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鲜亮丽的背后丑陋至极,性侵“养女”,能被定为强奸吗?

  光鲜亮丽的背后丑陋至极,性侵“养女”,能被定为强奸吗?

  近日,媒体报道的上市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的新闻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4.10日鲍某明就职的杰瑞集团发表声明,其已与鲍某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烟台市公安局也发表警方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烟台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作为普通人民群众也希望此案早日水落石出,将坏人绳之以法,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该案刷新了人们的三观,超出了普通大众的可接受范围。下面小编就此案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知识在此与大家探讨。

  一、案情减价

  首先,为了所有读者更好地理解,小编先对案情进行介绍,案例稍长,希望大家耐心阅读。

  据媒体报道:本案被害人小兰(化名)由单亲妈妈抚养,由于迷信要给女儿找养父母,在网上看到了嫌疑人鲍某明,双方经过半年的相处,鲍某明“高学历”“律师”“公司高管”的标签获得了小兰妈妈的认同,于是将女儿送给了鲍某抚养。鲍某将小兰带到了北京,从此小兰的噩梦开始了。

  据小兰陈述,其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在鲍某天津老家。之后鲍某明经常对小兰实施强暴行为,强迫其看色情视频并模仿视频中的行为,甚至还对小兰实施暴力行为。从2016年到2019年,其不断给小兰洗脑,威胁其不准告诉别人,不让小兰去上学,隔断了小兰与外界的联系。

  2019年4月8日,小兰在烟台自杀,被人救下,报警。4月9日,小兰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警察,并告诉警察家里的电视和鲍某明的电脑上有很多儿童色情片。警察通知了小兰妈妈,对鲍某明采取了强制措施,鲍某明称其是最爱她的人,细数其对小兰的好。4月9日就这样过去了,鲍某明被放回家,之后芝罘公安向小兰作出撤案决定书,称没有犯罪事实。小兰拒绝接受,但是在五月份她来到派出所乞求帮助时,撤案决定书还是送到了她的手上。6月份,小兰跑去派出所找民警,民警让其去找鲍某明。小兰鼓起勇气去找鲍某明要个说法,两人在家里争吵、厮打起来。两人又被带到了芝罘区该派出所,在警方的促使下,鲍某明给小兰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从派出所出来不久,小兰跳进了黄海,幸运地被人捞起。妈妈带她回老家治病,小兰被诊断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阴道损伤发炎。小兰没有放弃维权,后来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辗转多个部门,于2019年10月份再次立案,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鲍某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记者近日采访鲍某某,其称纯属诬告、诽谤,会证明自身清白的。

  二、小王说法

  第一,鲍某明和小兰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该在40周岁以上。鲍某明出生于1972年,其与小兰的年龄差距不到40岁,很显然其不符合收养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鲍某明与小兰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

  第二,收养时不满14周岁,为什么是14周岁后第一次性侵,狼子野心,早有预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属于强奸,不论其是否自愿。而年满14周岁的妇女,要认定强奸需证明施暴者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上面提到鲍某明有律师资格证,其行为有预谋犯案的嫌疑。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未经法院审判我们不能说任何人有罪,但在此希望公安严格执法,早日真相大白。我相信比起鲍某明绝大多数人都更相信小兰所言,她把自己的伤疤放在阳光下暴晒是希望阳光可以冲散其心中的阴霾!

  第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此外,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希望执法、司法机关可以从严调查,从重处罚!

  三、几点反思

  本案中除了惹人恨的鲍某明,令人气愤的还有小兰妈妈,其作为小兰的监护人,小兰这种悲惨的遭遇与其的无知分不开。我们不愿意去猜测其别有用心,因为这对于小兰来说是另一个伤害。但是其作为母亲,将孩子交给一个陌生的中年男人,怎么会放心,这让人很不理解。

  此外,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重视。家长、学校、社会都应该重视,是否有必要加强性教育。传统的中国人多数认为性是私密的,光明正大谈性是可耻的,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孩子应当在适当的年龄被正确引导,让他们了解性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此时值得一提的是,鲍某明曾经发表过严打性侵幼女的文章《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真的很可笑,贼喊抓贼!

  最后就是公安,其在立案后为什么草草撤案,到底是真的证据不足,还是另有隐情,希望这些社火关注都能够有真实的回应。以上就是小王关于本案的一些浅薄见解!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