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总看上年轻女主播,以4万元底薪签约,离职时只给2400元

  浙江杭州,一稍有名气的年轻女网红主播。直播时,被知名童装公司销售经理看中,想让其加入他的直播团队销售童装,并给予每月4万元的底薪。女主播欣然同意,刚直播5天便辞职,而该公司却只给2400元报酬。

  

  该女网红主播是小麻,在当地小有名气。在一次直播时,被某知名童装公司销售刘经理相中,并联系小麻,想让其加入他的直播团队,直播销售该品牌的童装,并给予每月4万元的高额底薪。

  见有如此稳定的高额底薪加持,小麻经认真考察后,便欣然加入了刘经理的团队,几天之内办完了入职手续。同时,根据小麻的实际情况,刘经理找专业的团队给其包装。对此小麻十分高兴、也有十足的干劲。

  现实与理想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小麻刚开始直播销售童装,直播间数据很不理想,刘经理便不分场合的直接批评了她,还是一天批评两三次,作为一个有尊严的小麻,如何扛得住?

  过了几天,小麻再没有入职前的那种干劲和期待了,看到镜头只有无尽的压力,也没心思继续直播带货了。她觉得,这直播带货干如此憋屈,那就不干了。于是在入职后的第五天直接提出辞职。

  小麻觉得自己直播带货了5天会有8000元的报酬,但是公司却给其2400元,理由是按公司规定,每天直播5小时以上本以为自己工作了5天,公司会发8000元的工资,结果却只同意给2400元。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想要拿高额底薪必须每天直播5小时以上,否则按时薪算。

  

  小麻称自己没签过协议,就直接上班直播带货,没人告知这个规定。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小麻寻求记者帮助,记者也联系不上刘经理。见此,小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小麻加入刘经理的直播团队,没有签订相关协议,这样做不是违法的吗?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小麻称自己直接加入刘经理的团队,刘经理直说要直播带货,并且给予每月4万元的底薪。其他的相关要求规定没有提出,这表明刘经理招募小麻为公司员工,没有告知小麻每天5小时的直播内容,这是涉及小麻切身利益的事项,刘经理如此操作违反了法律规定。

  

  2、小麻刚入职5日,能算得上公司正式员工吗?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依然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该规章制度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小麻与公司是平等主体资格,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小麻直播带货适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其直播带货属于刘经理团队的业务组成部分之一。故小麻与该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仍形成了劳动关系。

  小麻加入刘经理的团队进行主播带货,并且就报酬和工作内容达成一致。小麻在公司的工作是按照要求进行直播带货。而辞职后,却是按公司的规章制度结算工资的,并不是按照小麻与刘经理的约定结算的。

  而公司财务却说根据公司的规定,只有每日直播5小时以上才可以拿到每月4万元的底薪,据统计,小麻每天每月达到直播5小时以上的数据。若不能直播5小时,则要按照小时核算。

  虽然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当时刘经理与小麻约定时却是另一种情况,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按照与劳动者小麻协商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而不是公司的规定。若当时刘经理告知小麻这个规定,公司才有依据对其按照小时结算。

  

  3、作为一个打工人,要懂得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因不懂法就被雇主牵着鼻子走,忍气吞声的。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利。

  但是也要保持好一个良好的心态,不能激情用事,否则就要有牢狱之灾。而本案中的小麻,心态就很好,干的不爽就撤,得不到满意的报酬,咱就法庭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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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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