门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五十八条有总揽性要求,“应当使工会真正成为党在企业中联系群众的有力助手,真正成为吸引全体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群众组织,真正成为共产主义的学校”。“成为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工会教育职能的精炼概括,因此才有学者认为工会是无产阶级政党与群众联系的枢纽,工会“是一个形式上非共产党的、灵活而较为广泛的、极为强大的无产阶级机构。党就是通过这个机构同本阶级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阶级专政就是通过这个机构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唐亚林,2019:7)
当然,工会并非天然地就能够担此大任。旧中国的工人大多来自破产农民,他们在进入城市后备受盘剥,又失去了乡土社会的庇护,纷纷投向帮会组织,工会与旧社会的帮会联系密切,旧工会的利益诉求较为狭隘。新中国成立后,不少企业的工会中还遗留了国民党时期的活跃分子,他们在激进的“劳工骚乱”中发挥着重要的消极作用,13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培养工人的集体意识就需要打消帮会思想,组建真正的工会,以便“把工人阶级从为帮会谋利益的狭隘思想转变成为整个工人阶级谋利益的集体主义思想”。(陈书纪,2014:83)在这个意义上,工会自身也需要经历一场社会主义的改造。14总之,从“自在”向“自为”的转变是中国工人阶级觉悟的重要体现,阶级的自我认同是区别于群体而成为一个实在阶级的重要标准(田彤,2014:157-168),这种转变和塑造过程也被理解为工人阶级作为政治阶级的形成。(汪仕凯,2016:131-166)
五、结论与讨论
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与《宪法》第四十三条(休息的权利)、第四十四条(退休的权利)一起构成了中国的劳动权条款。从条文上看,《宪法》第四十二条存在多重张力: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公民的光荣职责又是国家的积极义务;该条还有许多当下很少见到的,带着时代印记的词汇,如“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义务劳动”“光荣职责”。不仅如此,现实中一些问题也引出条文之外的困惑,如第四十二条提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员工是国家主人翁,那么私营企业员工是不是国家主人翁?
对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理解和分析不能局限于《宪法》的具体条文,而应该回到社会主义宪制理论框架之中。劳动不仅仅是公民的个人权利问题,更涉及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立国基础,通过界分谁是国家的主人翁来“区分敌我”,对劳动作为光荣职责的理解是区分人民与公民的核心所在。在改革开放以来知识界普遍的“去苏俄化”浪潮中,自由主义在知识界占据主导地位。(邵六益,2019)经济学论述中对产权的重视大大超过劳动本身,按劳分配在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表述也几近改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地位逐渐被边缘化。(李响,2019)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更是被法学界普遍看作私权保护的圣经,劳动关系并未纳入体系之中。尽管官方在劳动教育的指示中一再肯定劳动的意义,但是劳动精神的生根除了政策宣传外还需要有学术构建,一方面回答现实中按劳分配被边缘化后的劳动的意义,另一方面还要对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中劳动进行定位。列宁指出,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必不可少,按需分配只有在遥远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精神的衰落,相反恰是一种升华——劳动从谋生手段上升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列宁,2015:93-98)从中国当前的实践来看,伟大中国梦的实现“根本上靠劳动、靠劳动者创造”,将来“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基本立场都不可改变。(习近平,2015)
当然,劳动者不仅仅包括工人,从政治身份来说农民也是中国劳动者的主体,而且农民问题不能简单等同于另一个版本的工人问题。在中国的现代化中,农民并未经历市民化的过程而直接由政党理念和组织机制塑造为“革命群众”,农民的社会主义塑造当属另一个重要的学术命题。(刘小枫,2018:198-200)在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中国,主人翁的肉身不仅仅是城市中的工人阶级,被压迫的农民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被解放成为革命的重要动力。《共同纲领》更是确认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如何在诸多阶级中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城市与农村、工人与农民的关系是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对矛盾(亨廷顿,2008:55-57),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中也不例外,中国以“工农联盟”的方式予以解决。(吕新雨,2016)农民曾被视为革命的领导阶级,被称为“半无产阶级”。1951年4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认为,“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同年7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问题的解释》将上述提法改为“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和乡村的工人阶级和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并指出“中国革命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这一说法遭到阴一刚、罗云路的质疑,经过中共中央华北局上报中央后得到毛泽东的认可。(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9a:216-218)此后中共中央正式修正提法,确认“中国革命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只有工人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不再使用半工人阶级的农民的领导地位的讲法。(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e:457-458)因此,就社会主义主人翁的讨论而言,工人阶级的问题显然更具重要性。
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肯定的,国家不仅在《宪法》上确认了其政治地位,还从各个方面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突出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工人阶级是“建功新时代”的主人翁。(王沪宁,2018)然而,主人翁不仅意味着私法上的权利,更指向公法上更重要的使命,劳动的主人翁才符合社会主义劳动伦理的基本要求,这种权利与义务/使命的张力在本文分析的劳资关系、劳动纪律、劳动竞赛、罢工等问题上体现出来。从政法体制变迁的角度来说,重访共和国之初的政治实践,具体地分析工人阶级的两重身份,才能够理解为何工人阶级的身份发生了从公法到私法的变迁,进而为新时代重新定位工人阶级的政治身份提供一种借鉴。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所讨论的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政治塑造具有了重要意义,只有在历史中重新梳理并界定工人阶级的公法地位,才能为后续讨论提供一个框架与基础。
??*本文的最初思路曾于2019年在第八届法权秩序与中国道路年会上报告过,感谢郭绍敏、常安、章永乐、王鑫、王理万、刘磊等师友和匿名评审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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