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 | 关于遗嘱继承那些事儿

  近日,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李强及时响应丰台街道游泳场北路社区群众普法需求,围绕遗嘱继承主题进行了专题普法宣讲。

  李强就《民法典》中有关遗嘱继承问题,从遗嘱继承的形式及内容两大方面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案例就《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继承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细致提示。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

  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

  01

  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指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遗嘱的全部内容全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02

  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首先要注意的是代书人是见证人中的一个。其次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一致性。一是在时间的同步性,二是在空间的同一性上。代书人或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代书遗嘱即无效的遗嘱。

  03

  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人们书写习惯的改变,《民法典》新增加的一种遗嘱形式。必须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04

  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遗嘱只是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录像遗嘱既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影像。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姓名,因为声音同步进行可能会产生重合不清晰的问题。在记录肖像时,要保障应出境人员的全面性及清晰性。将录像设备调试好保证影像清晰度,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录入,尤其脸部要清晰可辨。在拍摄方法上为了体现完整性,应使用一镜到底方式,即从开始到结束全程开机,不要暂停,在录制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或不清晰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05

  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并不记载于任何载体上。需要注意的是订立口头遗嘱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就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一般是指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其应急的功能即归于消灭,遗嘱人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应当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若有条件而没有订立其他遗嘱,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原则上也无效。

  06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亲自到场办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外所办理。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一般具有严谨、规范的程序。六种形式遗嘱的本质都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托规范、严谨的公证程序在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方面具有优势,但这不意味着它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更高。同时,出于变更遗嘱的便利考量,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复杂,被继承人在临终之际多行动不便,很难再办理一遍公证遗嘱。基于上述理由,新的《民法典》删去了《继承法》第二十条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此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势,被继承人得以通过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的内容要件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否则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同时,遗嘱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所立遗嘱无效案

  案情:夏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夏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夏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2006年,夏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夏先生于2013年11月自书《遗书》,对该房产的归属以书面遗嘱形式确定赠与雷女士。2015年,夏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夏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

  判决结果:遗赠人夏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夏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夏先生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条对遗嘱人行为能力进行了明确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遗嘱也是无效的。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和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伪造是指假借被继承人的名义订立的遗嘱。篡改是指对遗嘱人已经订立的遗嘱内容,在未经遗嘱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改动。伪造的遗嘱以及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均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条体现的是遗产的必留份原则,体现了法定的人文关怀,遗产必须留出一定份额来保障没有生存能力的继承人生存下去的基本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保障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生存权利,若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只保障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必留份,若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才保障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该项权利。

  此次京法巡回讲堂,是丰台法院密切与辖区社区加强联系,增强居民法律意识、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生动实践,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认可。接下来,丰台法院将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工作,将法治宣传与诉源治理工作、诉讼服务工作深度融合,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李强

  编辑 | 胡灏洁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 | 关于遗嘱继承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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