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酒托诈骗窝,贪色不成损失多!

  

  作者/高庆律师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间,被告人张伟勾结被告人李勇,预谋以“酒托”类经营模式来聚敛钱财。经李勇建议,张伟出资租赁了爱情海咖啡厅,并负责该店的经营管理。自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7月25日间,以被告人张伟为首,被告人李勇充当“托头”,被告人王梅、成海丽充当各自“托头”管理下的“酒托女”,结伙在爱情海咖啡厅大肆实施诈骗活动。

  诈骗的具体方式如下:“托头”通过互联网事先与俗称“键盘手”的网络聊天骗子相勾结,“键盘手”则通过QQ、微信等聊天交友软件,冒充女性网友,以网上聊天、交友等方式,自男性网友处骗得其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后,将该信息转售给“托头”,“托头”又将该信息转发给其管理下的“酒托女”,“酒托女”遂以“键盘手”所编造的女性网友的身份,以交友、聊天等为由,将邀约见面的男性网友诱导至爱情海咖啡厅,并在店内服务人员的配合下,诱使男性网友进行高额欺诈性消费,即将廉价购进的酒水冠以“情侣套餐”、“红酒或洋酒”等之名以高出成本数十倍左右的价格售出,从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所骗款项均由张伟统一分配。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李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王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成海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读】

  “酒托”行为是“托头”通过安排“酒吧女”以交友、聊天之名将被害人约至指定消费场所,“酒吧女”再施展种种手段,以低廉的酒水冠以各种高档价目欺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欺诈性消费,故表面上是经营性行为,实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性质上是诈骗行为。

  被告人张伟是本案“酒托”类诈骗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应对本案查实的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李勇应对本案查实的其组织、指挥部分“酒托女”实施诈骗的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梅、成海丽应对本案查实的其实际参与诈骗的数额承担责任。

  56名被害人的陈述、22名被害人对相关“酒托女”所作的辨认笔录与公安机关调取的POS机刷卡记录清单及相关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清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同时,被告人张伟、李勇、王梅、成海丽的供述及王某某、温某某的供述亦能从旁佐证。

  被告人张伟、李勇、王梅、成海丽等人通过“键盘手”前后串联、勾结,每人均是“酒托”类诈骗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张伟是全部诈骗案件的组织、领导者,是当然的主犯;李勇是王梅、成海丽等“酒托女”的指挥者,其所起的作用虽稍逊于张伟,但亦属主犯;王梅、成海丽在李勇等“托头”的指挥下,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均是主要的实行犯,其所起的作用虽低于张伟、李勇,但其对于诈骗结果的最终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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