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责任伦理

  来源:《新闻爱好者》

  【摘要】任何一次社会的重大变迁在某种程度上都将催生一种新的伦理精神,当代中国新闻实践的变迁也需要新的伦理来支撑,这就是责任伦理。责任伦理拓宽了传统伦理学研究的范畴,也赋予了其新的道德维度。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建构应以“行为善”和“品德善”为其内在维度,形成当代新闻传播伦理的新模式。

  【关键词】新闻传播;责任伦理;伦理维度

  责任伦理是以“尽己之责”“各尽其责”为基本内涵的一种伦理规约,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主体承担与其社会角色相对应的职责、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新闻传播成为一门职业独立并拥有一定的权力以来,责任便伴随左右,正如徐宝璜先生所说:“新闻记者,对于社会,负有重大之责任。彼以颠倒是非,博官猎贿,或专以致富为目的而办新闻纸者,乃新闻事业之罪人。”[1]对社会负责、对人负责是新闻传播内在的要求和本应有的道德责任,也是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

  一、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内涵

  责任伦理是马克斯·韦伯于1919年在慕尼黑大学的一篇演讲《作为职业的政治》中最早提出的命题,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要理性而审慎地行动,在行动之前一定要审慎而理性地选择行动方案和途径,避免可预知的不良后果。责任伦理是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我们每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做的道德判断,以此强调要对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原本应该有的道德价值,它更加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责任伦理的核心是“尽己之责”“各尽其责”,把人当作唯一的责任主体。人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人之为人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性的内在要求,无论你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有什么样的名望及权势,都没有任何理由放弃自己的责任。齐格蒙·鲍曼认为,人的本质在于责任的道德性存在,因此,当我们选择了一种职业,就应当将它当作是超功利的“天职”,而不仅仅是谋生的工具,不计名利、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唯此,生命才会获得真正的价值。同时,“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2]。其次,责任伦理拓展了传统伦理的研究范畴,传统伦理范畴一般只限于发生在近距离并且有直接关系的主客体之间,如“爱邻如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在时间上可预见的范围内的行为;在空间上把责任主客体限定为邻近空间范围内。责任伦理在时间上不仅关注时下,更关注未来,强调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预测并防范以及该有的担当;在空间上关注对象不仅包括可预见的范围内的行为,还包括未来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主张我们在享受眼前利益时如果损害未来利益就要担负责任。在伦理结构上,伦理关系发生在所有与我们行为相关的个体与群体之间,主张任何一个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和谐、互惠、共进,大家同为一个命运共同体。责任伦理以每个人的角色、职务为逻辑起点,最终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源于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身份、不同角色。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3]每个人只有通过承担道德责任才能在这个社会立足、生存和发展。

  责任伦理还是一种包含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的双重实践。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规范伦理通过具体新闻道德规约的制定,将责任内化为制度化的道德条款,要求人们自愿自觉地接受约束。美德伦理是实现道德责任的前提,或者说责任伦理必须是一种美德伦理。只有把道德规范融入人的德行中,将负责任内化为道德品行的一部分,成为一种情感和行为上的习惯,成为一种真正稳定的、属于自己的东西,道德规范、道德责任才能被真正遵守,从而得以实现。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面对突发事件或“道德两难”时的反应很多时候并不是出于有意识地遵守、应用某种道德规范,而是出于一种习惯行为,这种习惯行为来自人们长期实践形成的道德品行。因此,曹爱文面对落水女孩第一时间是放弃采访下水救人,把人的生命、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正如韦伯所说“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动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依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定有可能在某时某刻置身于这样的一个处境”。[4]

  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就是一个责任的世界,责任伦理要求每个个体对自然和社会都要高度负责,对所有人都报以伦理关怀之情愫,理性审慎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所有行为的后果负责。人的责任源自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出于特定的社会职位和角色,我们每个人的社会身份、生活角色不同,因而也就承担着各种不同的责任。新闻传播责任同样源自新闻传播活动本身的角色担当,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在新闻实践中应该恪守的行为规范和义务,本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原则,自觉承担起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责任与新闻职业道德、义务勾连在一起,从而规定了新闻传播“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内容。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是人,包括传播者、受众、媒体管理者、新闻源等,而作为一种职业的新闻传播,只有从事新闻传播业务的职业工作者才是责任主体,对新闻传播的内容及其后果负责。而新闻传播的责任客体则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这里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5],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群体及社会中的所有人。

  二、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主要内容

  人类社会如果缺乏伦理意义的责任,社会就难以维系和发展。新闻传播作为建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存在的一种精神活动,如果没有责任意识,缺乏责任担当,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传播主体只有明晰新闻传播责任的内容,才能自觉践行自己道德的责任。新闻传播的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伦理道德本质上是用来调节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以保证社会有序的运转。新闻传播责任伦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为了协调各种责任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使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更加美好。

  (一)新闻传播的政治责任

  在我国,新闻传播的政治责任源于其“喉舌角色”。新闻媒体的事业属性、资产的国有性质决定了新闻传播在总体上必定要维护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任何新闻业都生存并依赖一定的政治制度,它们不能没有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利益,更不必说政治集团和机构的掌控”[6]。新闻传播因其强大的舆论引导、社会教化等功能,一直以来都是各种不同的政治集团实现自己政治利益的物质手段,因而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在我国,新闻与政治密不可分,政治责任是新闻传播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责任,是以实现党和政府的政治利益为出发点,充当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以“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实现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我国新闻业一直以来的基本工作方针。在这样一种泛政治化的媒介生态中,新闻媒体一直都是作为一种服从于党和政府管理的“单位”,媒体对政治负责也就是对党和政府负责。

  (二)新闻传播的经济责任

  在我国,媒体除党报、党刊、党台外,基本是以市场主体的角色进行活动的,通过高质量的信息传播,获得大量的受众从而赢得广告商的青睐,赚取足够的利润,维系媒体的生存与发展。基于媒体的这种市场主体角色,就应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现在的问题是追求经济利益,履行经济责任无可厚非,但媒体能否无视其他责任,比如道德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呢?如果媒体的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发生了冲突该如何作为?媒介产品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天然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它是通过向公众提供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有用的、健康的社会信息为根本宗旨,如果只是把新闻传播当成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而不惜损害其公共责任、社会责任,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

  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是新闻活动作为一种职业的内生性要求,那就是保证新闻信息记录的真实、客观、公正,这是新闻活动实践者对这一行业最基本的态度和理念,是他们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对新闻传播这一职业角色的认同和社会期待。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包括一系列体现媒介社会功能的职业理念、规范新闻工作的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具有独立于政治、经济等利益共同体之外的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自觉态度等。新闻传播职业责任同时要求新闻实践者用一种客观、中立、冷静的态度报道新闻,使新闻事件得以原生态地呈现。责任伦理是一种情境伦理,当遇到具体的道德冲突时,应本着“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有选择地作为。职业责任是新闻传播最基本的责任,也是其他责任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当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发生冲突时,职业责任应让位于社会责任。

  (四)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

  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源自新闻传播的社会公器角色。新闻传媒控制着社会的公共交流平台、公共信息通道等大量的社会公共传播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公共信息,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建构了一个可供大众共享的意义空间,媒体的社会公器角色本质上是建立在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基础之上的。一切媒体都是公共信息传播的载体,一切媒体产品都是社会公共产品,它最大的特点是传播性、公开性及其共享性[7],因此,新闻媒介是社会公器,是全体公民窥视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共同管道和从事公共事务讨论的公共论坛。[8]新闻传媒的社会公器角色要求其必须以满足社会公共信息为宗旨,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自觉承担起服务社会,使人们生活得更加美好的社会责任,履行其“社会良心”的义务。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共话语的重要载体,它通过理性的舆论表达来影响社会,进而实现新闻传播的社会功能,这也是新闻媒体被称作社会公器的主要原因。传媒得以产生、存在的根本在于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及其公共目标,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新闻传媒拥有广泛的出版权利及其公共传播资源的使用权等,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传媒是传播特权的持有者,这些权利是一般社会成员不可享有的。而这些权利是建立在媒体社会公器基础之上的,抑或是说新闻传媒只有作为社会公众实现他们的传播权、知情权、表达权,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发挥作用时,它们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失去了法理上的依据。因此,追求社会价值,满足大众的公益,建构公共精神,是新闻传媒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的。

  三、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建构

  责任伦理是关乎未来的伦理,它要求人们在平时的行为中,不能损害未来社会的利益,绝不可能拿整个人类的生存去冒险,需要审慎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在伦理规范的建构以及实施过程中,要把责任意识放在首位,遵循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我们可以从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两个维度来考量。

  (一)规范伦理之维:行为本身的善

  规范伦理主要关注的是优良道德的制定,所要确证的是具体的行为内容,能够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律条。其核心是制定的道德规范如何保证其正当性,它关注的是人的“行为善”。

  在新闻实践中,要求人们的行为时总含有或暗含“应该”或“不应该”这一意义的语句,比如“新闻应该真实”“新闻不应该欺骗”等。

  “应该”是行为主体通过具体行为满足其某种需要、达到其某种目的或愿望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主体需要的属性。能够实现的为“应该”,反之则为“不应该”。

  “应该”与“不应该”考量的仅是行为对于需要、目的的效用性,其本身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属性。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目的很邪恶,如果其行为能实现其邪恶的目的,对于他来说就是应该的,反之则是不应该的。我们这里所说的“行为善”指的是行为上的一种道德应该或道德不应该,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我们通过制定规范,保证人们履行自己的责任。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制定的规范是否符合行为对象的客观本性及内在逻辑,是否符合人之为人的内在本性,是否符合整个人类生活的本质意义,这些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道德生活作为人类生活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意义在于保障人类生活得更美好。这就要求在制定新闻伦理规范时,“要符合新闻实践活动的内在本性,遵从新闻活动的内在规律,符合人的本质意义,摆脱来自政治场、经济场等外在因素的干扰”[9],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制定的道德规范都是对新闻道德的绑架,其结果就是伦理规范的虚置。真正的伦理规范只有被践行者从内心接受,真正成为他自己稳定的东西时,道德才会发生作用。规范伦理强调道德规范对道德实践主体的外在约束,无法解决行为者自愿的问题,因此,麦金泰尔说,我们还需回到亚里士多德的理念,倡导德性伦理的回归,通过德性伦理的践行来弥补规范伦理的不足,因此,德性伦理自然就成为责任伦理构建的第二个维度。

  (二)德性伦理之维:品德的善

  德性伦理关注的是人的个性及品质,强调的是德性本身。德性也就是把具体的道德规范融入人的个性、本性之中,成为一种内在的、稳定的、属于自己的东西,即品德之善。一切新闻传播活动的落脚点最终都在新闻传播活动主体身上,人们如果没有品德之善,再好的道德规范也不可能被遵守。可以说德性伦理贯穿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是优良道德规范真正实现的前提,因而也就构成了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灵魂和内核。

  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是一种出色的品德,是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品德,是人们通过长期遵守道德逐渐形成的。道德律条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它还没有转化为内在的自觉,而品德是一种内在的自律,它已经内化于心,形成了每个人的道德自觉,是一种稳定的人格、规范。在新闻实践中,只有当各种伦理原则、道德义务及新闻理想纳入到人的本性之中,成为一种稳定的人格特质时,责任才能产生作用。

  四、结语

  当前,中国新闻传播实践正经历着巨大的变革,各种伦理问题日益突出,责任伦理不仅拓展了传统伦理研究的范畴,也是目前解决新闻实践中复杂伦理冲突的一把钥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行为的后果负责是责任伦理的核心。对社会负责、对人负责是责任伦理的基本要义。视情境采用不同的伦理原则是责任伦理解决道德问题的基本方法。新闻传播的各种责任来源于其相应的社会角色,把握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承担起自己的各种责任,是新闻从业者目前要做的。

  [本文为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族日常生活中的仪式传播与文化认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XXW003;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项目“新疆农村文化产业需求受众心理动态分析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0316C03]

  (作者为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教授,博士)

  参考文献:

  [1]徐宝璜.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9.

  [2]毛羽.凸显“责任”的西方应用伦理学:西方责任伦理述评[M].哲学动态,2003(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9.

  [4]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25.

  [5]夏征农,陈至立.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4313.

  [6]黄旦.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99.

  [7]柳斌杰.现代媒体的社会职能和公共责任[J].中国出版,2003(11).

  [8]展江.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设计构想[EB/OL].http://ac-ademie,net/2003-0721.

  [9]罗彬.论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生性[J].国际新闻界,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