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判决一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演绎作品侵害原作品著作权“洗稿”热歌《错位时

   原标题:杭州中院判决一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演绎作品侵害原作品著作权“洗稿”热歌《错位时空》被判赔五万元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邓兴广 傅枫雅)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洗稿”热门歌曲《错位时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被诉侵权歌曲与权利歌曲特定小节旋律一致或雷同,系演绎作品,被告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授权有权行使歌曲《错位时空》的著作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主张赔偿。2021年1月1日,该歌曲于网易云音乐平台发行。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歌曲中时长为12秒的片段在抖音平台的使用次数为468.3万人次,带有“#错位时空”和“#错位时空艾辰”话题短视频播放量分别有49.4亿次和1808.3万次。同时,该歌曲于2021年二月至三月期间多次上榜咪咕音乐“尖叫热歌榜日榜”。同期,被诉侵权歌曲《错位时空(女版)》于酷狗音乐上线发布,演唱者为“酷狗音乐人”韩某。

  截至2021年11月17日,酷狗音乐平台有大量名为《错位时空》的歌曲,其中被诉侵权歌曲评论数达4.2万余条,收听人数达8679万,TOP500榜上榜次数达278次,多次上榜部分时间段的飙升榜、网络红歌榜、华语新歌榜。期间,原告曾向被告某计算机公司发送邮件,通知其下架韩某版《错位时空》,被告仅回复“经核实,投诉内容存在版权重叠,还请核实后做剔除,谢谢”。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歌曲的词、曲与权利歌曲高度近似,尤其是高潮部分“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的词曲完全一致,是权利歌曲的洗稿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歌曲全曲共55小节,时长203秒,被诉侵权歌曲全曲共41小节,时长173秒。两首歌曲虽然在时长与歌曲结构、速度、配器、和声编排、歌词、情感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被诉侵权歌曲的核心部分为权利歌曲核心部分整体下移八度,被诉侵权歌曲A段主歌第一乐句的歌词“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与涉案歌曲B段副歌第一乐句歌词相同,旋律、节奏型、和声基本相同,同时被诉侵权歌曲A段主歌第二乐句、前奏第二乐句、B段副歌第二乐句与权利歌曲A段主歌第二乐句在旋律和节奏型的发展、变化、行进等方面听感相似,两首歌曲在动机、主要旋律乐句及其节奏型、主题发展、听感特征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诉侵权歌曲系以权利歌曲为基础而创作的演绎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酷狗音乐平台提供被诉侵权歌曲在线播放和付费下载服务,使公众能够通过互联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被诉侵权歌曲,已构成对权利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至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指控,虽然歌曲名称在市场上能够产生指示歌曲来源的意义和作用,但原告的证据仅可以证明“错位时空”话题和短视频截至取证之时在抖音等平台具有一定热度,而该热度也不能全部归于被诉侵权歌曲,原告不能证明权利歌曲名称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在此情况下,即使被诉侵权歌曲使用了相同名称并标注不同版本,也不足以认定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涉案歌曲核心乐句“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不属于“商品名称”,且已纳入歌曲著作权予以保护,故不再对其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评价。法院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权利歌曲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侵权歌曲的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五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所谓歌曲“洗稿”,指的是通过修改歌词、音符、节奏等方式改编歌曲的行为。“洗稿”歌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其关键在于比对词、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法院在整体解构的基础上,逐一比较两首歌曲的音域、旋律、乐句、歌词,认为两者的相似程度和比例已经超出流行音乐创作趋同的合理限度和可以用“巧合”解释的程度,构成实质性相似。“洗稿”系以他人音乐作品为基础改编作品的行为,若改编而成的作品符合独立创作、体现一定创作高度的要件,也可以作为演绎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不过,演绎作品的使用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使用演绎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因此,“洗稿”歌曲即使具有不同于原歌曲的个性表达内容,未经许可使用“洗稿”歌曲的行为仍然构成对原歌曲著作权的侵害。

  同名歌曲的“洗稿”还涉及不正当竞争争议,被“洗稿”歌曲若为热门歌曲,使用“洗稿”歌曲则有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之嫌。一般而言,歌曲名称在市场上能够产生指示歌曲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告若主张保护其歌曲名称,则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歌曲名称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否则,便无法认定“洗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标识权益或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余建华 邓兴广 傅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