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慰都敢直播,难怪会被判刑
一、网络直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直播的内容不当,不仅会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而且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比如一些网络直播将街景、商场购物人群作为直播对象,甚至还有打着“大学美女必经之路”旗号的直播频道。这些直播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尤其危险的是像“大学美女必经之路”这一类的直播,不但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会诱发犯罪,为一些心存不轨者提供犯罪目标和犯罪信息。
还有一种民事侵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网络主播直接把他人的作品拿来当成自己的作品或者噱头传播,还不加任何说明,这就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这种情况在网络直播中是非常普遍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侵权行为还没有受到直播平台乃至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被诉,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主播都将损失惨重。
二、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
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法律关系,不外乎三种情形:
第一,签约模式。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平台则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适用劳动法。如果主播出现了侵权等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作为雇主的直播平台,应就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合伙分成模式。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署,或者口头达成松散型的协议,双方约定分成比例。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标准,网络主播的“自由度”和“打赏获益”特性决定了,其与直播平台之间只是契约关系。在这种模式下,就不能按照劳动雇佣关系来约束主播行为,而应依合同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网络主播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主播个人或者派出经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直播平台主要承担合同责任。
第三,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的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将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直播平台如知情却放任不管,则应负监管责任。
无论何种模式,直播平台、网络主播都要接受国家互联网法规的约束。
三、规范直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个新兴行业的的火热,一定伴随着法规的滞后。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不仅夹杂着利益,还有很多意识的形成。今年4月份广电总局下架Papi酱视频给出的信号已经非常清晰,制定直播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该总局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这就是“准入门槛”。
今年4月,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枪、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等。
今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进行视音频直播,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2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正式开始施行,《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遏制直播中出现以低俗内容博取关注的不良行为。
《规定》提出对网络主播实行“实名制+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这被称为最严新规。
【小编提醒】
网络直播固然新鲜充满新引力,但是请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前认真想一想从事这个行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要让自己触到暗礁,以免成为行业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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