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表态——从董事签名之争谈董事团队成员的责任及相关权利

  

  众所周知,导演是影视剧的灵魂,影视剧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演的素质和修养。业内普遍认为,制片方掌控资金,注重影视剧的盈利能力;导演把控艺术,注重影视剧的艺术水平。然而,由于“资本”对市场的影响力很强,代表投资人的制片人的声音越来越大,制片人和导演之间关于影视最高艺术决策权的争论也越来越多戏剧。.关于导演的署名权、付款权和最终编辑权,判例法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以下文章结合相关事例对管理团队成员的职责和相关权利进行了论述。

  作者|彭美阳

  一、管理团队成员及主要职责

  根据影视剧制作的特殊情况和导演团队成员在团队中的不同角色,中国内地的导演团队一般设有总导演、执行导演、助理现场导演、助理导演、和现场摄影师。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少影视剧会分为A组和B组进行拍摄,并招聘了两组执行导演、执行副导演、副导演和美术设计。此外,一些主要剧组还将设立武术指导、选角指导等职位。

  1、总导演是导演团队中最具领导力和核心地位的人,负责确定影视剧的整体风格,监督影视剧的艺术质量。除了具体的影视剧拍摄工作外,他们的工作职责还可能包括指导编剧修改剧本,协助制片人进行拍摄预算和拍摄进度,对演员选聘提出意见,审查福华岛和其他部门设计、剪辑、配音、配乐等后期制作工作的协作,参与影视剧的审片过程等。

  2、执行导演主要负责配合总导演进行影视剧的外景拍摄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实现主导演的创作意图,负责工作室的正常运作,保证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说CEO和CEO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CEO的工作更多的是“创造”而不是“创造”。执行导演是总导演创意要求的执行者,是协调各部门日常工作的领导者和参与者,是拍摄过程中的问题解决者。在一些团队中,如果首席导演不经常在片场,执行导演就会成为片场最大的领导者。

  3、现场副主任一般直接对执行主任负责,协助执行主任和总主任的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制作通知单,监督现场进度变化,安排演员(特别是管理群众演员),负责导演部门内部和团队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等。

  4.AssistantDirector,顾名思义就是导演的助理,可能是总导演的助理,也可能是执行导演的助理。主要工作任务是协助总监办公室工作,管理和安排总监的日程安排,并在总监同意的情况下联系团队各部门人员。5.编剧也是导演的得力助手。现场记录员的主要任务是在现场记录每一帧镜头的细节:帧数、拍摄方式、帧长、演员的动作和对话、音效、布景、道具、服装、妆容等。,准确记录入境记录表。拍摄一场戏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确保每一次拍摄的现场拍摄单上的各种数据和细节完整准确,以备冲片、补拍之用。镜头,后期制作编辑和拍摄。

  2.如何确定导演的署名权

  一般情况下,董事组成员中,主要董事签署“PrincipalDirector”,执行董事签署“Director”,现场助理董事签署“AssociateDirector”,助理导演会署名“副导演”,记录场景会署名“现场笔记”。所提及的导演组成员签名并不完全统一,各影视剧组可根据导演组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对签名进行调整。比如CEO直接签为“Director”,ExecutiveDirector直接签为“ExecutiveDirector”或“FirstAssistantDirector”,On-SiteAssistantDirector直接签为“On-SiteAssistantDirector””或“第二助理署长”。下文所称董事是指主要董事、董事和助理董事,不包括助理董事和附注。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影视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在视听作品中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有权:导演是影视剧的作者之一,其署名权是合法的权利。

  法定权利的重要性无论当事人是否以及如何约定导演的版权,涉及导演作品的人实际上都有权在影视剧作品上署名“导演”。反之,若违背合同约定不从事导演工作,则导演在影视剧作品上的署名侵犯了导演的实际著作权,其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1、履行董事职责必须以董事身份签字

  《杀戒》导演张谋对战江苏振辉影业有限公司导演署名纠纷案((2014)苏志民终字第0185号),江苏振辉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辉公司”)投资拍摄《杀戒》,聘请导演张某担任该片的总导演。张导和振辉公司因为电影的最终剪辑版发生了争执。最后,振辉使用了其法定代表人和电影另一位导演张的剪辑版。在获批上映的电影《杀戒》中,张的签名是“前期总导演张家瑞”,并与电影美术指导的名字同屏出现。张的签名,也就是朱晴,是“朱晴导演”,以比较吸引人的方式独立出现在画面中央。张某愤怒起诉,要求振辉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在电影的片头字幕中独立列出张某的名字和头衔(总导演)《杀戒》,并支付总导演费用并追回相关损失和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振晖公司聘请的电影《杀戒》的主要导演,已妥善履行拍摄合同义务,并提交了反映主要导演意图的剪辑版。根据法律,它应该有首席执行官的签名。余款20万元的权利和追偿权。

  2、放弃履行董事职责不得以董事身份签字

  在吴某与山西宏信广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纠纷案中。吴某与山西宏信广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9)京0105民初62813号)。(以下简称“弘信公司”))签署《剧组导演合约》,同意弘信公司聘请吴为电影《血战敖伦布拉格》的导演。庭审中,弘信承认,吴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入围影片的导演工作,并对入围影片进行了总体管理和监督。控制。但是在电影的结尾,字幕写着“孙导演;副导演吴康;李总裁……”等等。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鸿信公司签下吴某作为电影《血战敖伦布拉格》的唯一导演,并停止签下孙某担任导演。

  一审法院裁定,导演主张电影作品著作权,首先需要在行业内,作者所指的作品内容与导演的作品具有相同的创造性,其次,主张权利的人版权可以证明他从事的作品,符合导演的要求。工作内容所要求的创造性工作。此外,非参与创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也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具体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裁定,根据吴某与弘信公司签订的导演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可以证明吴某参与了涉案电影的导演工作。鸿信基于对作品内容和性质的普遍了解,签约吴某担任联合导演,侵犯其著作权。……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实际担任涉案电影的导演,并由洪欣签约担任导演,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弘信签吴为电影的导演《血战敖伦布拉格》,停止使用孙作为电影的导演。

  3.董事的付款权

  同样,根据第十七条《著作权法》,报酬权是导演作为影视剧作者的合法权利之一。1.他已完成所有董事工作并有权获得全额报酬

  在上述《杀戒》董事张某诉振辉公司董事签名纠纷案中,法院具体判决振辉公司是否支付余款。导演版“后期制作”,即公映版,全部采用张谋导演的镜头。因此,根据合同第7条,振辉应在片头片酬上独立签张某为“总导演”,并支付其余部分。

  2.导演工作未全部完成,按实际工作状态支付报酬

  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王((2008)市民初字第320号),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原告聘请王某为动画剧《三国演义》的总经理,王某应于2006年11月26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50集《三国演义》。每集1.8万元,奖金90万元。

  法院结合王某完成3D动画剧《三国演义》各阶段工作量及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差异等因素,法院认定王某在制作过程中实际完成了导演总工作量的约50%。50集剧情片。并据此确定合同项下王某应获得的具体董事费数额。

  4、影视剧的最终剪辑应该由谁来做?

  影视剧的最终剪辑权涉及到投资人和导演利益的平衡。在上述《杀戒》董事张书祥诉振辉公司董事签字纠纷一案中,法院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建立了导演主导的体制(导演拥有最终剪辑权),这意味着导演在影视制作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代表投资者的制造商则处于次要地位。但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营销化、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影视行业的资金投入和利润持续增长。制片方加强了对影视制作全过程的审查和管理,以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相应地,导演在影视制作中的中心地位也被投资方削弱,逐渐走向以制片人为中心的体制(投资方的最终剪辑权)。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影视制作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投入、高风险、艺术创作活动极其复杂的特点,对艺术和市场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投资方而言,在关注影视作品的投资和收益的同时,要强调尊重艺术创作的合法性;对于导演来说,在专注于艺术创作的同时,还要考虑投资方投资利益的盈利性,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因艺术创作或市场需求而进行创作调整的情况并不少见。不管是导演提出的调整,还是投资方提出的调整,都需要在不损害艺术创作水平的前提下,本着诚意进行协商。原则。如果协商不成,强调合同精神,恪守合同。如果合同不明确,请按照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综上,建议影视作品投资人与导演在合同中对导演签字、付款、各方权利义务、最终决定权、创作权等问题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影视剧的归属,尤其是最终播放权的归属,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害,从而真正促进影视艺术创作的繁荣,促进影视行业的发展。

  助理律师

  彭美阳,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彭美阳律师2002年参加工作,主要从事传媒、教育、体育文化、消费与大零售、公司与投资、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影视制作、文化娱乐、出版、烟草、商业零售、能源化工、房地产、金融等诸多行业和领域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代理并参与了多起知识产权、商事合同、劳动人事等法院/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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