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分手后起诉女友返11万彩礼,法院:返7万!

  2017年12月份,原郜某、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当时被告在外地上大学,二人开始异地恋,期间原告分多次给被告转款,具体为520元、1314元、6666元等,共计30000余元。2020年10月份在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时,原告给付被告38800元见面礼及188000元彩礼款。之后开始共同生活,被告为新家添置洗衣机、床头柜、梳妆台、窗帘等,共计40000余元。但因双方在结婚前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1月份以后双方很少联系,直至2021年9月份双方彻底结束恋爱关系。2021年10月份,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

  被告在上大学期间,原、被告正处于热恋阶段,原告给被告的转款,因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原、被告在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的彩礼款,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被告用部分彩礼款购买的家具、家电现均在原告处,应当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10000元,被告认为应当扣除被告在上大学期间,为原告购买衣服、手机等花费近40000元及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等花费,同意返还原告70000元彩礼款,剩余部分的彩礼款应作为原告给被告的补偿。

  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于调解协议达成后返还给了原告彩礼款70000元。

  法官说法

  在我省大部分地区给付彩礼是一种婚俗,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合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彩礼的给付在一定情形下是要返还的,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少数人的骗婚情况的发生。

  潇湘晨报综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