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

  

  庭审中

  苗晶提出抗辩认为,案涉房屋实际是借名购买,当初因苗晶年轻,母亲苗莹考虑到女儿出嫁后还有能力购房,就与苗晶协商先使用母亲苗莹的名义购房和登记产权,苗晶同意后,先后出资16万元为母亲支付了首付款。后来母亲瞒着自己将产权过户给弟弟苗章,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苗晶作为房屋出资人和实际产权人,有权拒绝搬离。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苗章单独所有,苗晶长期居住在该房属于无权占有,经苗章催告后仍未搬离,妨碍了权利人行使物权,故苗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要求苗晶搬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苗晶主张的本案系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苗莹擅自将案涉房屋转移给苗章系无效法律行为的问题,因该法律关系属于苗晶与案外人苗莹的另案法律关系,与本案排除妨害纠纷并无关联,苗晶如对房屋权利归属持有异议,可另行主张。

  据此,连江法院支持了苗章的诉讼请求,判决苗晶限期搬离案涉房屋。宣判后,苗晶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认定连江法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供稿:东岱法庭

  

  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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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走近民法典 | 为争一套房,亲姐弟竟对簿公堂……》