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男女未婚同居,解除关系后,近十万彩礼未退……咋回事?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下面要讲的就是跟彩礼有关的案例:
事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男女双方都是95后,两人在2015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按照农村习俗确定了媒人。2016年1月,双方按习俗摆席,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去了外地打工。共同生活五年多,于2020年2月过完年后,双方解除婚约关系。事后男方找女方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女方拒不返还,男方一纸诉讼经魏县人民法院将女方告上法庭。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100000元;戒指一枚、项链一个、耳钉一双(共价值15000元)。
女方认为收到彩礼款是80,000元。两人共同生活五年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是实质意义上的夫妻,两人结婚目的已达到,女方不应返还彩礼;男方的部分赠与,已在同居期间由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消耗,女方还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原告39,111.73元,2019年9月15日转账给男方20,000元,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过来男方还应当返还典礼时女方带到男方家的嫁妆:四条被子、两件四件套、两个蚕丝被、六个床单、两个夏凉被等日用品。男方主张的戒指、项链、耳钉是为了取得被告的欢心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返还。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汽车时女方出资47,786.09元,转账给男方父亲5,000元,转账给男方叔叔5,530元,要求对上述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认识后并同居生活,双方举行典礼前,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彩礼款。关于彩礼款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彩礼款100000元,证人刘某称,原、被告是自己认识的,原告让他给过女方二大爷3次钱共100000元,并称原、被告典礼时间及3次给付彩礼时间都记不清了。被告对于收到原告彩礼100000元予以否认,认可收到原告彩礼80000元,原告无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被告彩礼100000元,故,对于彩礼款数额法院依法确认为8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戒指、项链、耳钉的问题,因上述物品是原告与被告联络感情时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从2015年3月份同居到2020年1月26日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通过转账给男方及男方家人的形式,支付款项达69627元,原告也认可以上款项均用于两人日常生活消费。原、被告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款理应酌情返还,本案,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彩礼款大部分也在日常生活中消费。综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带的物品问题,上述物品应认定为用彩礼款所购买,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汽车,被告出资47786.09元,要求对该车辆依法分割的问题,因双方并未提交相应车辆证据,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魏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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