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减少研究不可重复性,就必须解决学术欺诈的诱惑
Donald S. Kornfeld和Sandra L. Titus认为,减少研究中的不可重复性的努力必须同时解决欺骗的诱惑。
科学史表明,不可重复性并非当代的产物。大约350年前,化学家 Robert Boyle 就写过一篇关于“实验不成功性”的文章,警告读者不可尽信研究报告。“你可能会碰到多个观察结果和实验,若对它们做进一步的验证,结果可能令你失望。”他将原因归结于“科学家技能不足和材料纯度不足”,也即今天所说的统计功效不足。
到了1830年,博学的 Charles Babbage 谈论这一问题的语气就辛辣得多了。在《英格兰科学的衰落》一书中,他抱怨“科学界存在多种欺骗行为”,即“糊弄、伪造、粉饰和篡改”。
换而言之,不可重复性是两种因素的产物:错误的研究行为和欺诈。但在我们看来,目前旨在完善科学操作的举措忽视了第二个因素。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主管在2014年表示:“除极少数例外,我们并无证据表明不可重复性是由科学不端行为引起的”。2015年,英国多家科研资助机构共同召开会议探讨可重复性问题,并决定将故意欺诈排除在讨论之外。
不考虑学术不端的影响不仅错误,而且令人遗憾。要减少不可重复性,忽略刻意的不端行为往轻了说就像不除石块就耕地一样,是在浪费机会;往重了说,是纵容破坏性行为继续泛滥。
证据规模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RI)每年认定的学术不端个人仅有10-12个,NIH以此为由不考虑学术不端的影响,但大量研究表明,这么低的数字是有误导性的。例如,对1973-2012年间被撤稿的2,047篇生命科学论文的回顾表明,其中约43%的撤稿原因是欺诈或疑似欺诈。一项匿名调查汇编显示,2%的科学家和学生承认自己曾伪造、篡改或修改过数据。1996年,一项针对1000多名博士后的调查发现,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会筛选或省略数据,以提高其获得研究经费的机会。
无可否认,许多造成不可重复性的原因并不涉及欺诈。25年来,NIH一直通过资助科研诚信研究、创造教育资源和支持科研诚信办公室,倡导负责任的研究。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当科学领导者表示“糊弄、伪造、粉饰和篡改”对不可重复性的影响微乎其微时,他们其实是在回避问题,而非直面问题。精神病学家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否认(Denial);它发生在个人面对自认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刻意的不端行为是政府资助机构能够也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2012年,《自然》杂志刊登的一篇文章宣告“是时候直面学术不端了”。我们同意这一观点,而且,这个问题现在甚至更加迫切了。在此,我们推荐五个应对学术不端的关键方法(见“预防学术不端”部分)。
预防学术不端
为减小学术不端对科学、科学家和社会造成的威胁:
当局应承认刻意的不端行为是造成不可重复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导师应接受评估以确保其资质;对引发学术不端的导师应予以处罚。
科研机构和政府机构应有一套程序保护揭发者不被报复。
对学术不端的资深教职员应予以严惩。
对未能制定并执行预防学术不端政策和流程的科研机构应予以制裁。
对症下药
20世纪90年代,NIH规定,所有接受其资助的培训生必须学习有关负责研究行为的课程。不出意外,NIH未能实现减少学术不端的目标——NIH将学术不端定义为伪造、篡改或剽窃。可以想见,禁止此类行为的伦理标准早在人们进入科学界之前就已确立。与此不同的是,我们建议根据个体的研究资历采取干预措施,处理促使个体出现不端行为的心理因素。
被科研诚信办公室认定为学术不端的人分为三大类:培训生、辅助人员和资深科学家,所占比例大致相同,但各有各的动机。
接受培训的学生 许多学生的不端行为可归结为害怕失败和缺少优秀的指导。据一项对曾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的调查显示,在他们的导师中,62%没有确立适当的流程,如制定有关数据所有权与记录、安全性和材料调拨的明确规则,或者安排定期会议,73%没有审核学生的原始数据。一项对美国一家大型癌症中心的调查显示,在140名学生中,将近三分之一感到有“证明”导师的假设的压力,即使研究结果并不支持该假设。
部分学术不端的学生是无法接受失败的完美主义者。导师应加以引导、鼓励,甚至推荐他们接受心理咨询。他们应让学生放心,告诉他们除了终身教职,还有其它受人尊敬的事业值得追求。但青年科学家报告称,自己被当作廉价劳动力对待,职业发展前景并不受重视。
资助机构应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导师能够尽到为人顾问、为人师和为人榜样的职责,应分学科限制每位导师可以指导的学生数量。每年都应要求学生完成评估导师的匿名问卷调查,并将评估结果发送给资助机构和研究主任。
科研机构应对表现出色的导师予以奖励,并提供充分的培训。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导师应对其学生的不端行为负责,并接受适当处罚。
辅助人员:每年在被科研诚信办公室认定为刻意学术不端的研究者中,实验室技师、抽血医师和数据采集人员等辅助人员约占三分之一。他们篡改数据可能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或者是在面对研究者不现实的效率目标时减轻自己的工作量。
将辅助人员当作团队的重要成员大有裨益。应让他们清楚研究目标,了解无效的出版物将会如何损害科研进步和病人护理。
资深研究者:如果资深科学家更加担心被发现和处罚,那么他们发生学术不端的可能性便会减小。而现在,他们认为被发现的风险并不高:很少有资深研究者的学术不端行为被举报给科研诚信办公室,也很少有同事希望陷入冲突。
超过80%的教职员工表示,他们不愿意举报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因为害怕受到排挤、损害自身声誉。一项科研诚信办公室调查发现,在68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中,有47位遭遇了负面影响。显然,对举报存有担忧是事出有因的。
明确的政策是帮助揭发人站出来的关键所在,一位训练有素的科研诚信官也同样关键,在理想地情况下,科研诚信官由德高望重的教员或行政人员担任。必须让潜在的揭发人相信,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官和政策将保护他们免受报复。
科研机构:研究中心应建立鼓励诚信的文化和基础架构。例如,研究同仁应在日常沟通中强调自己恪守数据严谨性,并且配合随机审查;数据系统应能记录并追踪访问文件的人员,以防他们操纵数据。负责人应明确自己不能容忍学术不端行为,如有违反,后果将很严重。
称职的科研诚信官对领导政策教育与实施,打造科研机构的诚信声誉至关重要。不幸的是,研究显示,许多科研诚信官训练不足,并没有有效地管理有关学术不端的指控和调查。也许最重要的一点是,他们可能未能向揭发人提供充分的保障和保护。科研诚信官的人选必须经过深思熟虑才能确定,必须为其提供充分的权力和支持。
任何接受美国联邦研究资助的科研机构都至少应配备一位训练有素、经过科研诚信办公室评估的认证科研诚信官。此外,不应向无法证明其现有资质的科研机构发放科研经费。
若科研机构未能制定并执行保障诚信的政策,机构在发生学术不端时也应承担责任。例如,在2014年7月,由于一名研究人员被定为学术欺诈,爱荷华州立大学同意退回49.6万美元,同时放弃140万美元的科研经费。然而,能执行上述处罚,外加欺诈者被判刑,完全是因为参议员的介入。事情原本不必如此。
政府官员应对索回经费做好准备。处罚应对想要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者产生威慑作用,刺激科研机构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反映其对机构诚信的承诺。
我们认为,这些综合干预措施对处理由学术不端造成的不可重复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