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案例分取析试题考试必考.doc
2012级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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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男,83岁,农民。家住偏远山区,5年前因咳嗽住院,被诊断肺癌,最近病情又发作,再次入院治疗。检查发现已扩散至身体其它部位,患者拒绝继续治疗,想将钱留给妻子养老,并请求医生给予安乐死。而妻子则恳请医生一定要为老伴治疗。
?[伦理分析]在我国,病人的自主性并不是决定继续治疗的主要因素,家属的意见也同等重要.该案例中,老两口间深厚的感情使医生不知应该按谁的意愿行事,在情理上,应为患者治疗,但在经济上又应患者花掉过多的费用,而使老伴日后的生活无保障,况且患者又无法康复。因此,医生应尽其所能采取最经济的、相对能尽量延长患者生命和减轻痛苦的支持疗法,让患者能和老伴多生活一段时间,而且又不至于让者伴日后生活无保障。 .考虑到卫生资源的缺乏,患者既然已到癌症晚期,使用高技术抢救、治疗只是延长病人的痛苦;不进行抢救和治疗,对患者、他人均是有益的,这也是对病人自主,性的尊重。医生应向家属解释清楚,必要时可以出示病人立下的字据。
患者意愿和家属意愿不同,医生如何 答:1确定病人是否具有自主决策能力:a考虑年龄,我们建议18周岁以上才具有自主决策能力,而18周
岁以下则不具有自主决策权;b精神状况是否胜任这种决策,是否有昏迷痴呆等病理精神障碍; 2遵循以下原则:病人本人和家属的意愿都应考虑。在病人具有选择能力时,病人本人和家属意见无法统一,侧重病人的意见;在病人不具有或者丧失决策能力,把决策权转移给其家属; 3当医务人员的最佳方案遭到自主选择能力正常的病人或者家属的拒绝时,则应该搞清楚拒绝的真实理由,然后有针对地做解释工作,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应尊重这一选择,同时做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本案例涉及到了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良好状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安乐死的根本出发点是为患者解除痛苦。允许一个人安乐死是,在道德上完全是基于对临终患者本身的利益和安宁的考虑,基于对患者的意愿及其人生价值的尊重,而不是基于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考虑。本案例中,患者请求安乐死是出于对家庭的考虑,不是从其本人的利益出发的,加上在我国尚未在安乐死上立法,并且其的妻子也要求继续治疗,所以医生不能为其实施安乐死。主管医生与病人及其家属共同探讨,选择最经济的、相对能尽量延长患者生命和减轻痛苦的方案,可以实施临终关怀也不要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治疗,在经济上不要花费太多费用,可以让其妻子在日后生活有保障,满足患者部分的心愿。?
患者,古某,男35岁,2010年12月,查出患上尿毒症,需进行换肾手术。古某有兄弟四个,患者排行第二,肾脏的捐赠者是最小的弟弟古新营,老四智力水平低于常人。让老四古新营给老二古新城捐肾是,“全家人一起做出的决定”为了让在外打工的老大和老三不因捐肾而损失劳动力。老二老四一同住进了医院,经检查,哥俩的肾脏配型指标完全吻合。记者采访中,老四一直低着头坐在哥哥床边。对于“是否愿意给哥哥捐肾”,他停顿了一会,点点头小声回答:“愿意。”他也说希望哥哥快点好起来。不过,捐肾对他会有什么影响,他摇头说“不知道”。
[伦理分析] 征求其弟弟的意见,其弟弟为残疾人,更应尊重其自主权。虽然起弟弟回答了同意,但是其不知道捐肾后对自身身体的影响。弟弟具有知情权和自主权,我们应该为其详细讲解捐肾后的影响,再让其做出决定。如果其弟弟不同意供肾,其父母应放弃他们的考虑,对患者改用透析等治疗措施。
1根据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古新营的智力水平如何,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据古新营的家人说,古新营没有接受过智力测试,也没有经过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无法证明其为完全自主行为人。无论弟弟是智障也好,轻微智力低下也罢,他是不是完全自主行为人才是关键。2老四的知情同意权没有的得到有效的行驶,对于活体器官的捐献,需要本人了解摘取手术的过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信息后作出决定。
?3.?来自新生牛犊的微囊化细胞移植到严重疼痛的病人的脊柱,可以在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有缓解疼痛效应的物质。这方法可被用于有严重神经疼痛的晚期癌症病人。1998一1999年期间一项相关的临床试验在欧洲展开,85名伴有严重神经疼痛的癌症病人成为受试者,这是一项使用安慰剂的双盲对照研究。在前10周,病人或者接受空的移植,或者植入一个充满牛的细胞的装置。然后病人继续被随访6个月。由于该研究提供了人的细胞与牛的细胞亲密接触的机会,项目负责人非常担忧潜在的跨物种感染发生的可能性。他要求病人必须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接受长期或终身的监测;死后要接受完全的验尸;禁止捐献血液、体液、配子等组织;定期体检;公共卫生机构可随时获取其医疗记录;不能进行无保护的性活动;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